案情:
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并以自有房屋向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
2、后因甲公司未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但因故未诉请实现抵押权。乙公司获得生效判决后,不久即申请了强制执行。
3、甲公司在强制执行期间破产。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上述优先债权,但管理人以乙公司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确认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此,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权为有优先权的债权。
问题:
债权人仅诉请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未起诉抵押人),未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
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
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②;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③。
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律师建议:
1、债权人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3年内)提起诉讼,起诉时不要漏掉抵押人、不要随意放弃“实现抵押权”的诉请,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2、如果债权人确因客观原因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抵押人,未诉请实现抵押权的,一定要在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期间(2年内)通过诉讼或非诉途径行使抵押权;过了2年,抵押权不受保护。
3、如果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人“无产可破”或误认为始终享有抵押权保障而放弃申报债权;不申报或过了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的,抵押权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