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案例分析
每日法律案例分析(劳动法)第0006期
主题:
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
案例:
2013年3月1日小张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助理。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三年。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1日小张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分析:
此案我们有会有两个问题。
1.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双倍工资?
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是需要赔偿双倍工资的。
2.公司需要赔偿几个月的双倍工资?
首先我们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2013年3月1日小张入职,2014年3月1日的时候还未订立合同,则被视为公司和小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1日以后公司用人属于合法,那么赔偿主要就是2013年3月1日到2014年3月1日之间的赔偿。
在上面第82条,我们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1个月的宽限期,所以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是从2013年4月1日到2014年3月1日的11个月。
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因为此时又涉及到一个劳动仲裁时效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小张2014年9月1日主动辞职,可以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3年9月1日为起点,到合同终止日是有效的。
那么
公司违法用工: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1日
劳动仲裁时效:2013年9月1日-2014年9月1日
所以其中2013年9月1日-2014年3月1日的6个月,属于劳动仲裁有效期并且此时公司属于违法用工,这6个月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原先工资都已正常发放,此时公司只需要再另外支付6个月的赔偿金就可以,即是6*2*4000-6*4000=24000元
心得:
公司一定要记得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的话,广大劳动人民们,你们懂得,双倍工资不要就太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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