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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立遗嘱上热搜?记住!遗嘱这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订立遗嘱的人已经越来越年轻。可是,你知道遗嘱有什么形式吗?打印的遗嘱有效吗?什么样的录音录像遗嘱才有效?

据统计,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中,约有15%为继承案件而继承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的疑难问题发生在遗嘱上。审理继承案件过程中,法官见过很多因遗嘱订立不规范而导致的亲人反目、家族对簿公堂的场景。


10月11日,在2019年“广州万事兴”系列活动第三期——“合法处分家产 化解家庭矛盾”法治宣讲咨询活动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给大家带来了干货满满的继承法律知识。

(▼点击下方图片回顾)


今天,法官特地整理了广州中院近年来审理的几宗典型继承案例。看完这些案例,你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打印遗嘱需谨慎

符合法律才算数


基本案情 

石先生与黄女士于197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石。

石先生与黄女士于2013年4月8日订立《遗嘱》一份,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和双方的储蓄资金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为“上述资财在任何一方(石先生或黄女士)逝世以后其依法所得份额全部归属仍然生存一方(石先生或黄女士)全权继承,由生存方按子女尽担养义务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任何人不得干涉”。该遗嘱是在电脑上书写好并打印出来,并由石先生和黄女士签名各自盖上指模。

黄女士于2013年5月去世。女儿小石认为遗嘱无效,起诉其父亲石先生,要求继承母亲黄女士的遗产。

那么石某和黄某于2013年4月8日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石先生辩称因《遗嘱》是由黄女士自己打印出来的,故属于自书遗嘱,该理由与继承法对自书遗嘱要求的“亲笔书写”不符;石先生亦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遗嘱》是由黄女士亲自打字、打印出来,故对石先生关于《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关于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

因此,本案之《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的形式要求,为无效遗嘱,黄女士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处分有范围

接受遗赠要守时

基本案情

余先生与冯女士是夫妻,生育了女儿余某秀、余某翠、余某凤和儿子余某健。

余某健与妻子黄某爱生育了余某嘉。广州市荔湾区的某房屋登记在余先生名下,为余先生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余先生于2004年4月10日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有富力路某某房,有产权,现在由子、孙、媳妇居住。我死后都给他们三人所有。……我以前所写无效,作废。”余先生于2005年10月30日去世。

余某健一家三口于2015年1月1日从冯女士处取得余先生最后一份遗嘱并知悉内容。冯女士于2015年2月4日去世。

余先生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爱和余嘉能否有效地接受遗赠?

法院判决余先生所占争议房屋1/2产权份额应由余某健、黄某爱和余某嘉依遗嘱继承,各占1/6产权份额;冯女士所占争议房屋1/2产权份额由余某秀、余某健、余某翠、余某凤依法定方式继承,各占1/8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❶ 关于余先生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中,余先生表示争议房屋由子、孙、媳妇三人(即余某健一家三口)继承,但是争议房屋属于余先生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余先生仅享有该房屋1/2产权份额,该部分属于其个人合法遗产。而其遗嘱处分内容已超出了1/2产权份额范围,超出部分无效。换言之,余某2004年4月10日立下的遗嘱中,处分其个人合法遗产的部分有效。

 关于黄某爱和余某嘉能否有效地接受遗赠问题。

余某健作为余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自可依遗嘱继承其遗产,但黄某爱和余某嘉并非余某的法定继承人,余先生将遗产指定给黄某爱和余某嘉继承,属于遗赠。黄某爱和余某嘉接受遗赠的,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首先,余某健、黄某爱和余某嘉三人于2015年1月1日从冯女士处取得余先生最后一份遗嘱并知悉其内容,此时余先生已经死亡,冯某亦于2015年2月死亡,时间上距黄某爱和余某嘉知悉遗嘱内容不足两个月,并未达到“视为放弃受遗赠”的两个月期限。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但是以何种方式“表示”接受遗赠,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对“表示”的方式不宜限制过严,因限制过严导致遗赠无效将有违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本案中,黄某爱和余某嘉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对争议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理应视为其愿意接受遗赠并作出了相应的表示。

因此,黄某爱和余某嘉能有效地接受遗赠。

录音录像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杜女士是夫妻,两人生育了陈某根等四名子女,陈某根与妻子生育了儿子陈某权。陈先生于2007年3月死亡,杜女士于2017年9月死亡,两人留有宅基地房屋一套。

陈某权提出,杜女士生前有立下录像遗嘱,并据此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

经查明,该录像由陈某权拍摄,场景为杜女士住院所在病房,杜先生多名亲戚在场。录像以陈某权及其父亲陈某根询问杜女士的形式进行,基本上是一问一答,涉案关键内容为陈某根问杜女士:“(那)间屋是否转给‘权仔’?”杜女士回答:“是的。”

那么杜女士的录像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认定录像遗嘱无效,杜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说法

❶ 录像作为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范畴。虽然我国继承法并无录像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录像遗嘱应视作特殊的录音遗嘱,参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录音录像遗嘱时,基于查明见证人身份的基本要求以及录音遗嘱没有纸质载体让见证人签名的特殊情况,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表明自己的姓名以及作为见证者的身份,表明其是见证人而仅非在场人,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见证行为的年、月、日。本案虽有多名在场人,但在录像中无人表明其是遗嘱“见证人”,亦无人表明在场见证的具体日期。

❸ 利害关系人以一问一答的方式提问遗嘱人,问题倾向性明显,遗嘱人之回答受到一定程度的操控,不足以认定为其本人真实、自主的愿意,不符合遗嘱的实质性要求。

综上,涉案录像不具备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法官提醒
1

自书遗嘱内容要手写。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遗嘱处分不要越界。遗嘱处分有范围,越界处分配偶财产的部分属于无效。
3
遗赠有两个月时间限制。俗话说“隔代亲”,爷爷奶奶立遗嘱时往往会将部分财产赠与孙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继承人范围,即该部分遗嘱内容实为“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如接受遗赠,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
自行订立遗嘱的,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形式。录音录像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均属于合法的遗嘱形式,但是因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纸张记录,一般情况下形式较为规范,表述较为明确,建议在非危急情况下,尽量采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形式。
5
建议老人家在身体健康的时候订立遗嘱。很多老人家会有忌讳,认为订立遗嘱是不吉利的,因此直到临终神志不清时才订立遗嘱,这很有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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