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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导读
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在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即将被填补。本文将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做简要介绍。

《学前教育法草案》共分六章共七十五条,其章节包含了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规定,我国实行三年的学前教育制度。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凡是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都依法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学前教育具有普及普惠的特性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具有普及普惠的特性。因此,在发展学前教育时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和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办园体制:公办园、民办园、普惠民办园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公办幼儿园的定义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对于公办幼儿园规定以外的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但是其中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政府收费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都为普惠幼儿园。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新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为公办园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新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配套幼儿园,只能是公办幼儿园,且公办园的产权在交付使用时需要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是未来幼儿园办园体制的大趋势。其数量的增加,将逐渐解决适龄儿童入园难以及费用高的问题。

逐利限制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学前教育法草案》限制了社会资本对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投资,明确了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这就从法律层面保证了普惠幼儿园普惠的特性。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已经持有的幼儿园资产该如何处置,是否被限制交易,《学前教育法草案》中并没有说明。

教育机构需要注意的红线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校外教育机构需要格外注意,其不能开设半日制或者全日制的培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师资及师资待遇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与教师实行聘任制,并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职务评聘,其职级可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

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

由此可见,《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幼教师资的待遇问题,尤其是在未来公办园为主的大环境下,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将得到有效保证。

违规责任
《学前教育法草案》规定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违法责任和上市公司通过幼儿园进行违规逐利的违法责任。擅自举办幼儿园的,将予以1万至20万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上市公司违规逐利的,将予以30万至100万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我们的观察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在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即将被填补。纵观《学前教育法草案》,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对于公办幼儿园和普惠幼儿园将持大力支持的态度,这种支持将会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幼儿教育资源紧张和部分幼儿园费用过高的情况。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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