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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统一进货,卖给分公司对外销售,总分之间购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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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解答

请问:老师,我们总公司统一进货,卖给全国各地100多家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对外销售,请问总分公司之间购销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不需要。总分公司不属于平等法律主体,和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不一样,总分公司双方签订的不属于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若是你们属于集团内部母子公司购销的话,则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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