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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学漫谈第四讲(一):模态逻辑和道义逻辑的那点事儿
编者按:道德论证、法律论证与美学论证都是在论证什么呢?

  今天宋胖从模态逻辑和道义逻辑的视角和各位聊聊这个问题!

  给位群友,大家好,今天是形式逻辑学漫谈的第四讲,今天的题目是模态逻辑和道义逻辑的那点事儿。


  在开讲之前我要做个说明,已经进行了三讲,因为搁的时间太远了,我先和大家回顾一下前三讲的内容。第一讲我讲了思维习惯和常见的思维谬误,主要和各位老师介绍了我对波普尔三个世界模型的理解和示之以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藏剑于鞘四个沟通原则。第二讲和给位老师讲了思维、语言与逻辑的关系,主要讲了三段论、四大基本规律以及简要介绍了概念、命题和论证这三种思维基本形式,还介绍了给一个概念下定义的几种方法和的几种真理理论等。第三讲主要和大家讲了命题这个思维形式。重点介绍了假说命题、谎言命题和扯淡命题的分类框架,还和大家介绍了悖论的几种解释,以及产生悖论的几个原因:自指、否定概念、总体(无限)概念的使用。

  总的来说,这三讲属于用逻辑学来对人类思维的“真”空间进行的观察和剖析,但是人类的思想除了真空间外,还有“善”和“美”两个空间,逻辑学是怎么建构和分析这两个空间的呢?今天就和大家和谈一谈。


  今天主要和各位老师分享四个问题。一是模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差异;二三四主要讲讲模态逻辑的三个重要领域(道德、法律、美学)的一些知识点。第二讲概述一下道义逻辑和道德哲学;第三讲我说说道德的起源和道德价值的论证问题。第四讲我谈谈伦理学、法律和美学常用到的价值论证问题。

  先看第一个

  1、模态逻辑与形式逻辑到底有什么不同?

  (1)什么是模态?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将知性分为四类十二先验范畴(量,质,关系,模态),模态是知性先验范畴的一个大类,主要包括“可能性与不可能性、现实性与非现实性,必然性与偶然性”。量,就是数数;质就是程度;关系是次序;模态就是时间的包容性。

  所谓模态是指事物或认识的必然和可能性等这类性质。这个定义中的“等这类性质”是的意思是,模态并不仅仅指必然性与可能性,还有不可能性,偶然性,以及必然的必然性,可能的必然性,甚至必然地必然的可能性等等,以至于任意有穷次这类性质的组合。按照这种程序可以推导出无穷多的模态。


  模态逻辑与形式逻辑最大的区别就是对于应然世界的推论。形式逻辑体系是无法论证实然命题与应然命题的关系的。但是逻辑学共同体将“必然”“可能”“必须”“允许”等表示模态的词及运算符引入了逻辑体系,并对含有模态词的命题进行推理和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引入模态运算符后,原有的逻辑定律(三段论、因果律等论证)会发生剧变。

  (2)可能世界

  此前和大家介绍过三个世界的理论模型,今天在给各位介绍一个“可能世界理论”,以此为基础发展而成的可能世界语义学是模态逻辑的理论基础。

  什么是可能世界?逻辑的可能世界等于可想象的世界等于不矛盾的世界。现实世界是可能世界的一个子集,可能世界有无数个子集,子集之间是可以通达的,或者说是可以转化。简而言之,引入了模态词运算的模态逻辑,利用可能世界理论的定义是更严格的。


  例子:莱布尼茨有个定义“一个命题是必然的,当且仅当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这个定义是不严格的。

  利用现代模态逻辑的定义“任一命题a是必然的,当且仅当它在论及它的世界w中为真,并且在w的所有可通达的世界上都是真的”。

  注意,模态逻辑的论证涉及或然性推论,及要注意命题在不同可能世界中的情形。这与形式逻辑体系的的论证情况是完全不同。

  例子:模态三段论的基本规则与传统三段论不同。

  模态逻辑三段论的规则:前提都是必然命题,可以得出必然命题;前提都是可能命题,得不出任何命题。前提是混合模态命题,要遵守“结论从弱原则”。但当大前提是必然命题,小前提是实然命题,结论可以是必然命题。这个不多讲,就说这么多。


  2、道义逻辑概述与道德哲学勾勒

  狭义的模态逻辑仅仅是指真势模态逻辑,即只增加“必然性”和“可能性”这一模态谓词的逻辑。广义的模态逻辑包括好多种逻辑体系,比如道义逻辑(也叫规范逻辑)、时态逻辑、认知逻辑等等。今天和各位聊聊道义逻辑,这是道德哲学或者道德论证会涉及到的内容,或者说这是与伦理学(道德哲学)密切关联的逻辑体系。道义逻辑引入的准模态谓词是“应当”、“可以”或“许可”“禁止”。这些谓词,都是“或然”性论证。


  (1)道义逻辑怎么来的呢?

  道义逻辑也叫规范逻辑。道义命题也叫规范命题。之前和给位说过,概念、命题和推理是思维的三种基本形式。今天我从道义逻辑的视角把命题捋一遍。真假是命题的基本特征,莱布尼茨最先拓展了命题的分类,这就是狭义的真势模态,将命题分为必然真和事实真;后来休模对将命题的认识再次深化,他将命题分为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

  对于价值命题的认同产生了各种的社会规范。逻辑学家对规范和规范命题的研究形成了规范逻辑,也就是道义逻辑。


  (2)道德哲学研究内容勾勒

  基于道义逻辑建构的伦理学到底在讲什么呢?道德哲学可以用四个“性”来粗线条的勾勒一下:目的性、普遍性、可欲性、实践性。

  目的性,道德是向善的意志。在传统社会里,善被看成是对每个成员都有意义(价值)的。这个“善”往往要服从于一个更高的终极目标。比如,在印度人那里,终极目标就是解脱;在基督教那里,终极目标就是救赎;在古希腊人那里,终极目标是知识;在中国,儒家是以道德本身为终极的目标。这些就是所谓的道德的目的性。


  例子:儒家把善看作人性内在的规定性,也就是你本来就有,你本来就是可以具有的,不过你还没有意识到。为了把你那个本来就具有的人性即所谓的本性开发出来,就搞了一套所谓的道德规范。人们只要按照这个规范去做,那么,人的那个本性就彰显出来了。这也就是伦理学家所说的偶然形成的人性向认识到人的目的性后,可能形成人的目的性的转化。一句话,你作为一个人,你本来就应当就是那样子的,如果不是那个样子,你就不是人了。这种有一个终极目标,而且“这个终极目标看成是必须去实现的”。这种目的性是每一个传统社会的道德都具有的特点。

  (现代社会粉碎了传统社会的那些林林总总的目的论的学说,认为传统社会的目的论学说无非都是些拍脑门的事情,没有什么太多的合理性。这样,就导致与这种目的论学说相配套的道德也就丧失了继续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尼采说,“上帝死了,凡事可为了”就是这种观点的体现。)

  普遍性。什么是普遍性呢,就是道德规范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适用的,不会把有些人排除在外,与人的身份地位无关,与人的经济实力无关。也就是说,“善”并不是针对某些人的。它是针对所有人的。


  可欲性。道德的可欲性是,道德对人的能力几乎没有太多的要求,一个人只要他想去做,就可以做到。比如不要随地吐痰,一个人只要他愿意去做,就可以做到。不能把“成为马云、王健林”那样的人看成是道德,这不是人人可以做到的。违背可欲性,把一些做不到的东西塞进了道德会带来灾难。


  我们的建国头30年,搞了一些道德(规范),比如“大公无私”“狠斗自私一闪念”,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人的意志可以控制的。结果搞来搞去,搞得一塌糊涂。可欲性的特点也决定了如果把道德随意扩展到公共领域,就会带来严重的问题。比如当把人人平等看成是一种道德的时候,由于道德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那么,把人人平等作用到政治领域,可能出现“无政府主义思潮”。把人人平等作用到经济领域,就很可能导致在经济领域出现“打土豪、分田地、大锅饭”的事情。


  实践性。道德是强调实践的。道德光说是不行的,它是人的意志的行为,它需要人去做的。对一个人是不是有道德,要看他的行为。在西方,道德这个词最早的含义是实践的意思。所以,西方人也把伦理道德这类属于应然道德的思想叫做实践理性。(比如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其核心就是道德哲学)


  道德注重实践的特点,决定了只有“道德至高”的意识形态会强调“知行合一”。各位老师可能很纳闷,中国人为什么就不产生那种“为知而知”纯粹的求知意志精神呢?(这就是科学的内核)因为道德至高的意识形态!

  道德的实践性让知和行择不开。西方的文化从来都不是把道德作为终极价值的,而中国文化是。所以,中国人总喜欢把道德的原则应用到一切领域里去。恨不能把植物道德化(比如梅兰竹菊,四大君子)。


  西方人的“知”与中国人的“知”的含义不是一回事。西方人的“知”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知”,而中国人的知行合一的“知”,道德意义上的“知”。一切都是围绕着道德去转的,都是为了道德上进步。从认识论的角度,人们可以把一个问题认识得很清楚,但未必就做得到,或者说必须去做,或者一定要去做。如果在认识论领域,也搞知行合一,结果就是对眼下做不到的事情不感兴趣,对超前研究不感兴趣,但对那些实用的东西却非常感兴趣。


  以上目的性、普遍性、可欲性、实践性就是道德哲学的核心研究内容。

  3道德价值(规范)的起源与道义逻辑的缺陷

  (1)社会规范的起源

  勾勒完道德哲学,肯定有老师会有个疑问,道德价值或道德规范怎么来的呢?

  道德规范是怎么来的?

  道德规范来自于价值命题的认同!

  价值命题最初是一组共同观念。如果这组共同观念找到了不可消灭的机制,那么道德规范就会依托于这一稳定的价值命题而保持稳定。正因为这个原因,在现代性的基础价值产生之前,任何一个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都与这个社会的信仰结构或信仰属性直接相关。即社会的道德规范由《形而上学》、《圣经》、儒家思想、《阿含经》等直接规定。


  直到今天,仍然可以发现不同时空社会的规范与其原有传统社会信仰的关系。例如西欧和美国的社会的规范和宗教教义有关;而中国的规范命题和儒家的伦理信条有关。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这个社会前现代时期的信仰形态密切相关。

  从形成机制来看,道德规范作为某种社会行为准则,大致上有6种认同机制。

  第一种叫强制认同模式,这组道义规范是在暴力胁迫下的认同。典型的例子就是以惩罚作为胁迫手段的那一类规范。军规、厂规、校规等就是这一认同机制的产物。


  第二种模式叫习俗性认同模式。也就是约定俗成。一个稳定的生活区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形成的约定俗称的规范。宋胖认为:这种解释很牵强,等于没解释。这个约定速成等于说不知道怎么来的。


  第三种模式叫契约式认同模式。霍姆斯、卢梭、洛克的契约论之前讲过,不再赘述。参考宋胖的正义系列讲座。以后会在公众号发出。


  第四种模式叫表决性认同模式。简单说就是一人一票。


  第五种模式叫权威式认同模式。即对于某个规范的可行性、合理性拿不定注意的时候,诉诸长辈、专家来认定。一般认为轴心文明前的社会在轴心文明以前的社会中,对权威的服从,(比如服从(相信)于政治权威,服从(相信)于宗教权威)是社会规范和道义的正当性来源。。


  第六种模式叫随机认同模式,即社会规范来自社会的随机演化。


  (2)道义逻辑的缺陷

  在第零讲和各位老师讲过哥德尔定理,在任何一个至少含有皮亚诺公理体系的一阶形式逻辑系统,都必然存在不可证命题。即逻辑系统的完备性和一致性是不可兼得的。同样的,基于道义逻辑建构出的社会规范也一定存在不可证的缝隙,即有些规范既不是允许的,也不是禁止的或者应该的。也就说规范性的秩序不可能是无缝隙和没有矛盾的。

  从直觉上,如果是道德规范体系还好说,如果是法律规范体系却会让人难以接受。从逻辑的角度,无法采用一种方法保证一个给定的法律秩序没有缝隙。


  针对这个问题,有逻辑学家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和逻辑哲学家把研究转向语义学一样,道义逻辑学家把目光投向了“规范”概念本身,即把“完全性”概念和“无矛盾”概念看成“规范性”概念,并等价于对规范性系统做规范性要求,这就是元规范的思想,元规范即最高阶的规范。

  这种思维很常见,“普适价值”的观念就是这种元规范的例子。这就回到了杂谈群重金属最早提出的问题了,现代社会的元规范或者元价值是什么?正义!它的内涵是什么?它该怎么形成?请各位翻阅正义系列讲座。

  4价值论证的三个领域:伦理、法律和美学

  在此之前,和早期的杂谈群友深入交流过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问题。今天要说价值论证,尤其是道德价值论证,也要从价值判断开始。价值判断,故名思义,依据一组主观价值标准对人、事、物进行测量。道德论证的目的就是建立道德价值判断。

  关于道德价值判断要严格区分两种理解。一个是作为“非道德”的反义去理解(即于事实判断相对),应一个是从“不道德”的反义去理解(此时道德的标准,是好坏,正确错误,恰当不恰当)。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和各位老师讨论的道德指的是第一个层面。


  (1)道德价值论证两个原则和伦理学的四个流派

  这个在第四讲(二)中详述。

  (2)法律论证的四个视角

  法律的研究和论证涉及两类问题,一类是在案件中适用何种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另一类是法律应该是什么。法(条)学家和律师对第一类问题感兴趣,法哲学家对第二类问题感兴趣。由于特殊原因,中国没有法哲学家。只有法条学家。

  关于法律的论证,判例法国家有个条萧规曹随的论证原则,即诉诸先例,这个是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的,这个不是今天的重点。今天和各位老师介绍法律论证获得正当性的四个视角。(法律论证的基础就是道义逻辑。)

  A法律道德主义

  该观点认为,法律应该认定不道德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禁止谋杀、袭击等规定就是由此视角获得正当性。这里应该主义的是,论证某行为不道德和论证某行为违法相关,但是证明了不道德,不能必然得出违法的结论。


  B伤害原则

  该观点认为,法律禁止某行为的唯一合法基础在于某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即对他人的伤害是法律禁止某行为的理由,而且是唯一的理由。如果谁想为此原则辩护,并且想制定一部禁止某行为的法律,就要拿出证据某行为确实对他人造成伤害。


  C法律家长主义

  该观点认为,如果法律组织某人做有害自己的事儿,那么相关的法律就是正当的,应该成立的。即法律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禁止或者限制某行为。例如,安全带和戴头盔的规定。


  D冒犯性原则

  该观点认为,如果某行为具有较大的冒犯性,那么禁止某行为的法律就可以获得正当性。例如禁止烧某人的巨型头像。


  (3)美学论证的八个原则

  美学论证就是指对美的价值判断是否成立。影响美学评判或者论证的有八个主要原则,这八个原则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功能原则或功效原则,即具有某种功能的对象可以认为具有美学价值。a是含义深远,能够启迪真理的对象;b是指表达文化或传统的核心内涵或信念的对象;c是指有助于带来社会变革或政治变革的对象;d是指让人感到快乐的对象;e是指能带来有价值我的情感的对象(艺术带来的情感与生活带来的情感不同);f是能带来自主感或者搁置疑虑等非情绪化体验的的对象。

  abc是客观功能;def是主观功能。

  第二类属于美学形式价值,g主要指具有某种美学特性或者特殊美学形式的对象。这种原则认为,美是具有形式结构的,与功能无关。

  第三类属于不证自明视角,h是指美学价值根本无需理由。我觉得美就是美。


  最后给各位留一个小问题吧:

  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美是形式还是内容?美的体验属于个人真实还是科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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