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用人单位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现实中,劳动者可能受到的就业岐视不仅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还包括地域岐视、疾病岐视、身高岐视、相貌岐视等。实践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经常可以见到有的单位公然打出不招某地人的招聘广告,或者隐讳一点写“本公司人已招满”;尽管国家已明令禁止体检乙肝五项,但是仍然有不少单位改以所谓“员工自愿申请检查”等方式来达到相同目的;至于招聘广告中普通职位也要求“男身高一米七米以上,女一米六以上”并“相貌端庄”的情况,则更加普遍。其实上述内容都属于就业岐视的内容,只不过受追究者极少,多数用人单位对就业歧视问题尚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

那么,用人单位实施了就业岐视行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就业岐视行为发生在招聘录用环节,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应聘所产生的费用等,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
案例 | 公司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企业招聘避免“就业歧视”应注意这些方面!
招聘权与招聘广告——招聘入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
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有权说不
就业歧视的司法界定
案例分析:招聘中就业歧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