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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禁烟范围?行业利益不能超越公共利益

  作者:龙之朱

  据报道,近日,“《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上网公开,江西省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说明”中介绍了新余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的4条修改建议,并对其中3条回应“拟不采纳”。

  此事饶有兴味,不少人读后颇有“原来如此”之慨,有控烟专家也认为,这是难得一见的地方卫生部门“硬刚”烟草业之举。

  本来,地方起草爱卫条例,向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属于法定程序。相关单位、部门提出反馈意见,表达诉求,也属正当权利,无可厚非。而起草部门决定采纳与不采纳,都是可以的。就这件事情整个过程看,从征求意见到意见反馈再到作出回应,从程序上无可挑剔。

  然而,一次正常的意见反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恰恰表明,这样的博弈击中了当下公共生活禁烟的痛点,让人们看到了公共决策过程中的真实剖面。

  回顾一下烟草局被拒绝的3条修改意见。其一,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一条与《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保持一致”。比较两个条例,现有省爱卫条例划定的控烟禁烟场所的范围较新余版更窄,若与省条例保持一致,等于缩小了禁烟范围。

  何况,省爱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目前也正在修订,修订稿中关于控烟禁烟场所范围也有扩大。一味强调与省条例保持一致,并不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毕竟,即便讲求“一致”,也应该首先从立法精神上保持“一致”。

  其二,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这一款规定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禁烟,据说,烟草业理由是“避免境外非政府组织介入我国控烟工作,煽动我国非理性过激控烟,对我国财税、民族工业、就业等方面造成冲击”。

  事实上,把涉及公共卫生的治理问题扯上“非理性过激控烟”,未免夸大其词。公民自愿参与禁烟宣传,利国利民,符合公共利益,没必要过于担心。至于影响财税、就业等说法,也并不新鲜,这要看怎么算账。

  其三,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无烟学校’修改为'无烟中小学校’,'无烟环境’修改为'文明吸烟环境’”。这一修改意见,也等于扩大了吸烟范围,削弱了控烟力度。

  可见,烟草业在意的,或者说锱铢必较坚持的,并不是简单的“抠字眼”,而是行业的利益。一则法条后面,对应着庞大的市场。如果认可了这样的修改意见,无疑是禁烟立场的退让,这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

  当下,民众苦于烟草污染久矣。来自国家卫健委的数据,目前我国有3亿多烟民,另有约7.4亿不吸烟人群正在遭受二手烟的危害。为了更多人群的生命健康,公共场所禁烟当成为最大共识。地方的每一次立法,都是一次控烟的积极行动。

  但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囿于各种原因,公共场所禁烟也每每遭遇或隐或显的阻击。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此次通过意见反馈的方式为公众所知,不过是印证了人们之前的猜测。

  透过这一征求意见“风波”,也告诉人们,公共场所禁烟仍任重道远,但无论如何,行业利益不能超越公共利益,是一条必须守住的底线。(龙之朱)

[责任编辑: 郝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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