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订立遗嘱的人已经越来越年轻。可是,你知道遗嘱有什么形式吗?打印的遗嘱有效吗?什么样的录音录像遗嘱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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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需谨慎
符合法律才算数
石先生与黄女士于197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石。
石先生与黄女士于2013年4月8日订立《遗嘱》一份,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和双方的储蓄资金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为“上述资财在任何一方(石先生或黄女士)逝世以后其依法所得份额全部归属仍然生存一方(石先生或黄女士)全权继承,由生存方按子女尽担养义务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任何人不得干涉”。该遗嘱是在电脑上书写好并打印出来,并由石先生和黄女士签名各自盖上指模。
黄女士于2013年5月去世。女儿小石认为遗嘱无效,起诉其父亲石先生,要求继承母亲黄女士的遗产。
那么石某和黄某于2013年4月8日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石先生辩称因《遗嘱》是由黄女士自己打印出来的,故属于自书遗嘱,该理由与继承法对自书遗嘱要求的“亲笔书写”不符;石先生亦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遗嘱》是由黄女士亲自打字、打印出来,故对石先生关于《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关于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
因此,本案之《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的形式要求,为无效遗嘱,黄女士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处分有范围
接受遗赠要守时
余先生与冯女士是夫妻,生育了女儿余某秀、余某翠、余某凤和儿子余某健。
余某健与妻子黄某爱生育了余某嘉。广州市荔湾区的某房屋登记在余先生名下,为余先生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余先生于2004年4月10日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有富力路某某房,有产权,现在由子、孙、媳妇居住。我死后都给他们三人所有。……我以前所写无效,作废。”余先生于2005年10月30日去世。
余某健一家三口于2015年1月1日从冯女士处取得余先生最后一份遗嘱并知悉内容。冯女士于2015年2月4日去世。
法院判决余先生所占争议房屋1/2产权份额应由余某健、黄某爱和余某嘉依遗嘱继承,各占1/6产权份额;冯女士所占争议房屋1/2产权份额由余某秀、余某健、余某翠、余某凤依法定方式继承,各占1/8产权份额。
❶ 关于余先生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中,余先生表示争议房屋由子、孙、媳妇三人(即余某健一家三口)继承,但是争议房屋属于余先生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余先生仅享有该房屋1/2产权份额,该部分属于其个人合法遗产。而其遗嘱处分内容已超出了1/2产权份额范围,超出部分无效。换言之,余某2004年4月10日立下的遗嘱中,处分其个人合法遗产的部分有效。
❷ 关于黄某爱和余某嘉能否有效地接受遗赠问题。
余某健作为余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自可依遗嘱继承其遗产,但黄某爱和余某嘉并非余某的法定继承人,余先生将遗产指定给黄某爱和余某嘉继承,属于遗赠。黄某爱和余某嘉接受遗赠的,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首先,余某健、黄某爱和余某嘉三人于2015年1月1日从冯女士处取得余先生最后一份遗嘱并知悉其内容,此时余先生已经死亡,冯某亦于2015年2月死亡,时间上距黄某爱和余某嘉知悉遗嘱内容不足两个月,并未达到“视为放弃受遗赠”的两个月期限。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但是以何种方式“表示”接受遗赠,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对“表示”的方式不宜限制过严,因限制过严导致遗赠无效将有违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本案中,黄某爱和余某嘉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对争议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理应视为其愿意接受遗赠并作出了相应的表示。
因此,黄某爱和余某嘉能有效地接受遗赠。
那么杜女士的录像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❶ 录像作为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范畴。虽然我国继承法并无录像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录像遗嘱应视作特殊的录音遗嘱,参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
自书遗嘱内容要手写。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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