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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愉谈税】虚开增值税专票导致的国家税收损失是否限定为增值税?

由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可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需要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需要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中“税款”是否仅限于增值税?若以虚开形式偷逃其他税款,是否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的解读进行进一步明确。

【相关案例】

石脑油交易需征收每吨1385元的消费税。国家为扶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出台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管理。凭《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购进石脑油后,必须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挪作他用或者转卖他人,需补缴消费税。故,使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购买的石脑油因免征消费税,比正常市场价格便宜。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甲等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A公司经营人员相勾结,钻国家政策空子,利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低价购买石脑油,偷逃消费税,从中非法获利。先由A公司利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购进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然后将其转售到实际购买石脑油的B公司。

操作模式为,A公司与某细化工公司签订石脑油采购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合同。A公司利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向某细化工公司购进免消费税的石脑油,从某细化工公司提货后直接运输到B公司。A公司取得了某细化工公司开具的品名为石脑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盖倒卖免税石脑油偷税的事实,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品名为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备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查利用《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购进石脑油的使用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等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钻国家关于石脑油消费税政策空子,故意采用虚假手段,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逃避缴纳石脑油消费税,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

由此可知,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针对增值税税收,并无他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其他税种税收的,应按《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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