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东西被不少网络媒体大肆宣传,宣传中声称其具有清淡去火、甚至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作用。由此,某些人甚至认为,其具有药食两用的作用。这个东西叫雪菊。不少人认为它是菊花的一种。市场上也因此有不少商贩将雪菊的作用夸赞的神乎其神。有的食品生产企业也直接将其作为食品配料,添加到某些食品中,并通过该配料炒作相应的健康概念。
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而言,无论坊间将其炒作的如何神乎其神,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雪菊究竟能不能作为食品可以被大众食用?
食品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目前的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我们并不能找到雪菊的影子。那么我们只能从传统食品和新食品原料中寻找其可以作为食品的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目前无法从相关资料中查询到雪菊存在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而从药品的角度而言,依据《菊花2010版中国药典质量标准》规定的菊花的分类,雪菊并不在其范畴之中。即,雪菊并不属于菊花。据此,所谓的雪菊具有食药两用的价值的观点并无确切的事实依据。
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39号)中已经规定,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应当先依法进行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评估。而目前,从有关部门的公告来看,雪菊至今没有进行过上述安全性评估。
据此,以雪菊为食品配料进行食品生产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而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而言,由于其尚未进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因此存在不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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