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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操作的建议

                              单县法院人民陪审员    杨绪朋

    作为一名来自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受县人大常委会聘任,成为一名光荣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回顾过去参加的一些陪审工作,作为一名“不穿法袍的法官”,出庭参与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多件,很好的履行着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力,自己本身也受益颇多,感受到一名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和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我作为人民陪审员,对参审案件的范围等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有一些自己理解。

    一、从实际应用中来看,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全国人代会常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规范到重大社会影响和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但审判工作是纷繁复杂的,案件的种类和难易程度各有不同,为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制定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具体标准。

    现在基层人民法院在选择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只能根据已有一些经验进行选择。例如一些案件在诉讼前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多次处理,必将产生当事人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对国家政策、法律理解的偏差。这样的案件容易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在司法解决途径中,适合采取人民陪审员参审,让当事人感受到陪审员的关注和关心,能够产生司法信任,利于消化矛盾,解决问题。还有一些由新闻媒体报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事件传播范围广泛,老百姓对于案件非常关注,追究事件的结论似乎成为行使监督权的表现。我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涉及现代科学知识或专门知识的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适合采取人民陪审员参审。具体案件应包括如婚姻家庭类普通纠纷案件、涉及到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团诉讼案件、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类纠纷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门、公检法司的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案件。

    在目前社会的大环境下,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刑事案件确定审理时间之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律师)往往早知道参加案件审理的审判长,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说情,有可能会对案件审理产生影响。目前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尚未关注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可在不受干扰中陪审案件。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前人民陪审员不接触案件涉及当事人,能有效避免先入为主的意识,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平。

    二、对一些如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诉或抗诉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或法律关系特别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则限制适用陪审员或不宜适用陪审员。

    三、对于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的。对于这个问题,当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另一种是对人民陪审员司法水平的不信任。对于第一种情况,当然要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执行,如果存在人民陪审员与案件或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应当不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对于第二种情况,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当事人行使对诉讼监督权的表现,作为双方当事人具有对等的权利,如果双方就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不能达成一致,应当由反对方提出书面意见,阐明理由,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决定。该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四、人民陪审员必须保持独立陪审思想。审判长是人民的法官,具有高深的专业知识,代表国家从事司法工作。而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参与审判活动,反映人民的心声和愿望,但专业知识与法官差距较大,在审判工作中,要倾听主审法官的意见,接受主审法官的指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才能在庭审合议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一个分子,在陪审过程中虽然不是主审,但必须保持独立陪审思维。也就是说,在尊重主审法官的同时,要进行独立的思考,站在人民陪审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判断。在陪审过程中要认真听,认真思考,认为需要发问时就向审判长建议,大胆发问,形成自己的见解,否则人民陪审员就成为表面上的一种形式了,就起不到人民陪审员的真正作用了。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与法官配合,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法官对事实的掌控、法律法条的适用、量刑的尺度进行监督,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当案件审理结束后,听取主审法官的意见,达到共识更好,如意见不一致要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合议庭讨论时,如果采纳自己的意见,说明自己的思维正确,如果没有采纳,认真查找存在的原因。

    五、管理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交流。一方面要加强人民陪审员自身联系,以活动为载体,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人民陪审员大胆地参与案件陪审。法院要经常找人民陪审员谈心,了解人民陪审员的生活、工作情况,力所能及地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困难。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这需要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经常到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进行走访协调,人民陪审员在自身单位都有自己的工作,频繁参加审理案件势必影响自身工作,同时争取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有利于人民陪审员的条例或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合法利益。

                      (杨绪朋 单县教育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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