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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法智丨案例观察:私募机构收到投资款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作者:黄立娇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

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中,募集资金,寻找合格投资者这一环节是重中之重,它是决定私募基金产品是否能成功备案的关键,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这一环节非常重视,通常会配备专业的基金销售人员与投资者对接签署基金合同,但签署基金合同、投资人支付完毕投资款真的就万事大吉了吗?今天PE法智就来讲述一个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基金管理人未在投资冷静期进行确认回访而导致基金合同解除的案例。

案件概述

2018年6月18日,小李与上海生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生宏公司”,系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购买生宏北京并购私募基金(下称“涉案私募基金”)。小李于2018年6月20日向户名为“上海生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资产并购私募基金”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00万元,摘要部分为“小李购上海生宏北京并购私募100万”。

小李与生宏公司签署的《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部分约定:“1、涉案私募基金设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缴纳完毕投资款之日开始计算;2、投资冷静期结束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3、投资者在回访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合同解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在7日内将投资款归还给投资人.....”

另外,在《基金合同》中关于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部分亦有约定:“......5、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小李签署完毕该《基金合同》、缴纳100万元投资款后,生宏公司始终未对小李进行回访确认。2018年8月20日,小李向生宏公司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函》(下称“《通知函》”),《通知函》以生宏公司未履行回访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与生宏公司签署的《基金合同》,归还小李投资款100万元。但生宏公司并未按《通知函》要求归还小李投资款,后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结果及依据

法院判决小李与生宏公司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21日解除;生宏公司应当归还小李的投资款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裁判依据:

1、小李与生宏公司签署《基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基金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即募集机构回访未确认成功前,投资者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

2、从双方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冷静期过后,生宏公司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回访,作为义务履行方,生宏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过回访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按《基金合同》约定,生宏公司应在小李行使解除权后7日内归还投资款,截至判决作出之日,生宏公司未归还小李投资款,故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PE法智观察

1、本案中,合同双方约定投资冷静期的条款均是基金业协会制订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关于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实务中,大多基金管理人出于谨慎,在制定基金合同时,会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直接运用到合同当中。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应当审慎的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为投资者已经缴纳投资款,就掉以轻心。

2、基金管理人在制作合同时,应当适当设计一些自我保护条款,例如本案中类似的情况,可以约定限期使用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条款,这样,即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又不违反合规经营。

3、募资千万条,合规第一条。合规运营是私募基金领域永不衰败的主题,私募基金从成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中,违规风险无处不在。募集资金更是违规经营高发环节,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寻找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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