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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打斗型故意伤害——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案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对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案件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作出详细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分正当防卫和互相打斗型故意伤害具有指导性意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互相打斗型故意伤害系指双方或多方均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身体的行为。正当防卫与互相打斗型故意伤害都可能造成对方身体的损害,在外在表现上具有相似性,准确区分二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要旨

被害人与案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互相厮打。被告人上前拉架后与被害人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将被害人踢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体的审查要件有五:一是被告人的行为的起因是否系存在不法侵害;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三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四是被告人是否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五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案情简介

被告人盛某某与案外人刘某某系同村邻居。2021年10月22日21时许,在某超市门口,被害人张某某与案外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动手打了张某某几巴掌,后双方互相推搡、厮打。被告人盛某某上前将刘某某与张某某分开,并推搡张某某,与张某某产生肢体冲突,盛某某将张某某踢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左侧睾丸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小指损伤构成轻微伤。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盛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盛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盛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张某某拦住、侮辱并殴打刘某某,其对刘某某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告人盛某某对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张某某不听劝阻并上前击打盛某某,张某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进行,而且尚未结束;最后,在张某某先动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盛某某无法判断对方是否仍会继续殴打自己,其上前还击对方,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综上,请求认定被告人盛某某无罪。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中,控辩双方有关事实认定及定性存在分歧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特别是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的冲突过程,本院认为,在张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时,被告人盛某某上前将刘某某拉开的同时将张某某推开,制止双方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盛某某此时的行为正当,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但被告人盛某某将张某某与刘某某分开后,在完全可以与刘某某离开现场的情况下,选择继续上前推搡被害人张某某,与张某某产生肢体冲突,并将张某某踢伤,且在张某某退避后,其仍继续上前推搡并用脚踢打张某某,此时被告人盛某某主观上并非系为了制止张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其目的在于还击对方,二人对打斗均有过错,属于互相打斗型故意伤害,不构成正当防卫。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盛某某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盛某某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法官后语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未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且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国家鼓励见义勇为,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以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也要防止防卫权利的滥用,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双方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时,不构成正当防卫。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要综合考虑案件前因后果,立足案件的具体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结合双方的具体表现行为、对抗力量对比等,依法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判断,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要依法、依理、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一审独任审判员:卞玉杰

法官助理:王小霞

书记员:李乐

编写人:卞玉杰 王小霞

编辑: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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