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网信办对南昌绝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南昌市网信办依法对属地“文学派网”和“江西大学生网”的运营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文学派网”和“江西大学生网”网络运营者未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导致网站的论坛出现大量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情节严重。
11月2日,南昌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文学派网”和“江西大学生网”的运营主体南昌绝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并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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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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