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继续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本文也会引申出相关的以前文章介绍的其他知识点,小伙伴们在学习过程中,试着和小编一起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从而更好的指导日常实务工作。下面开始今天的文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16%—>13%)。
【导图】
【解码】
增值税税率的演变路径如下图,想了解更多具体内容的小伙伴,可参照小编之前的文章【每日一税】2次重大税率调整,新旧税率更替,正确的开票姿势你开对了吗?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0%—>10%):【参照上图】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导图】
【解码】
一、粉煤灰(渣)的生产企业增值税处理
4、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
二、粉煤灰(渣)的生产企业税务处理
1、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水泥、建材等企业,可以利用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产品,,对所生产的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或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且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所得税收入减免:
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粉煤灰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等行为,满足产品原料作为主要原料且达到占比70%以上比例要求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减税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解码】
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均改为增值税率征收,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3%税率征收,跨境销售服务、转让无形析产按照0税率征收,其他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一般按照6%,特殊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具体可参见小编以前的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营改增前后税率对应关系图如下:
导图——营业税VS增值税税目税率对应关系图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解码】
注意区分出口“零税率”和出口“免税”的不同。
出口“零税率”和出口“免税”均不涉及缴纳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但出口“零税率”需要将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而出口“免税”则不能退还购买环节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讲:
(1)“零税率”针对的是某项货物在某项环节上的征税税率为0,不考虑免抵(退)政策的情况下,出口“零税率”在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为0,进项税额可以照常抵扣;
(2)“免税”则是对销售环节应计征的销项税额给予免税优惠的,不予缴纳;同时,对其采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第三条 【兼营行为适用税率】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码】
注意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的不同。
税务实务过程中可以简单根据“合同签订的份数”判定某项销售行为是一项还是多项销售行为,从而根据合同条款载明的货物和服务同在一份合同中,即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视为混合销售,按照主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多份合同分别注明货物、服务的,按照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否则从高计征。
——具体可以参考之前的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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