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贾朝强(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象州县委书记、中共来宾市兴宾区区委书记)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贾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万元;退出的赃款667.11009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613.689905万元及非法孳息72万元,共计685.6899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贾朝强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23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贾朝强涉嫌犯受贿罪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贾朝强利用其担任象州县县长、县委书记、来宾市兴宾区区委书记,来宾市兴宾区“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贺州市日月恒拓业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柳州市海润投资发展集团等公司及张小萍、熊平、黄瑞生、覃迎庆等人(另案处理)在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人事任用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1280.8万元,案发后,贾朝强通过其亲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667.110095万元。
被告人贾朝强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贾朝强作为领导干部,本应在履职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但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总额达128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贾朝强受贿数额、认罪态度及表现,百色中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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