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Clubhouse 妙妙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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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公司最近招聘了一个试用期的员工,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该员工到公司上班还没几天就患病了,而且一次性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并且员工仍然希望病假结束后能够继续为公司效力,公司也想继续试用该员工。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等这名试用期员工病假回来后,公司也就没有多少时间可以对他进行全方位试用期考核了。请问,我们能否延长试用期呢?
【案例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家用人单位和同一位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可见,HR 在和候选人约定试用期时需要慎重不能随意延长,一旦违法延长,用人公司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操作建议】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那么何谓“中止”呢?中止的意思就是“试用期暂停履行”,是指已经履行的部分试用期有效,尚未履行的试用期等到病假结束后继续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HR 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就以上“延长”事宜与员工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另外,为了方便省事,提前把工作做好,双方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直接明确,如试用期内存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情况,双方的试用期中止,待其病假结束后,再继续履行原来规定的试用期。
End
和谐的劳动关系,
不过是法理和人情的变通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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