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小王问,听说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也有很大一笔待遇,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家属能领6万多元。这种待遇是什么呢?#理财大赛第三季#
实际上,这种待遇叫做一次性救济费,是山东省对于退休职工因病非因工去世,支付给家属的待遇,帮助其家属适应生活的改变。2020年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是6787元,按照10个月的标准发放,也就是说67,870元。
一次性救济费,最初来源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当时的规定是退职养老职工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一般来说,供养亲属是一人者发放死者本人工资的6个月,二人者发放9个月,三人及以上者发放12个月。
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对于退休职工去世,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一次性救济费的名称变为了抚恤费,有关金额也变更为了6~9个月,不过有关各地实施的标准确实也发生了改变。
比如说山东省实施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上海市、天津市还是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供养亲属人员数量发放本人6~12个月基本养老金。浙江省只有10000~25000元,按照缴费年限确定。福建省是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贵州省、河北省则是按照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宁夏回族自治区是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20个月的本人养老金,公务员是两年的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加40个月的本人养老金。
实际上,除了相应的抚恤金、救济费或者救济金待遇以外,退休职工还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另外还有相应的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较晚,个人账户和年金账户积累的钱数较低,抚恤金标准较高也是为了弥补差额。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实际上也是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确定的,按照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二个月标准发放。经历了几十年的变化,目前上海、天津、福建还是按照有关标准支付,一般指的是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实际上,退休职工的有关待遇在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家指出:第八条,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五十元至一百元的丧葬补助费。相应标准拿到现在太低了。山东省现在已经调整成了1,000元,陕西省是1500元,重庆市是2000元,浙江省4000元,北京市5000元。上海市是两个月的社平工资,已经超过了1.5万元。
除此以外,如果是退休职工的家属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收入来源,上海、陕西、山东还会额外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不过有关标准不高,一般只有每月四五百元。其他很多地区已经并入了低保。
所以,我们国家对于退休职工去世的有关待遇实际上,还是秉承了过去国家保险制度的待遇,是非常丰厚的。主要是为了让退休职工的家庭能够有一定的过渡和缓冲的财力,这是相当人性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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