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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提供网络文库下载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203万

全国首例!提供网络文库下载服务可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203万

基本案情

原告是百度文库的经营者,被告是天猫网店铺“梦西游网络科技”的经营者。被告通过上述店铺向用户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以下简称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即用户通过使用被告提供的插件,可以下载并浏览百度文库中的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违法提供百度文库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妨碍、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给原告及其产品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判 决

在综合考虑已调取的淘宝交易记录数额以及被告举证妨碍情形等因素下,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判决解读

1.梦西游公司被诉行为是否为网络环境下的不当行为

(1)被诉行为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首先,被诉行为影响了百度文库文档的重要来源渠道。百度文库作为供用户在线分享文档的平台,其文档来源依赖于用户上传和分享,其中通过非VIP用户上传的文档是百度文库获取文档的重要来源。根据百度文库“积分”与“下载券”相关规则的介绍,对于非VIP会员的普通用户来说,如若意图下载用券文档,普通用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的方式获得积分,再使用积分兑换下载券,从而下载用券文档。百度文库通过上述方式,保障了文库文档的不断更新和扩容,亦为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营积累了文档资源。被诉行为使用户无需上传和分享文档,直接影响了百度文库通过非VIP用户上传文档获取文档资源这一重要渠道,破坏了百度公司的经营基础。

其次,被诉行为破坏了百度公司对文档下载设置的权限。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对用户浏览和下载文档的相关权限设置了差异化规则。例如,对于用券文档,非VIP用户使用4个积分兑换一个下载券,如果用户的下载券存量不够或者没有下载券存量,此时需要兑换可以满足下载该文档所需的下载券才能下载;VIP用户则可以免费下载用券文档或享受特定次数的用券文档下载特权。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打破了百度公司对用户下载文档设置的相关限制,使服务购买者无需遵循百度文库产品在文档下载方面的运营规则,即可无差别地获得相关文档,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2)梦西游公司利用百度公司经营资源的主观恶意明显

在文库猫网站有“百度文库下载券、百度文库财富值、百度文库免费下载、免费下载百度文库、百度文库下载器、全网资源查找代下载”字样,且存在“文库下载券怎么花钱买?”“百度文库下载券怎么弄?找文库猫”等文章;文库猫网站的商品详情页面载明“本账号只能下载需要下载券的文档,不能下载专业文档、VIP文档、需要人民币的文档。上述情形清楚表明众商公司、李守洪清楚知悉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运营模式,并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宣传、提供百度文库文档的下载服务,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进行牟利,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3)被告通过被诉行为直接获利

百度文库官网打印件显示,百度文库自2009年11月上线以来,截至2020年2月21日,已有6.9亿文档资源。为此,百度公司多年间持续支出人力物力财力,完成文档的收集和不断扩容,并且需要支付高昂的服务器、带宽等运维成本来保障百度文库服务的正常运行。被告在无需负担上述任何文档收集、平台运营等经营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极低的价格,售卖百度文库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据此直接获取经济收益,抢夺本属于百度公司的交易机会,且现有证据对于实际获得的收益金额已有所体现。

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2.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损

提供用券文档的下载服务,使购买者无需成为百度文库用户、亦无需上传文档即可获得用券文档,不仅破坏了百度文库的文档共享机制,也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库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而文档和用户资源的流失必将影响到百度文库的用户流量,进而造成百度文库基于流量而提供的如广告、品牌推广等增值服务受到影响,损害到百度公司据此可以获得的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另外,用券文档还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服务免费获得,而被诉行为亦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会员的积极性;且被告公司基于其价格优势,也极有可能使百度文库的已有VIP用户不再继续购买VIP服务,从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会员收入的减少。

综上,被告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本案是全国首例擅自提供网络文库的文档下载而引发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对利用技术手段不当攫取他人文档资源,并低价销售直接获利的行为,认定属于恶意“寄生”于他人合法商业模式下的不当行为,既妨碍、破坏了网络文库产品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行,亦有损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福祉的提升。本案判决在互联网“分享经济”大背景下,有力地保护了网络文库产品这一创新商业模式产生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作为知识分享者的普通用户的个体利益,亦是对网络“灰产”中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有效维护了网络文库产品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网络环境下经营行为的评价和判断标准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十件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2021)京0108民初1563号

声 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公众号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公众号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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