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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张行成,对太玄经的补注(一)

注明:□□代表原文已缺。

前三变

【共一十九数,则《易》一爻、归奇之策也】

天,以三分三,即六也;终于六成六,即十二。

昆仑天地,参珍晬精,旁拟两仪,而产蓍。

一者,玄也。一生三,其数成六,天之用也,故《易》一卦六爻,而乾有六画也。有天必有地,有奇必有偶。偶之成十二,地之用也,故《易》合两卦为用,而坤有十二画也。自此分道,各行十二,并六而十八,以始太积,积之为七百二十九,赞之曰策,则天之用也。十二衍三而九□□□□□衍之为八十一,家之四重,则地之体也。□□□□变。一动三生,变在其中矣。玄以三为三方,□□□□六,自然含九变,是为州数。三三之而九,自然含二十七变,是为部数。三四之而十二,自然含八十一变,是为家数。故后三变者,皆衍变也。

前三变,太积十八策之用也;后三变,八十一首之体也。十八者,□□九六,则三六、二九也;八十一者,九九也。故《玄》有六□□□□□一,则不通乎六,地不能兼天也。

天之用,始于十八策,赢、赞当之,经历一周,复至赢、赞而止,则天之圆也。地以体承天之用,则子为黄钟,历十二辰之数。

《玄》之首,用至五变,加表、赞而七,其余五变弗用也。

十八之数,在《易》当归奇之策,在《玄》为六九之用。若加真一而十九,在《易》当归奇合挂一之策,在《玄》为一章之用。是故大衍之用四十九,《易》用其用策三十,故三百八十四爻,包余分而藏闰;《玄》用奇策十九,故七百二十一赞,别余分而显闰也。

简释-前三变

太玄前三变:

一:为一玄;

一、二、三:为三方;

一一、二二、三三:有奇必有偶,为三方而偶之;

1+1+2+3+1+1+2+2+3+3:为前三变共十九数;

四画卦,每画各一、二、三,从上到下而算,第一画表示“方”,第二画表示“州”,第三画表示“部”,第四画表示“家”。

第一画的一、二、三(共3种分类):玄以三为三方;

第一画的一、二、三+第二画的一、二、三(共9种分类:11、12、13、21、22、23、31、32、33):三二之而六,自然含九变,是为州数;

第一画的一、二、三+第二画的一、二、三+第三画的一、二、三(共27种分类:111、112、113、121、122、123、131、132、133、211、212、213、221、222、223、231、232、233、311、312、313、321、322、323、331、332、333):三三之而九,自然含二十七变,是为部数;

第一画的一、二、三+第二画的一、二、三+第三画的一、二、三+第四画的一、二、三(共81种分类:1111、1112、1113、1121、1122、1123、1131、1132、1133、1211、1212、1213、1221、1222、1223、1231、1232、1233、1311、1312、1313、1321、1322、1323、1331、1332、1333、2111、2112、2113、2121、2122、2123、2131、2132、2133、2211、2212、2213、2221、2222、2223、2231、2232、2233、2311、2312、2313、2321、2322、2323、2331、2332、2333、3111、3112、3113、3121、3122、3123、3131、3132、3133、3211、3212、3213、3221、3222、3223、3231、3232、3233、3311、3312、3313、3321、3322、3323、3331、3332、3333):三四之而十二,自然含八十一变,是为家数。

后三变

初变二重,为九州,得数三十六【以一一、二二、三三为本,通前四变,共五十五,去一,则太积五十四也】。

再变三重,为二十七部,得数一百六十二【以三一、三二、三三为本,通前,共二百十七,去其一,则老阳之策也】。

三变四重,为八十一,得数六百四十八【散幽于三重,而立家,以四一、四二、四三、四四为本,通前,共八百六十五,去其一,则《易》一卦;去挂一,而通虚实明暗之全策也】。

简释-后三变

11、12、13、21、22、23、31、32、33,所有数字相加,得36:初变二重,为九州,得数三十六;

111、112、113、121、122、123、131、132、133、211、212、213、221、222、223、231、232、233、311、312、313、321、322、323、331、332、333,所有数字相加,得162:再变三重,为二十七部,得数一百六十二;

1111、1112、1113、1121、1122、1123、1131、1132、1133、1211、1212、1213、1221、1222、1223、1231、1232、1233、1311、1312、1313、1321、1322、1323、1331、1332、1333、2111、2112、2113、2121、2122、2123、2131、2132、2133、2211、2212、2213、2221、2222、2223、2231、2232、2233、2311、2312、2313、2321、2322、2323、2331、2332、2333、3111、3112、3113、3121、3122、3123、3131、3132、3133、3211、3212、3213、3221、3222、3223、3231、3232、3233、3311、3312、3313、3321、3322、3323、3331、3332、3333,所有数字相加,得648:三变四重,为八十一,得数六百四十八。

玄图

《玄》四画相重者,地之体也;三而变者,天之三成地之四,复以地之四载天之三也。《易》两卦相重者,天地各一体也;卦三画者,一体而用三也。

《玄》以地承天,故用三、不用四;《经世》天地互用,故兼四三而用七也,所谓天统乎体、地分乎用。

先天方图,乾位西北、坤位东南,天门地户也;泰位东北、否位西南,人路鬼方也。故自西北至东南,为八卦正位;自东北至西南,为八卦交位,此地之象也。《玄》为地承天之数,玄气随天而左行者也。玄者,天之阳气也。一玄覆三方,天函地也。三方分九州、九州分二十七部、二十七部分八十一家,极于九九,地之体备矣,乃载玄气,承天而行。复以九变,是为七百二十一赞,当一期之昼夜,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而天之用见矣。故《玄》之致用,全在九赞之功。不取四重之数,所以《玄》图别方图二象者,以地承天,非若《易》方、圆二图天地相为体用也。

《易》,天也,分于地者,君用臣也;《玄》,地也,宗于天者,臣尊君也,此其所以不同也。

《玄》图,旧止有圆象,章察乃分八十一首,做方图,列表、赞于下者,以天数分有序、九天有原,即所谓“罗重九行,行四十日”。从天分数,自上而下,故不得如《易》图自下而生、从西北而起也。

《易》之数二位者,天一而二也,自一一至八八,而交数皆九;《玄》之数四位者,地二而四也,自四纯一至四纯三,而交数皆八。《易》以八位用九数,《玄》以九位用八数,皆七十二也。

《玄》用九数,故中于八;《易》用十五,故中于九。《易》兼九六,《玄》独用九也。《易》之八者,天体;《玄》之九者,地用也。八者以九为用,故交数在人路鬼方;九者以八为体,故交数在天门地户。始若不同,终归一致者,理之自然,数生于理故也。

太玄图【略】

盖天象也,盖、混之理,无异,唐僧一行能知之,而盖天家学失其本原,故子云、康节皆非其说。

方、州、部、家,体也,而为圆象者,天统乎体也;表、赞,用也,而为方象者,地分乎用也。

先天卦,六爻自上而下,乾坤,自一阴一阳,至六变,得阴、阳三十二,成地之一柔一刚,复始,遂为小父母,而主后天之用。《玄》,至五变,得八十一家,九九之数备,四重之位,足以为《玄》之体;第六变,则九天,统八十一首、二百四十三表、七百九十二赞,方者主之,为元之用也。盖《易》者,天用地之数,方、圆二图合于一者,以圆包方,地在天内,浑天象也;《玄》者,地承天之数,方、圆二图分于二者,以圆覆方,天在地上,盖天象也。

天用地,则天地并用,君能下下,迭为宾主之义也,故阴阳自一至三十二,方、圆之数,六变皆同;地承天,则地不自用,载天而行,臣能归美,尊无二上之义也,故五变以上为圆数、六变以下为方象。

子云覃思浑天,而作《太玄》,其图,则一玄都覆,成规于上;九行罗重,成矩于下者,地承天而分三用,与天包地而统四体□□□。地有四方,《玄》用三方,而图兼用,盖天所谓同□□□,天地之经也。是故《易》之圆图,自一阴一阳□□□□二,则由外而之内;《玄》之圆图,自一玄以□□□□,则由内而之外。其象不同者,六十四与八十一□□之体,用之极,天之地也。《易》图,地在天中;《玄》图,地在天下。人居地上,各据所见而言,可以竟晓也。

《玄》图,旧止作圆象,章察始变为方、圆二图。圆图者,以明一玄都覆方、州、部、家,成规于上,所谓圆象玄气,《玄》之体也,故天统乎体也;方图者,以明九天分统七百二十九赞,成矩于下,所谓赞载成功,《玄》之用也,故地分乎用也。《玄》图曰:“一玄都覆三方,方同九州,枝载庶部,分正群家,事事其中。”据此言,则一圆之体,自玄至赞,尽包七者之用,故天变盈于七也。又曰:“天道成规,地道成矩,规动周营,矩静安物,始于十一月,终于十月,罗重九行,行四十日。”据此言,则方者之象,亦不可废察。分于二图者,盖与旧图像为表里。康节准《易》图,则依旧图而作者,以日行星度为本故也。

玄首九变数

地之用九,自四以往,十二而终,七、八、九,其中也,故变数最多;四与十二,无变。九,实用七,天之道也。四纯一,为首;四纯三,为终;四纯二,正当八十一首之中。天不用者,群用之宗。《玄》之十二数,真三不用,而以九数为用者,尊天之六,以示无为而为不为。尊,故役物;神,故藏用也。

揲蓍,以七、八、九为一、二、三之用者,以地之二十四,反天六之用也。此三数,当九数之中,所谓用中之六用也。要终而言,则为十与十一、十二者,蓍之全体也,自一至十二,总七十有八,故律数四十二、吕数三十六,即乾归奇合卦之数,《易》不用而《玄》用之也【去六数,日法用七十二,去三十三,故九赞用四十五】。

初变四,数一变【此一数不变,九数之中。一者,不变也;十者,二不变,则用八也;十九者,三不变,则用十六也;其四与十六者,皆变,则全用也。奇数五,用三十二;偶数四,全用四十】。

二变五,数四变。

三变六,数十变。

四变七,数十六变。

五变八,数十九变【此中数也。八十一首,以方布之,交处皆八。若《易》,爻用七,自六而起;数用十五,自二而起,皆以九为中数。六十四卦,以方布之,交处皆九也。中数之变,最多不过十九。十九者,天地之终。三数不变,用者十六,故地之位,用于十六也】。

六变九,数十六变。

七变十,数十变。

八变十一,数四变。

九变十二,数一变【此一数不变】。

自一方一州一部一家,至三方三州三部三家,起于四,终于十二,共八十一变,不变者九,变者七十二。纯一、纯二、纯三本不变也,余六者不变,肖乎三纯数者也。《玄》七十二为策数者,合其变数也。不变之九,共得七十二数,即变者之祖也。自一变为四,则加三变也;四变为十,则加六变也;十变而十六,又加六变;十六变而十九,又加三变也。自十九而退,亦然。凡三十六变,十九之三变,进退共之,是为三十三变而已。正如《易》之交数,地以八变而奉天也。《玄》用三十三蓍,谓地虚三,扮天十八,岂出于私意乎?《易》天数、《玄》地数,效法之谓坤,故《玄》数皆类乎《易》也【总八十一变,以四十八为本体、三十三为虚用。一二三四,总三十一变,合六七八九而六十二,加五之中数而八十一。若五之变,亦有合,则一百矣。是故《玄》之变,于百数之中,不见者十九、见者八十一,而八十一之中,不变者九、变者七十二也】。

《玄》,初起于三,总一二三,则六也。三而偶之,一一、二二、三三,是为十二。奇而偶者,天之用,故日策之数,起于六;偶而偶者,地之用,故方州部家之数,极于十二。地虚三,以拼天。自四而起,实用其九,故曰“《玄》有六九之数”。三六者,三而六,天而地也;仪用二九者,二而九,地而天也。自一至十二,《玄》之初偶,天一而二也,有一一,则有二二、三一矣。一一、二一、三一,则九也;一二、二二、三二,则十二也;一三、二三、三三,则十五也,共得三十六,故太中之数,用三十六也。

一偶之初,三虽参为九,一止重为二,如《易》三画卦,故未成为首也。

再偶之,则地三而四也,各得三变,一之变曰四纯一也,曰一二、一二也,曰一三、一三也;二之变曰四纯二也,曰二一、二一也,曰二三、二三也;三之变曰四纯三也,曰三一、三一也,曰三二、三二也。此九首者,如《易》六画之八卦也,共得七十二数,故太积之数,用七十二也。自此错综之,各得二十四变,是为七十二首。合之,而八十一首成焉。

中、应、养三首,反覆不变,如《易》之乾坤坎离也,三之祖也。《玄》首,自四而起,至十二,为九者,存三也。存三于其始者,存本也。

增、争、断、永、守、穷六首,亦反覆不变,如《易》之震巽艮兑,合而为颐、中孚、大、小过也,六之祖也。

并三与六,是为九。

《玄》数八十一,而用策七十二者,存九也。存九于其末者,用不敢尽也。

其余七十二首,反复视之,而三十六,如《易》五十六用卦,实为二十八卦,此应变之用也。是故《易》有六十四卦,而用卦五十六者,八八而用七八,存一用七也;《玄》有八十一首,而日法七十二者,九九而用八九,存一用八也。

太玄揲数

【一揲为一变。《易》比《玄》多五百四揲。五百四者,七十二之七也。六百四十八者,七十二之九也。通之,为百四十有四之八】

《太玄》,四揲成一首。八十一首,则三百二十四变也。一揲之中,必再揲而成,则六百四十八变。两揲,共卦一蓍。八十一首,挂一之数,通得三百二十有四。

《玄》七十二策当一日,每赞三十六蓍。一首九赞,则挂一之蓍也。两首九日,则六百四十八也。六百四十八者,以八分之,八十一之八也;以六分之,一百八之六也。一百八者,九之十二;而八十一者,九之九,皆九之体用究数也。

《玄》之首八十一,不用一百八者,天道之自然也;策七十二,不用八十一者,因自然而顺天也【坤得一百八,而家八十一者,十二而用九;家首八十一而日法七十二者,九而用八】。

《玄》数曰“三十有六”而策视焉,天以三分,终以六成,故十有八策。天不施,地不成,因而倍之。地则虚三,以扮天十八也。别一以挂于左手之小指。中分其余,以三搜之,并余于扐。一扐之后,而数其余,七为一、八为二、九为三。六算而策道穷也【一二三,为六算】。

《系辞》曰:“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三揲而成爻,十八揲而成卦,千一百五十有二变而六十四卦备矣。”此《易》象。

《玄》分而为二以象刚柔,揲之以三以象三统,归奇于扐以象太积。独阳不生,故再揲而后画,两揲而成画,八揲而成首,六百四十有八变而八十一首备矣。此《玄》揲蓍法也。

《易》三揲成一爻,三揲三挂,一揲再归奇,一归为之一扐;《玄》两揲成一画,共一挂,两揲四归奇,通之一扐。所以然者,《易》挂一在分而为二之后者,太极复寓于两间也,一爻三揲而三挂者,存三玄也;《玄》挂一在分而为二之前者,神、象二生于玄也,一画两揲而一挂者,存一玄也。《易》所归之奇,并天地数于太极也,一为一扐、二为再扐者,有阴有阳也,故三年一闰三十六日者,乾也,五岁再闰又二十四日者,坤也;《玄》所归之奇,并地数于天也,四归通为一扐者,体以四为一也,故太积之法通三三、六六之数,则始于十有八策也。

观揲蓍之法,而《易》、《玄》天地之数,已自涣然。王涯不知数,惑于一扐之语,遂别立揲法,全无理用,其误甚矣【范谓凡一挂再扐,理亦未尽】。

《玄》若两揲再揲,与两揲一挂于归奇,三六之数,初若无加损,所以不再挂者,挂一以示存一玄,故八十一首,共得三百二十有四,为一首,曰策之数。若再挂,则三玄不宗于天,而六百四十有八,乃二首之策,阴阳敌偶,非地承天之义。

总奇策,六多三少,画数乃不均矣。是故《玄》之八十首、七百二十赞者,以当三百六十日、四千三百二十时之数,天地所同用也。养一首九赞者,以当四日半、五十四时之数,虽在三百六十度之外,犹在七百二十九变之中论天度,则九之终;若以甲子论三百六十日,周而复始,则九之著也。踦、嬴二赞者,以当九时之数,踦之六时,在全度中,皆八十一而又九变之余;若以甲子论四千三百二十时,周而复始,则九之微也。九之微,数起于三者,天以三分也;成于六者,终于六成也。九之著,以日言;九之微,以时言。总微、著之数,六十有三时,则不尽六十四之一也。

极天度、顺布之终,乃日行逆生之始。是故太积始于十八策者,起于三时,应四分度之一也;终于五十有四者,七百二十九之外,天九再成之数,以策当之,盖三百二十有四,尽一挂之蓍也。

《易》自乾变坤、自坤变乾,各以九变生一子,七九六十三而穷其爻,当三百七十有八,阳不尽乾、阴不尽坤,常虚六爻,以为生生之本。《玄》八十首之外,六十三时,总三百七十八策,则《易》成体之数也;虚真三不用,则《易》不尽六爻之数也。故《玄》之养首者,八十首之本;踦、嬴赞者,养首之本;嬴赞者,又踦赞之本。而不用之一二三,乃群用所宗、变化之原也。

极一为二,极二为三,极三为推,推三为嬴赞【嬴,满也】,赞嬴入表,表嬴入家,家嬴入部,部嬴入州,州嬴入方,方嬴入玄。

三,真数也,真数具,而变化生,故极三为推。一二三者,六也。推之,则三六十八,是为嬴赞之策。赞满三,为一彪;表满三,为一家;家满三,为一部;部满三,为一州;州满三,为一方;方满三,为一玄。本自一玄分之,以至嬴赞;复自嬴赞,逆推而上,以及于一玄,是谓生于一而返于一,此天之所以圆也【《玄》旧图,止为圆象者,义出乎此】。

太玄画数

【一重一变】

天玄,一百八变【得一数者,五十四;得二数、三数者,各二十七,共一百八十九数。六十三者,七九也,天玄数得六十三之三也】。

地玄,一百八变【得二数者,五十四;得一数、三数者,各二十七,共二百一十六数。七十二者,八九也,地玄数得七十二之三】。

人玄,一百八变【得三数者,五十四;得一数、二数者,各二十七,共二百四十八数。八十一者,九九也,人玄数得八十一之三】。

《玄》,体四而用三。天三地四者,七之数也。方州部家,四也;以三起,以三生,三也。以九而用三,亦十二也。以三为本、九为用,用者三、不用者一也。

《太玄》画数,自四而起【一方、一州、一部、一家】,至十二而极【三方、三州、三部、三家】,存三不用,实用者九,自四至十二,故为地数也。

天玄,自四【一方、一州、一部、一家】衍二十七首,而极于十【一方、三州、三部、三家】;地玄,自五【二方、一州、一部、一家】衍二十七首,而极于十一【二方、三州、三部、三家】;人玄,自六【三方、一州、一部、一家】衍二十七首,而极于十二【三方、三州、三部、三家】,各七变而终焉。

《玄》以天三【一动生三,即一二三是也】行于地四【方州部家】之间,数虽九九以从地变,止三七而从天。是故邵雍以《玄》为地之承天也。

三玄之数,起于四五六,则十五者,三天之冲气也;终于十、十一、十二,则三十三者,五、六二中之合,而三天也,皆数之自然。故八卦四十八爻,而《玄》用三十三蓍也。故曰:“《易》无真一,自二而起;《玄》无真三,自四而行。”不用而用之,以宗也【真三为六,故《玄》之体,自四而行;用,则自七而行。赞七百二十九者,黄钟自子至午,天之第七数也】。

太玄蓍数

一揲之奇,不三则六;再揲之奇,亦不三则六。两少之余三九二十七,两多之余三七二十一,一多一少之余三八二十四。得三七则一也,三八则二也,三九则三也。

《易》以多、少之三,而成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之体;《玄》以多、少之两,而成三七、三八、三九之用【《易》即体,为爻之用;《玄》即用,为首之体】。

《玄》用三十三蓍,四揲成一首,共一百三十二策,除挂一之数四,则一首所得一百二十八策。八十一首,共一万三百六十八策,通挂一数、三百二十四策,则一万六百九十二策【一百二十八,偶之,则二百五十六,即先天生物之数也;一百三十二,偶之,则二百六十四,即先天实用之数也。《玄》数,皆得《易》之半:体得先天之半,用得后天之半,则三六、二九也】,用数七千七百七十六、不用数二千五百九十二。

除挂之数,余三十二蓍,得七者,一也,用策二十一、奇策一十一;得八者,二也,用策二十四、奇策八;得九者,三也,用策二十七、奇策五。

总八十一首之中,得七者,一百八,用数计二千二百六十八、不用数计一千一百八十八;得八者,一百八,用数计二千五百九十二、不用数计八百六十四;得九者,一百八,用数计二千九百一十六、不用数计五百四十。通用数,计七千七百七十六;通不用数,计二千五百九十二。通二数,则一万六百九十二,比大易一会之数,为亏一百八也【《易》一会,一万八百年】。

《玄》以七十二策当一日,七千七百七十六,则一百八日之数也;二千五百九十二,则三十六日之数也。通之,则百四十四日者,坤之策也。以三十六日为一分,则《玄》蓍之数,用者三、不用者一,用者三为地之自用,不用者一所以奉天之用,故邵子曰:“坤以四分之一,奉乾,则乾得二百五十二,坤得一百八也。”

天地之数五十有五者,五之十一也。《玄》三十三蓍者,三之十一也。十一者,天五地六,合二中以为用也。十一去二,而用九,二三为六所去之策也,九三二十七所用之策也,乃三之画也;十一去三,而用八,三三为九所去之策也,八三二十四所用之策也,乃二之画也;十一去四,而用七,四三十二所去之策也,七三二十一所用之策也,乃一之画也。是去其二三四之奇,而成其七八九之策也。

《玄》本三十六蓍,地虚三以扮天者,存天一而常虚也;初揲之少,余三十而弗用者,存地十而不动也。故数有十,以一为始,以十为终。地不用一、天不用十,均而相遇,则五、六为中,三十三策之本也。

蓍之幽显,通用其六,所去者二三四,则九也,天也,《玄》以为太积,所谓藏诸用也,虽不显,而实常用也;所用者七八九,则二十四也,地也,《玄》以方州部家,所谓显诸仁也,虽常见,而实不用也。是故物生天地间,皆本于乾九;致其用,则托乎二十四气也。所去者六、所存者二十四,见于画则一二三,是六而已。盖阴六者,阳九之基;而二十四者,坤六之策。故《玄》仪之二九,实为三六之用;《易》坤之二十四,实为四六之用。而七八九之策,自十八每加焉者,亦以三六为用之本也。是以《易》之一卦,自六画而起;而《玄》之一时,自六策而生也【首,自四起,虚三为用】。

《玄》三十三蓍,挂一,余三十二,即《易》蓍四八之体数也。《玄》之揲蓍,以挂一为本,用以归奇为积法,其余蓍数,以为方州部家之体,而实不用也。《易》以天用地,故用其策而不用奇策;《玄》以地承天,故用其奇策而不用用策也。两揲而一挂,四挂而一首。三百二十四日,八十一首挂一之蓍也。两赞当一日,一日当七十二策,故三百二十四当一首之策,为《太玄》之用。七百二十九赞者,《玄》之昼夜之用也。余三十二蓍,四之而百二十八,两首而二百五十六,则《易》坎离四位之数也;两少之余二十七蓍,四之而一百八,两首而二百一十六,则《易》乾之策也;两多之余二十一蓍,四之而八十四,两首而一百六十八,则《易》三男之策也;一多一少之余二十四蓍,四之而九十六,两首而一百九十二,则《易》三女之策也;初揲之少,余暗数三十弗用,四之而百二十,两首而二百四十,则《易》开物八月之数也;三十三全用,四之而一百三十二,两首而二百六十四,则《易》实用之数也。《玄》之体、数之用,极于此矣。二百五十六者,地生物之数也;二百六十四者,物实用之数也。物数有天数在其中焉,故蓍三十二者,合乎地之生物而加挂一数者,乃合乎物之实用也。

夫《玄》以地承天者,方州部家之四体,载天之一。《玄》以运行而布气也,故不用体数。体虽不用,数无不合者,理之自然。正如《易》不用奇数,而数亦无不合也。

《玄》之蓍数,一揲为一变,四揲成一首,八十一首共三百二十四变,两少之余,得二十七;两多之余,得二十一;一多一少之余,得二十四,各一百八变。一揲必再揲而后画,则以初揲得少者,余三十而弗用故也。

每画初揲之余,有暗数存焉。三之画,一百八变,初揲必少,则暗数三十矣;一之画,一百八变,初揲必多,则暗数二十七矣。惟二之画,一百八变,若中分之,则所余暗数,三十与二十七,多、少各半;若初揲并少,则一百八变之中,暗数皆三十,为盈一百六十二矣;初揲并多,则一百八变之中,暗数皆二十七,为亏一百六十二矣。盈、亏二数,并之而三百二十四,即一首之策、四日半之数也。初、终一定,中乃有变,故《易》阳中阳、阴中阴不变,阳中阴、阴中阳变。《易》不常而先天日月之变,《太玄》一首之策,皆用其变也。

《易》挂一象三,在分而为二之后,故先天五百一十二卦、挂一之数三千七十二,余动植数中,得一分之物数,而策数为天地运行生物之数;《玄》挂一象三,在分而为二之前,故《玄》八十一首、挂一之数三百二十四,于期月数中,得一首之日数,而策数为地体、方州部家之数。

《玄》八十一首,总一万三百六十八策,其初揲之数,暗数三百二十四变,均分之,多、少之余各半,两多之余二十七,合一百六十二变,得四千三百七十四策;两少之余二十一,合一百六十二变,得四千八百六十策。总之,而九千二百三十四策。通明、暗二数,凡一万九千六百二策,比黄钟一分之数,亏八十一,则八十一首之体也。九之,而七百二十九,则黄钟之实,自子至午之生数,天以之而运行。在《玄》,则九赞之体是也。天道七变,至午而足,故坤位在未,代终以成物业【黄钟之数,析为九分。《玄》以八分为日行数,策数得一分。亏八十一者,存本也。如五音数得三百二十四,自然亏五;动植用数得三倍,万物数自然亏五百一十二也】。

太玄历数

《玄图》曰:“《玄》有六九之数,策用三六、仪用二九。《玄》其十有八用乎?太积之要,始于十有八策,终于五十有四,并始、终策数,半之为太中。太中之数,三十有六,以律七百二十九赞。凡二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策,为太积。七十二策,为一日。凡三百六十有四日半,踦满焉,以合岁之日,而律历行。”故自子至辰、自辰至申、自申至子,冠之以甲,而章、会、统、元与月食俱没,《玄》之道也【一章闰分尽,一会月食尽,一统朔分尽,一元六甲尽。月行九道,九会复元,其食俱没,故曰“月食俱没”】。

《玄》八十一首,共得挂一之数三百二十四,以为一首之日策者,《玄》之本用也;而揲多、少之余三七、三八、三九之蓍,以成方州部家之策者,《玄》之实体也;其归奇之数,则并于挂一,以为太积之要者,余分归于天,其暗策则以当闰数也。是故四画成一首,一画必再揲而成。初揲之奇,不三即六,四揲均之,多、少各半,所归之奇,十有八也;再揲之奇,亦不三即六,四揲均之,多、少各半,所归之奇,亦十有八也。

《玄》三十三蓍,八用为一首,则二百六十有四。中分之,各百三十有二。初揲,去十有八,所存者一百十四,犹未为用,故为暗策。得十九之六,合大易一挂之奇策,故为闰数。所去者十八,归于天,故太积之要,始于十有八策也。再揲,又去十有八,并初去,而三十六,自本揲当百三十二策者言之,所存者九十六,所去者三十六。若并前揲,当二百六十四者言之,则所存者二百一十,所去者五十四。其二百一十之中,实策九十六,则一首四重之画。虚积一百十四,并初揲而二百二十八,以当闰数,则实者为日闰、虚者为月□也。其五十四归于天矣,故太积之要,终于五十四也。并始、终之奇,凡七十有二,虚、实各半,故半之为太中。当一赞之策,为半日之数,则实者为本数、虚者为交数也。是故《玄》之用数,本于挂一,以为一首之数者,天之全数也;成于归奇,以为一赞之数者,物之分数也。其实得之数,则以为方州部家之体,而不用者,地之正数也。是故《玄》为地数。地者,天之用,承天而用,不自用也【《玄》七八九之蓍,总七十二,得一日之策。八十一首,得一百八日,而不当日用。归奇,除挂一,实得三十六日,而用于太积,故邵子谓“坤之策百四十四,以四之一为乾余分,实得一百八也”】。

《玄》嬴赞,当十八策,则太积之始也;并奇赞,三十六策,为五十四,则太积之终也。并二数,七十二,为一日之策,则一与三之合也。九九之变,又九之,得七百二十九,而不尽天度之九时者,天之变化,所以不穷也。是故《玄》之暗策,通虚、实,得二百五十六日有半;实策,得一百八日,总三百六十四日半,以当七百二十九赞之实策,亦余九时不尽者,天地相应也。其挂一、归奇之策,当四十日半,则九时生九天之本,为《太玄》之用也。挂一之策四日半、五十四时,则九时,每时而生六时;归奇之策三十六日、四百三十二时,则五十四时,每时又各生八时,以分于九天。每天有四百八十六时,则挂一之六时,与奇策之四十八时,每时又各生九时。在《易》用四十八蓍,而挂一不动者,挂一在蓍为一,在时则六,体一而用六,用者动而体者不动也。总之,得四百五日,为四十日半之十分。一分为《玄》之本,九分为九天之用,一而生九也。

《玄》律历之数,皆用三百二十四,则九分之中,又去一而用八矣。一仑之分、六十甲子之数,皆八百一十,则十分而又偶之也。

再揲之奇,三十六策,本当十八之二,加重并之,数为十八之四,则半实半虚;踦、嬴二赞,五十四策,本当十八之三,加重并之,数为十八之四,则一虚而三实。二者皆有虚焉。此《玄》所以为地数也。

《易》揲蓍法,虽名挂一而三揲,实挂者三,名为挂一,故四十九之中,先存一蓍,而用四十八,则一挂变八卦之爻数也;实挂者三,故四十八之中,再存三蓍,而用四十五,四十五而八之,则六十用卦之爻数也。大衍五百十二卦,积数一十五万五百二十八,均之于四十九蓍,每蓍三千七十二。地生物之数,用一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则四十五蓍之数;存九千二百十六,为四正卦之数,则三蓍之数;又存三千七十二,为太积之数,则一蓍之数也。以九千二百一十六,均于四卦之间,故一卦之数,二千三百有四也。

夫以为挂一,而实挂者三;蓍以为挂三,而实存者四;数以为存四,而实分者五。

自蓍言之,名虽三,而实存之数四;自卦言之,名虽四,而实用之数三。

蓍,天也,藏一于三,是为三之本;卦,地也,均三于四,是为四之用。

蓍,藏一名四,数无减;卦,均三数四,用无虚。

《易》为天数,天统乎体,其用在地,无非实也。乃若《玄》为地数,地分乎用,必有虚焉,所以承天。是故蓍数虚三,扮天十八也【在奇策,则虚、实各半者,坤六之用也,用、不用各半也;在日策,则虚一、实三者,乾九之用也,用者三、不用者一也】。

自陆绩以来,皆以《玄》为用太初历法。然太初历,以八十一分为日法,而《玄》以七十二策为日法,安得同八十一者?律,法也。太初历,盖以律而起历,班氏云:“与太初历相应,亦有颛帝历焉”。八十一分乃太初历尔,颛帝历何在乎?故《玄》用十八策,四之而当一日者,颛帝历之意也;以十九年为一章,极于一玄,得四千六百一十七岁者,太初历之意也,故曰:“以合岁之日,而历律行。”今若以七十二分为日法,而仍以太中之数三十六为秒母,则其数之归,自与太初历合矣。具二法,如后。

太玄历法析分为秒数

【此是温公太虚历法】

汉历,以八十一分为日法,一岁三百六十五日,以日法乘之,得二万九千五百六十五分。益以四分日之一,得二十分少,合二万九千五百八十五分少。以二十四气除之,每气得一千二百三十二分,余一十七分少。以三十二乘分,八乘少,通分纳子,为五百五十二。除之,得二十三秒。每气得一千二百三十二分二十三秒,每首得三百六十四分十六秒,每赞得四十分十六秒。

以太初历分秒而配《玄》首、赞,则《玄》自为《玄》,太初自为太初,非《玄》本意也。今尽以太初历析分为秒,而以《玄》秒数合之,则知二历,始异而终同矣。

每分析为三十二秒,一赞计得一千二百九十六秒,一首计得一万一千六百六十四秒。八十一首计得九十四万四千七百八十四秒,又加一赞,计一千二百九十六秒;又加一赞之半、六百四十八秒,其九十四万六千七百二十八秒。

《玄》八十一首,每首九赞,每赞三十六策,计二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策,加踦赞三十六策、嬴赞一十八策,计二万六千二百九十八策。两赞七十二策,当一日,即以一策为一分。以二十四气除之,每气得一千九十五分。余十八不尽,以三十六乘之,计六百四十八秒,每气得二十七秒。尽以分为秒,则每气得三万九千四百四十七秒。二十四气,通得九十四万六千七百二十八秒。细析之,则每首、每赞、每日之分,虽与太初历不同,而秒数则同矣。雄之法,当出乎此。

或曰:“太虚历,司马公所作也。公与康节议论有素,二公岂不知此乎?”曰:“自然之数,无所不合。但所主以为用者不同。若不知其理,与日用而不知者无异,终必有不合者矣。《玄》之历数,所以与太初相应者,盖以八十一为日法者,九九也;以七十二为日法者,八九也。以三十二为秒法者,八四也;以三十六为秒法者,九四也。分于九,而减一秒,于九而加一。是故始异而终符也。惟自陆绩以来,皆以太初历解《玄》,所以司马公始以析秒之说示人,常使人观之。粗因太初历以求《玄》,不以吾之说为骇异。若识者知之,则子云本意,自有所在也。具细算如后”【先天,以三十分为一时,一分析为十二秒,时计三百六十秒。《易》用三十六之十者,三天两地也;《玄》用三十六之六者,用其三天,虚其两地。故《易》天地之数五十五、《玄》蓍三十三者,亦用其三天也】。

三统太初历法

天统一
【甲子日,《玄》首,起三统太初】
每九章,积年一百七十一,积月二千一百一十五,以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乘之,积分五百五万九千八十。以日法八十一除之,命见大余日、小余分,为第十章首。《易》以二百二十八为闰法者,二卦归奇,合挂之蓍,十二章之年数也。四分历以四章为一部,《太玄》以九章为一小终。
甲子,《玄》首,积日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七,小余六十三,以甲子旬周命之,得一千四十,大余五十七、小余六十三【若用《太玄》历,即小余五十六】。
十九年为一章,此九章之积也【以一分析为十二秒,每时得八十一秒,即每年气余五十三时。总九章,多得二十七秒。一统,多得三时】。
辛酉,第十章首,积日一十二万四千九百一十五,小余四十五,甲子旬周去之,得二千八十一,大余五十五、小余四十五。
己未,第十九章首,积日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七十三,大余四十三、小余二十七。
丁巳,第二十八章首,积日二十四万九千八百三十一,大余五十一、小余九。
乙卯,第三十七章首,积日三十一万二千二百八十八,大余四十八、小余七十二。
壬子,第四十六章首,积日三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大余四十六、小余五十四。
庚戌,第五十五章首,积日四十三万七千二百四,大余三十六、小余四十四。
戊申,第六十四章首,积日四十九万九千六百六十二,大余十八、小余四十二。
丙午,第七十三章首,积日五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大余四十,无小余分。
以上,凡一统,积一千五百三十九岁。十九年为一章,七闰。九章一百七十一岁一小终。三小终为一会、五百一十三岁。九终、三会,积年一千五百三十九,而大终,积月一万九千三十五,积分四千五百五十三万一千七百二十,积日五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甲子旬周九千三百六十八,大余四十、小余尽,命的甲辰日,为统首。

求小终气策,置入年一百七十一,以策余八千八十乘之,每年之气盈五日三时,每九章又盈二十七秒,即一统盈八千八十日,得一百三十八万一千六百八十,以日法一千五百三十九除之,得气积八百九十七日,小余一千一百九十七。九终的日八千其实三,小余一万七百七十三。再以日法除之,得日七,通积八千八十。以甲子旬周命之,得一百三十四,大余四十、小余分尽。从甲子命之,见甲辰朔旦、冬至【若依四分历算,每年气余五日三时,即一统亏三,冬至不得朔旦。若依《太玄》历七十二分为日法,每九章小余五十六,或以十二、或以三十六析秒,皆合太初历】。

地统二
甲辰,《玄》首,积日六十二万四千五百七十七,小余六十三,甲子旬周命之,大余三十七。
辛丑,第十章首,积日六十八万七千三十五,小余四十五、大余三十五。
己亥,第十九章首,积日七十四万九千四百九十三,小余三十七、大余三十三。
丁酉,二十八章首,积日八十一万一千九百五十一,小余九、大余三十一。
乙未,三十七章首,积日八十七万四千四百八,小余七十二、大余二十八。
壬辰,四十六章首,积日九十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六,小余五十四、大余二十六。
庚寅,五十五章首,积日九十九万九千三百二十四,小余三十六、大余二十四。
戊子,六十四章首,积日一百六万一千七百八十二,小余十八、大余二十二。
丙戌,七十三章首,积日一百十二万四千二百四十,小余尽、大余二十。
凡二统,积三千七十八岁,积月三万八千七十,积分九千一百六万三千四百四十,积日一百一十二万四千二百四十,通前一十八小终、六会、二大终、六甲旬周,一万八千七百三十七,大余二十,命得甲申朔旦、冬至,为三统首。

人统三

甲申,《玄》首,积日一百十八万六千六百九十七,小余六十三、大余十七。

辛巳,第十章首,积日一百二十四万九千一百五十五,小余四十五、大余十五。

己卯,第十九章首,积日一百三十一万一千六百十三,小余二十七、大余十三。

丁丑,二十八章首,积日一百三十七万四千七十一,小余九、大余十一。

乙亥,三十七章首,积日一百四十三万六千五百二十八,小余七十二、大余九。

壬申,四十六章首,积日百四十九万八千九百八十六,小余五十四、大余六。

庚午,五十五章首,积日百五十六万一千四百四十四,小余三十六、大余四。

戊辰,六十四章首,积日一百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二,小余一十八、大余二。

丙寅,七十三章首,积日一百六十八万六千三百六十,分尽、大余尽。

凡三统,积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玄,内分三统、九会、二十七小终、二百四十三章首。玄月五万七千一百五气,积分一亿三千六百五十九万五千一百六十,积日一百六十八万六千三百六十,而九会复元,命甲寅太岁,受七十六甲子,大余【年也】五十七。见

辛亥太岁,是后元之首,积闰月一千七百。一玄中月,五万五千四百四。

四分颛帝历法【略】

太玄律数

《玄数》曰:“三八为木、四九为金、二七为火、一六为水、五五为土。其在声也,宫为君、徵为事、商为相、角为民、羽为物;其以为律吕,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子午之数九,丑未八、寅申七、卯酉六、辰戌五、巳亥四,故律四十二、吕三十六,并律吕之数,或还或否,凡七十有八,黄钟之数立焉;其以为度量衡也,皆生于黄钟,甲己之数九,乙庚八、丙辛七、丁壬六、戊癸五。声生于日、律生于辰,声以情质【情,其质也】、律以和声,声律相协,而八音生。”

“并律吕之数,或还或否,凡七十有八,黄钟之数立焉”者,律为天,天圆,故还;吕为地,地方,故不还。是以四十二者,六七也;三十六者,六六也。律以七数,则阳还于阳,如子还于午、午还于子是也;吕以六数,则阴归于阳,如丑归于午、未归于子是也。夫自律吕言之,律为天、吕为地。若自声律言之,则五声皆为天,律吕皆为地而已。地虚三,以扮天。是故七十八之数,视九九而虚三也。声律之数,五六相乘,声得四百二十,则四十二;律得三百九十,则三十九而已,皆虚三扮天之义也。

其曰“黄钟之数立焉”者,积寸法也。取黄钟总数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析为八十一分,每分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去其三分,凡六千五百六十一,则申之数也,故仲吕以酉之数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一寸之分。总黄钟都数,而得九寸,则黄钟之长也。余律,皆准此。

律吕往还,相交于十三,实名十二;相隔八位,实得者七。数自黄钟至仲吕,复生黄钟,而小周凡十二变,得八十四,故七声周十二律而成八十四调也。律吕之数七十有八,经历之变八十有四,二数虚实相并,得一百六十有二。中分之,则阴阳各八十一矣。八十一者,黄钟之律数也;八十四者,律调之变数也;七十八者,制器之法数也。以变对律,则律为实、变为虚;以律对器,则律为虚、器为实。虚者,用也;实者,体也。用者,天也;体者,地也。三数递降,皆虚三扮天,阴宗于阳,与蓍三十六用三十三同义也。

十二律吕相生积数起寸法

“其在声也,宫为君、徵为事、商为相、角为民、羽为物”,各以清浊别之,宫八十一最浊,商七十二次宫,角六十四清浊中,徵五十四微清,羽四十八最清。

“其以为律吕”,律以统气,吕以扶阳。

“黄钟生林钟”【八十一、五十四,不可以四析;六十四,不可以三析;七十二、四十八,三与四皆可析】,黄钟之管九寸,下生林钟,三分去一,故林钟六寸也。子之数一,而黄钟得八十一,分为九寸,则一而包八十一数也;丑之数三,而林钟得五十四,分为六寸,则每一而包十八数也,故天之体一而极于九,地之用三而偶于六也。律数极于九寸,则八十一分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皆不过八十一分。余七律,分数虽多,而管皆不及于九寸,则地与物之虚数也。

“林钟生太簇”【八十一者,九九也,为二十七之三;五十四者,六九也,为二十七之两、十八之三;七十二者,八九,亦九八也,为二十四之三、三十六之两;四十八者,六八,亦八六也,为二十四之两、十六之三;六十四者,八八也,为三十二之两】,林钟,六月之吕也。太簇,正月律,林钟之所上生,三分益一,故太簇八寸也。寅之积数九,而太簇得七十二,分为八寸,则每一而包八数也。黄钟、林钟、太簇,三统之律,皆全寸。

“太簇生南吕”【南吕,得四十八分。三统之分,皆以九为变。南吕、姑洗之分,以八为变。八十一者,九九也;五十四者,六九也;七十二者,八九也;四十八者,六八也;六十四者,八八也。《太玄》用九,《易》用八】,南吕,八月之吕,太簇之所下生,三分去一,故南吕五寸三分寸之一也。卯用丑数为寸法。卯之积数二十七,用丑之数三为法,则去子之一矣。去之者不用,以存本也。凡寸法,律用本数,吕用对冲数。

“南吕生姑洗”【姑洗,得六十四分。三统之律,得全寸;五声之律,得全分。自辰以往,以卦数而变者,六十四不可析为三分故也】,姑洗,三月之律,南吕之所上生,三分益一,故姑洗七寸九分寸之一也。辰用寅数为寸法。辰之积数八十一,用寅之九数为法,则去丑之三,以一为一分,则八十一而虚三也【南吕、姑洗,皆五声正数,天五之本数也,故分数在九九之内。自辰,以六十四为一分,即从卦数倍而变矣。辰之分数六十四者,《易》之卦数也;积数八十一者,《玄》之首数也。分数自八十一而起,以三分损益而变;积数自一而起,以三而变。忖积数以为寸法,而除分数,即得其律管之长也】。

“姑洗生应钟”,应钟得一百二十八分。应钟,十月之吕,姑洗所下生也,三分去一,故应钟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也。巳用卯数为寸法,巳之积数二百四十三,用卯之二十七数以为法,则去寅之九,以三为一分,则八十一而虚三也。

“应钟生蕤宾”【蕤宾,得五百十二分。《易》六十四卦者,辰之分数也;《玄》八十一首,辰之积数也,皆用五也。《经世》用五百十二卦者,午之分数也;《玄》七百二十九赞者,午之积数,皆用七也。《易》之变,四千九十六卦者,申之分数也,为用九矣】,蕤宾,五月之律也,应钟之所上生,三分益一,故蕤宾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午用辰数为寸法,午之积数七百二十九,析为八十一分,每分得九,用辰之数八十一数以为法,则去卯之二十七,为八十一而用七十八矣。

“蕤宾生大吕”【一说,以为生大吕,亦只下生,但律管倍其数,即大吕三分益一,以上生夷则,其数亦合矣。大吕得二千四十八分,若是下生,只得其半】,大吕,十二月之吕,蕤宾又上生也,三分益一,故大吕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也。所以又上生者,阳生于子、阴生于午,从子至巳,阳升阴退,故律生吕言下生、吕生律言上生;从午至亥,阴升阳退,故律生吕言上生、吕生律言下生。至午而变,故蕤宾重上生也。用巳数为寸法,未之积数二千一百八十七,析为八十一分,每分得二十七,去辰之数八十一,为三分,则用七十八分矣。

“大吕生夷则”【夷则,得四千九十六分】,夷则,七月之律,大吕之所下生也,三分去一,故夷则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也。申用午数为寸法,以申之积数六千五百六十一,析为八十一分,每分得八十一,去其三分,积二百四十三,乃巳之数,故午之数七百二十九为法也。

“夷则生夹钟”【一说,夷则下生夹钟,而律管亦倍之,夹钟得一万六千三百八十四分,若下生,止得其半】,夹钟,二月之吕,夷则之所上生也,三分益一,故夹钟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也,酉用未数为寸法。

“夹钟生无射”【得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分】,无射,九月之律,夹钟之所下生也,三分去一,故无射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也,戌用申数为寸法。

“无射生仲吕”【得十三万一千七十二分。若下生,止得其半,比生物之数亏七千一百六十八,则五百一十二之十四也】,仲吕,四月之吕,无射之所上生也,三分益一,故仲吕六十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也。律吕以候十二月之气,月气至,则其律应,应谓吹灰也。亥用酉数为寸法,以黄钟数,析为八十一分,而去其三分,则所去者六千五百六十一,乃申之数,故用酉数为一寸之法也。律止九寸,而数有十二,故寸法用九数,上不用子,以一之初起,未有积法也;下不用戌亥,则法止于酉也。总之,为虚三然。八十一去三,用七十八之数。自辰用寅而始,故开物于寅,九实用八也。

黄钟之数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者,十二辰之积数也,去仲吕之分数,外余四万六千七十五,加五音本体之数五,则四万六千八十者,地之四会、万物数也,亦如九十七变之极数;去六十四卦至坤二载之数,余一十六,为地之位数也。

仲吕积分一十三万一千七十二者,二百五十六之一百一十二也;生物数一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者,二百七十之五百一十二也;动植数一十二万二千八百八十者,二百四十之五百一十二也。五百一十二者,二百五十六之二也;二百五十六者,坎离四位之数;二百七十者,体数之用;二百四十者,阴阳刚柔,十与十二相唱和之数也。是故三数者,以散入《经世·律吕图》五百十二位之间。生物数,每位得二百七十;仲吕数,每位得二百五十六;动植数,每位得二百四十。体数之用者,天之三九也,故去其天之二七,则为坎离数而属地;坎离数者,地之四位也,故去其二八,则为动植数而属物;二百四十,为阴阳刚柔数,即物数也。《皇极》十六位之变数,得二百七十,而坎离二卦,各得二百五十六位,故体数之用乘二百五十六,正应生物数、十二会之半。其余二数,则于是之中递减者,体之用,有天数在焉;坎离数,有地数在焉,动植数,则物数而已,故不同也。

夫用数三百六十,而体数之用二百七十者,四分,存一而用三也;体数三百八十四,而位数二百五十六者,三分,存一而用二也。动植数二百四十,比体数之用,则九分,存一而用八;比位数,则十六分,存一而用十五也。

若动植用数三万四千四十八,于生物数十二会中,用其三,而除五百一十二,余九会,总十万三千六百八十【《太玄》蓍数,一而十之,即是此数】;不用,则物数与天地书,盖四分得其一而已,余三分,天地之所自用也,其以与物者不用之一而已,所谓不用而用之宗,生生而不穷者也。是故四十九蓍,以十二之三为老阳之体,而以十二之一为归奇之数,以为人物之用也。

蓍数挂一之一,在人,则天之一也;归奇之十二,在人,则地之一也。合二一,以运于四九之中,所以生人物也,一行所谓“人在天地中,以阅盈虚之变,则闰余之扐、气朔所虚”是也。

然人物所用四分之一,犹存五百十二者,二百五十六而偶之,坎离生物之本也。惟存本不用,故生生不穷也。《经世》元之六十四位衍数,得一千五万五百二十八之半,而又亏一百七十六者,既分其半,又存阴阳刚柔本数之三百五十二,无非存本之义也。是故人物所以有尽者,以其用之过而源竭本掘;天地所以无尽者,以其用之当,冲本源滋生故也【动植全数,比生物数,九分亏一分;比仲吕数,十六分亏一分;比全卦数,六分亏一分】。

《玄图》曰:“玄有六九之数,策用三六,仪用二九。玄其十有八用乎?太积之要,始于十有八策,终于五十有四,并始、终策数,半之,为太中。太中之数,三十有六策,以律七百二十九赞,凡二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策,为太积;七十二策,为一日。凡三百六十四日有半,踦满焉,以合岁之日,而历律行。故自子至辰、自辰至申、自申至子,冠之以甲,而章、会、统、玄,与月食俱没,玄之道也。”【仪,匹也,谓天地两仪各用九,故两首各九赞,共为九日也。阳生于子,西北则子美尽;阴生于午,东南则午美尽,亦二九也】

十二支之数七十八,以五乘之,得三百九十;十干之数七十,以六乘之,得四百二十。支、干相乘,成六十甲子,是为六十律。得八百一十,则黄钟一仑之分也。

自甲子至癸巳,凡三十,木得数七十九、水得数八十、土得数八十一、金得数八十二、火得数八十三。自甲午之癸亥,亦然。均分之一阴一阳,五行各八十有一。去其土数,余则三百二十有四。是以七十八之中,取三十六之吕数,以九乘之,得数三百二十有四,亦八十一之四也【律为阳九、吕为阴六。吕数正得六六、律数止得六七者,先天,以九为天之物数、六为天之用数、七为天之变数;八卦每变六七而极者,天之用不过七分也。是故律之数,九九为祖数者,阳数之究也;六七为变数者,乾行之节也。吕之数,六六为变母者,阳九之配也】。

《玄》一首九赞,赞三十六策,凡三百二十四策。八十一首,的三百六十四日半,以为历法。其曰“合岁之日,而历律行”者,明律亦用其数。在历为三十六之九,在律为八十一之四也。夫声有五,而用八十一之四,何也?宫为君,合乐造设居中,为四声之纲,而四声为之纪,散则分四,合则混一。天地各以一变四,四者有体、其一无体。是以先天用四象者,天地数也;后天用五行者,人物数也。故曰“大数不足、小数常盈”也。后天虽有五存一之义,未尝废去,论律吕存其君数者,取则于五声之本,非私意也。是故总声律之数六十,得八百一十为一律之仑者,极黄钟之数也,主天而言,生物之细数也。九以乘六,命律召吕,得三百二十四,为五声之数者,存宫声为本,天五退藏也,主地而言,承天之大数也。律吕者,以地之形,召天之气。气,本于天,通于地,散为物焉,父从、不母从,故其数如此也。

五音数

《天元玉策》曰:“十干相生,即是音也,太少相合,即五音也;十二律吕相生,即十二支也,正相对合,即六律也。五音归五运,六律归六气也。法应天地,所生戊己。黄帝八十一,其帝三分损一,下生炎帝,数五十四。其帝三分益一,上生少昊,数七十二。其帝三分损一,下生颛帝,数四十八。其帝三分益一,上生太昊,六十四数也。五音六律,皆应此法。”

五音,共得三百一十九数,通音之本数各一,则三百二十四,故《玄》律、历数,皆用三百二十四【同用三百二十四,则律从历,为地法天。若同用八十一,则历从律,为天法地也】。天以六六为节,故历数三十六,而周天之度三百六十也;地以九九制会,故律数八十一,而声律半数四百有五也。子云律历之数皆以三百二十四为宗者,在历则用三十六之九而不用其十,在律则用八十一之四而不用其五,皆虚一也。《玄》者,地之用。虚一者,用不尽体,用之所以不穷也。太初以律起历,故八十一分为日法,子云亦有取者,律历同乎,一元历一玄。历者,天生物之时;律者,地生物之数。天托乎地以生物,故律历细分,皆为物数也。三百二十四者,在历,为一首之数,至于赞数以七十二为日法,则用九之八,而不用九也;在律,为五声之数,至于律吕以七十八立黄钟,则用三之二十六,而不用三之二十七也,皆虚一存本之义也【历之太积,用七十二,祖于自四至十二之积数,盖用九也;律吕七十八,祖于自一至十二之积数,盖用十二也。天地之数五十五,大衍之数五十,则虚五也;律吕之数七十八,太积之数七十二,则虚六也】。

《玄》用八十一为家首者,黄钟之数也;七十二为日法者,太簇之数也;五十四终太积之要者,林钟之数也。此三统之元也,故《太玄》用之。《玄》之气生于子,而日见于寅,故以太簇之数为日法,皆理之自然也。

《前汉律志》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

数者,一、十、百、千、万也,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

声者,宫、商、角、徵、羽,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律有十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律以统气类物,一曰黄钟、二曰太簇、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无射;吕以旅阳宣气,一曰林钟、二曰南吕、三曰应钟、四曰大吕、五曰夹钟、六曰仲吕。有三统之义焉。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太簇为人统,律长八寸。其三正也,黄钟,子,为天正;林钟,未之冲、丑,为地正;太簇,寅,为人正。三正正始,是以地正适其始,纽于阳、东北、丑未,《易》曰“东北丧朋,乃终有庆”,答应之道也。及黄钟为宫,则太簇、姑洗、林钟、南吕者,皆以正声应,无有忽微【忽微,谓若有若无,细于发者,谓正声无有残分】,不复与他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钟,而他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十二月之气,各以其月之律为宫,非五音之正,则声有高下差降。空积,若郑氏分一寸为数千】,不得其正,此黄钟至尊、无与亚也。黄钟之实八百一十分,系此之义。起十二律周径【孟康曰:“律孔,径三分,三天之数也;围九分,九天之数也”】,林钟之实三百六十分、太簇之实六百四十分【孟康曰:“林钟,长六寸、围六分,以围乘长,得积三百六十分;太簇,长八寸、围八分,为积六百四十分”】,三统相通,故黄钟、林钟、太簇,律长皆全寸,而无余分也。太极元气,合三为一,极中也。元,始也,行于十二辰,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又参之于寅,得九;又参之于卯,得二十七;又参之于辰,得八十一;又参之以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参之以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参之于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参之于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参之于酉,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此成数也】;又参之于戌,得五万九千四十九;又参之于亥,得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此该数也】。此阴阳合德,气钟于子,化生万物者也,故阴阳之施化、万物之始终,既类旅于律吕,又经历于日辰,而变化之情可见矣。玉衡杓建,天之纲也【斗在天中,周制四方,犹宫声处中,为四声纲也】;日月初缠,星之纪也【二十八舍,列在四方,日月行焉,起于星纪,而又周之,犹四声为宫纪也】。纲纪之交,以原始造设,合乐用焉;律吕唱和,以育生成化,歌奏用焉。指顾取象,然后阴阳万物,靡不条畅该成,故以成之数,忖该之积【成之数者,谓黄钟之法数;该之积,为黄钟变生十二辰积实之数也;忖,除也。以法数除积,得九寸,即黄钟之长也。言该者,该众律之数也】。如法为一寸,则黄钟之长也。三分损一,下生林钟。三分益一,上生太簇。三分太簇损一,下生南吕。三分南吕益一,上生姑洗。三分姑洗损一,下生应钟。三分应钟益一,上生蕤宾。三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三分大吕益一,上生夷则。三分夷则损一,下生夹钟。三分夹钟益一,上生无射。三分无射损一,下生仲吕。阴阳相生。自黄钟始而左旋,八人为伍,其法皆用铜,职在太乐、太常掌之。按《后汉志》黄钟之实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林钟之实一十一万八千九十八、太簇之实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四。以黄钟之实,均为九分,每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则仲吕一寸之分数,盖空积之数也。黄钟数准之,则林钟当得五百四十分,盖六九之数也,而《志》以为三百六十分,则六六也;太簇当得七百二十分,盖八九之数也,而《志》以为六百四十分,则八八之数也。孟康乃谓“林钟之管围六分、太簇之管围八分”,按律之法,凡律围九分,无围八与六之数。二律虽有六、八之异,皆当从九而生,不应以六六、八八自为数也。

度者,分、寸、尺、丈、衍,本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即一千二百黍也】,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衍,而五度审矣。

量者,龠、合、升、斗、斛,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十龠,十当为合,字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方尺而环其外,旁有(疒+兆)焉【(疒+兆),音条,过也。算方一尺,所受一斛,过九厘五豪,然后成斛。师古曰“(疒+兆),不满之处也”】。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圆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圆象规,其重一均,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覆焉【仰斛受一斛,覆底受一斗,反覆斛,声皆钟黄钟之宫】。龠者,黄钟律之实也。

权衡者,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百二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十六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石重百二十斤,斤有十二月之象,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千九百二十两者,阴阳之象也;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有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范蜀公《东齐记》载燕肃建言“今之乐太高”,始下诏天下,求知音者。李照言:“乐比古高五律,而胡援、阮逸相继出。”李照之乐,以纵黍累尺,黍细而尺长,律之容,乃千七百三十黍;胡援以横黍累尺,黍大而尺短,律之容,千二百黍,而空径乃三分四厘六毫。空径三分四厘六毫与容千七百三十黍,皆失于以尺而生律也。阮逸以欲以量而求音,皆非也。最后有房庶者,亦言“今之乐高五律”,盖用唐乐而知之,自收方响一笛一,皆唐乐也,其法以律生尺,而黍用一稃二米,皆是时无二米黍,据见黍为律,虽无千七百三十黍之谬与三分四厘六毫之差,然其声才下三律,盖黍细尔。其法则是矣。又言“律之法曰:凡律,围九分”,以尺而生律者,律围十分三厘八毫矣,以其不合,又变而为方分,其差缪处,不可一二数也;以律生尺者,九十分黄钟之长,加十分以为尺。凡律,皆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十分。自九十分,三分损益之,而十二律长短相形矣;自八百一十分,三分损益之,而十二律积实相通矣。又言“周之鬴,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六斗四升,积百三万六千八百分,千二百八十龠之实也【郑云:积千寸是万分,一百万分,非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内方尺者,八寸之尺也;圆其外者,圆方相生之数也。其臀一寸者,深也;其耳三寸者,亦深也。由是而规,圆之以圆,函方之法也。必以圆而函方者,欲其声之圆也;必为耳于左右者,欲其声之不韻也,亦犹钟之有乳也。

汉斛之法,方尺而圆其外,(疒+兆)旁九厘五毫,其实十斗,积一百六十二万分,二千龠之实也。不言深而言方者,无八寸之别也。圆其外者,亦相生之数也。“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云而者,谓升、合如耳形附于斛之左右也。今胡援之升、合,皆方制之,而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是以方分置算而然也。

龠,其状似爵者,谓圆如爵也。今之龠,方一寸、深八分一厘,亦以方分置算也。上三下二者,谓斛在上,并升、合,谓三也;斗在下,并龠,为一也。

圆而函方,斛之形也,上下皆然也。今上以圆函方,下为方斗而已。左一右二者,升在上而左、龠在下而右也。今合、龠俱在上而龠俯,自聂崇义失之于前,而胡援、阮逸踵之于后也。夫鬴、斛非是,而欲考正黄钟,安可得也?

按一龠之容、千二百黍,而得八百一十分,则每分得一黍又一黍之四分八厘一毫有奇。盖千二百者,十二分而每分一百也;八百一十者,九分而每分九十也。地常晦一,则十二而用九;天无十、地无一,则十而用九,故以黍算分,其数自然如此也。

周鬴,容六斗四升,积千二百八十龠之实,则当以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与齐量等矣。

龠者,律也,黄钟之声也,积其数以为鬴。鬴者,黄钟之音也。量由尺起,尺由律定,律由历生,故前书为推历生律,以其祖于数也。汉以律制历,既失其本。胡援等又以尺生律、量求音,愈失之矣。若然,则《虞书》当言“同度量律衡”,而子云谓其“以为度量衡也”,皆生于黄钟,果何故哉?尝闻康节曰:“世人所见者,但《汉书律历志》耳。”及学先生声音律吕之数,乃以声为律、音为吕【声分于音,音为地;吕生于律,律为天】,与世所论不同,因取《汉志》及《太玄》,以先天参考之,乃知《太玄》、先天之数,合乎周鬴之理,与《汉志》不侔矣。蜀公难数家之说,所得为多也。周制釜,深尺、方尺,实六斗四升,积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千二百八十龠之实也。二百五十六者,六十四卦之四位,乾坤用坎离以生物之数也。《太玄》除挂一,每首得一百二十八策,则其半也;以十乘之,即与鬴龠之数合矣。八十一首,总一万三百六十八策,得一百六十二之六十四,以百乘之,即与釜分之数合矣。玄策者,天而地数也;釜分者,地而物数也。或十而当一、或百而当一者,大数常少、小数常多也。

一龠之数,八百一十分,其积,实得一千二百黍。以一千二百八十龠之数乘之,得一百五十三万六千,则一鬴之实也。先天生物之数一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以九折之,每分得一万五千三百六十;先天动植之数一十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以八折之,每分亦得一万五千三百六十,皆自一千五百三十六而十折之也。盖一千五百三十六者,二百五十六卦之六爻,坎离用之以生物,故《先天卦气图》二百五十六卦,积一千五百三十六爻也。生物之数,得其九十;动植之数,得其八十;鬴,实得其千,则忽微之积数,亦大数常少、小数常多之理。要之,皆祖于六十四,则地而物之数也。

周鬴深十寸、方八寸,八者,二四,天地相偶,生物之体也;十,则地之所以载也。以十合八,均得二九,天地和矣。汉制,方、深皆十,口口口口,用之极矣【汉釜,一百六十二万分,比周制多五十八万三千二百分;积二百四十万,比周制多八十六万四千】。龠,内、外皆圆,原本于天;釜,外圆内方,以天包地。龠容,八百一十分,九九之天数也;鬴容,六斗四升,八八之地数也。天以独运,故圆者无待于方;地偶而生,方者必资于圆。以事理言之,器不圆,则声不条畅。数生于理,故有是理必有是数,有是数必有是象也。夫汉制用数太过,非所以导中和之气也。大数不足、小数常盈者,小数多,故以是十数之十百千万,皆是一而已;大数法天地,无用足十者,用之不尽,用乃无穷,天地生生之理也。《玄》于九九之数,犹不尽用,况其十乎【一龠之黍,千二百,而得八百一十分,虚数三百九十。十干乘数四百二十,尽得十分;十二支乘数三百九十,则虚实各半,阴之二也】?

鬴实,以一万九千二百为一分,则三百八十四而五十之也;周得八十分,则五四而又四之;汉得百二十五分,则五五而又五之也。鬴分,以三万二千四百为一分,则三百二十四而百之也;周得三十二分,则八而四之;汉得五十分,则十而五之也。鬴分,亦以万九千二百为一分,则周得五十四分,汉鬴不可分矣。

黄钟之数,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析为九分,每分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则仲吕一寸之数也。一又析为九,每分的二千一百八十七,则九九八十一之数也。若以全数又三衍之,得五十三万一千四百四十一,此在十二数【十二之数,在年为十二月也,在日为十二时也】之外,十三为闰物数矣,亦以为八十一分,每分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太玄》析数、二十六万二千四百四十而倍之,则八十一分之八十分也。

律者,地生物之数也,其数起于月,观周鬴所容之黍、实与分数,以先天之月数,则知《太玄》所用黄钟之数,为有理矣。大抵大数用少、小数用多,而皆用之不尽,必存其本也。

先天月数、一百五十五万五千二百,以八十一分之,每分一万九千二百,周一鬴之黍,实得其八十分。若以黍分计之,即得五十四分。黍实,于九九之数,虚一,与《太玄》析数得八十分之理同;黍分,于九九之数,虚三之一,与太积之要终于五十四之理同。盖地数十二,实用者九。

黍实,于九九之数,虚八十一之一者,一龠之黍、千二百,则十二之百,包虚数在其间;黍分,于九九之数,虚三分之一者,一龠之分、八百十,则九之九十,皆实用之数也。是故五十四,为天九时之生数,而八十分,为物析之全数也【先天用数,八会之月数,正与一鬴之黍分数同】。

天元玉策,正音数,纳音数【略】

太玄五行数

又《太玄》五行之数,洛书数也,从地之方,五行体数也。以五五为土而去十,则兼取河图。河图,父生之序也,其数逆者,天之气也;洛书,母生之序也,其数顺者,地之形也。《太玄》言五行,形则从地,故以配四方,而五音、十日、十二辰,皆得其本体;气则从天,故木克土而生金,金克木而生火,火克金而生水,水克火而生土,土克水而生木,其序则逆生也。世之论五行者,皆知母而不知父。所谓律娶妻、吕生子者,一娶一生,即推本父生之理也。是故甲克己而生庚,庚克乙而生丙,丙克辛而生壬,壬克丁而生戊,戊克癸而复生甲,此十数之原、五行之本也。正音五而十,正律六而十二,纳音为六十甲子,变调为三百六十六日,皆于此乎生矣。

天元五运数

己一变,生金;乙二变,生水;辛三变,生木;丁四变,生火;癸五变,生土。

甲东、乙东,丙南、丁南,戊中、己中,庚西、辛西,壬北、癸北。

土运正宫、中,金运正商、西,水运正羽、北,木运正角、东,火运正徵、南。

右天元五运之数,其说谓:“坤元祖土配中央,作五行之化源,自土至火,以次相生。”然十干配五行,多不类者,盖有相克之变数在其中也。

甲木克己土,为妻,生庚金,为一变。

乙庚次甲己,故乙庚为金运。庚金克乙木,生丙火;丙火克辛金,生壬水。自乙庚之金,生壬水,凡两变。

丙辛次乙庚,故丙辛为水运。丙火克辛金,生壬水;壬水克丁火,生戊土;戊土克癸水,生甲木。自丙辛之水,生甲木,凡三变。

丁壬次丙辛,故丁壬为木运。壬水克丁火,生戊土;戊土克癸水,生甲木;甲木克己土,生庚金;庚金克乙木,生丙火。自丁壬之木,生丙火,凡四变。

戊癸次丁壬,故戊癸为火运。戊土克癸水,生甲木;甲木克己土,生庚金;庚金克乙木,生丙火;丙火克辛金,生壬水;壬水克丁火,生戊土。自戊癸之火,生戊土,凡五变。

甲己又此戊癸,故甲己复为土运。于是而戊己回于中央也。

【甲东、庚西、丙南、壬北、戊中】五奇数与太玄之序合。

【己中、乙东、辛西、丁南、癸北】五偶数与太玄序亦合,惟以中为首,不同。

【宫中、商西、羽北、角东、徵南】五音五运数【其序,自坤宫而出,历西北,以至东南,顺布也】。

淮南子一律生五音数

戊中、己中、庚西、辛西、壬北、癸北、甲东、乙东、丙南、丁南。

宫中、徵南、商西、羽北、角东。

中戊、东甲、西庚、南丙、北壬【太玄、天元、淮南,十干奇偶之数,自下而上,皆相克而逆生】,与天元五偶之序合,二数盖分本数而用。淮南日历,故用其阳;天元月律,故用其阴,二数互换相易,乃得十干五行之本体,此天地阴阳生出之至理也。

五偶数

北癸、中己、东乙、西辛、南丁

奇偶互易图

此十干相嫁娶,生五行之理也。戊有弟而嫁甲己,己有兄而娶癸。余皆类此,故互相易,仍归本体。

五音数

中宫、南徵、西商、北羽、东角

《太玄》言五音者,五行本体,从地之方也;《淮南子》言五音者,声律之用,从天之变也;《天元玉策》言五音者,五运之数,元气生五行之化原也。

淮南王六十律

东,甲子,仲吕之徵,南。仲吕为宫,一变得子,为徵。

南,丙子,夹钟之羽,北。夹钟为宫,三变得子,为羽。

中,戊子,黄钟之宫,中。子为黄钟本宫。

西,庚子,无射之商,西。无射为宫,二变得子,为商。

北,壬子,夷则之角,东。夷则为宫,四变得子,为角。

子为黄钟,律之本也。戊为天五,故以配之,而为五音十二律之主。一变得子者,当甲,为徵;二变得子者,当庚,为商。甲与庚对,故《太玄》三、八为木,居首,即继以四、九为金也。三变得子者,当丙,为羽;四变得子者,当壬,为角。丙与壬对,故《太玄》二、七为火,居三,即继以一、六为水也。木之日甲乙、金之日庚辛、火之日丙丁、水之日壬癸、土之日戊己者,《太玄》以十日分属五行者也。《淮南》用其阳,故戊土起于中,而甲庚丙壬,以次居东西南北,为宫徵商羽角,五音相生之序;《天元》用其阴,故己土起于中,而乙辛丁癸,以次居东西南北,为土金水木火五运相生之序,皆合乎《太玄》之序也。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吕之数,天地之道也”出《淮南子》。

淮南六十律图

右五音之变,总六十律。

戊癸【土】、己甲【火】、庚乙【金】、辛丙【水】、壬丁【木】。此五音之数,与《玄》、《元》,惟土、火相易,余三数同。其阴阳顺逆之序,惟戊癸不变,余四数皆变。

《洛书》五、十为土,戊、癸者,五、十也,故各为十二律之宫,以次而生四音,则以一二三四之变,为徵商羽角之序也。

宫,初变生徵,再生商,三生羽,四生角,变调相生之次也。

五音十二律,旋相为宫。其以十二辰为主,而变五五者,每三十六变而生一音,每变有七辰,得三十二甲子。总三十六变,得二百五十二辰者,用数之用;得千一百五十二甲子者,天地各六十四卦之变数也。三十六变生一音者,谓始戊子为黄钟之宫,三十六变,得甲子为仲吕之徵;又三十六变,得庚子为无射之商;又三十六变,得丙子为夹钟之羽;又三十六变,得壬子为夷则之角;又三十六变,而还戊子矣。其余十一辰皆同。

每一辰变五音,得一百八十变、一千二百六十辰、五千七百六十甲子。总十二辰变六十音,得二千一百六十变、万五千一百二十辰、六万九千一百二十甲子,则先天六会生物之数也。因而六之,以分于一年,则每十日得三百六十变、二千五百二十辰、万一千五百二十甲子。总三百六十日,得三十六会生物之甲子矣。

若以五音主十二律,各变其本音者,如戊子三十六甲子而得癸亥,癸亥三十六甲子而得戊戌,至癸丑三十六而复得戊子,每一音得四百三十二甲子。总五音,而二千一百六十甲子。止得五音互变十二律之变数尔。

若每月去叠数一位,则每音四百二十甲子。总五音,共二千一百甲子也。后天卦气期月图有一法,每月三十日,尽从本月之辰,然后散于他月而用之。谓如十一月,则五卦三十爻尽属子,他月一日得子者,用其第一爻;二日得子者,用其第二爻之类是也。其法,盖出于六十律各聚于本月,然后与他月互变,而迭用之义。

后天,以四正卦主气,自冬至次卦而始,二十四爻变、不变,阴阳各十二,皆成既济;以十二辟卦主候,自主春泰卦而始,七十二爻,阴阳变、不变,或十七而十九,或十九而十七,亦成既济。至于六十卦直日,随二十四气而用,自冬至中孚而始,则五卦直一月,变、不变,成乾坤各二、泰卦一;随七十二候而用,自大雪未济而始,亦五卦直一月,变、不变,成既济三、未济二。

若六十四卦,以两卦共直一年,奇皆成乾、偶皆成坤者,分阴分阳也;成既济、未济者,迭用柔刚也。

天以五日为一候。一年十二辰,每辰具自包至墓之十二变,则一辰当通用六十日。前六候,自包至冠,天之六也;后六候,自冠至墓,地之六也。

卦气图,后天以中气当初卦,先天以中气当月朔者,前半卦半月,当为天用生、浴、冠;后半卦半月,当为地用官、王、衰,皆气之盛时,用地之二也。斗初建律,初、中即以名月,而用其律者,所以迎导其气,自包至冠,从天之一,扶阳抑阴也。

后天卦气,以中当正。一月五卦,前二卦成乾、后二卦成坤、中一卦成泰,以阴阳二气,至中一卦而交也。若以一月之律分五音,每音直一卦六日,宫商当乾、徵羽当坤,角居泰,为乾坤之交。是故角声当清浊之中,其声附于清浊,而常不显也。世皆以五为声音、六为律吕,《经世》独用四四之位分声音律吕者,盖五六者,用也,在五为声音,在六为律吕,用则杂错而难辨;四者,体也,在声为平上去入,在音为开发收闭,体则分别而易明。体中自分体用,则声为体、音为用;用中自分体用,则律吕为体、声音为用。

先天,以天之十六位而统五,以地之十六位而统六,以八卦之体为主,天地之大数也,故先天为《易》之体。近世之诗曲,皆古之诗也。诗从韻,本于四声四音,故平仄抑扬易辨;曲从调,本于五音六律,故染犯难明也。古诗多用四字者,声音皆起于四也。

律吕主月而用,初气,兼用清声;中气,单用本声,为自包至冠,止用天六候之数,中气不兼清声者,三候直本月天之生、浴、冠,前月残气当地之病、死、墓,不为用矣,天气已壮,不为助也【天元有十六律清宫,执始、去灭、南事,当坤乾艮巽,则寅申巳亥之交,为四序之余,亦四序之本,所谓正闰相生也。乐书以四清声属日,而当虚、昴、房、星者,盖气包于四立,始于酉申故也】。初气兼清声者,三候直前月地之宫、王、衰,而直本月天之包、胎、养,天气尚微,故用四清声以助之。

假令冬至者,子之中气为二之气,其半月三候当子之生、浴、冠,当亥之病、死、墓,为四之气,地常晦一,病、死、墓三数不用,子之天气专用事,阳既状矣,故用中声、不用清声者,不必助其阳也。及小寒,丑之初气为一之气,其半月三候当丑之包、胎、养,当子之官、王、衰,子之三之气,用事于上;丑之初气,方含养于下,天之阳气尚微,故律中大吕者,先用大吕为宫,以迎导丑之气;又用清声者,助其月之阳也。四清声者,天之阳气,故以助阳也。

先天律吕数【略】-(此为皇极律吕)

声音有数

天之地【体数】,甲乙木、丙丁火、戊己土、庚辛金、壬癸水;天之天【用数】,甲己土、乙庚金、丙辛水、丁壬木、戊癸火。总数,土四【体、用全】、金三【体一、用二】、木三【体二、用一】、火三【体二、用一】、水一【用一】【总十四数,四之而五十六,六通四时数也】。

地之地【体数】,寅卯木【四季全】、巳午火【四季全】、申酉金【春夏秋全,冬无】、辰戌丑未土【春,辰未戌;冬,辰;夏秋全】、亥子火【夏秋全,春冬无】;地之天【用数】,寅申相火【春夏秋全,冬寅】、卯酉金【春夏秋全,冬卯】、辰戌水【春夏秋全,冬辰】、巳亥木【春夏秋全,冬巳】、子午君火【春夏秋全、冬午】、丑未土【夏秋全,春未,冬无】。总数,木十四【体八、用六】、金十三【体六、用七】、土十七【体十二、用五】、火二十一【体八、用十三】、金十三【体六、用七】、水十一【体四、用七】。

天、地数,土皆多,故宫为君;水皆少,故羽为物。宫声最大,羽声最小。天数,土最多,故有变宫;地数,火最多,故有变徵。自天地言之,天统乎体而主宫,地分乎用而主徵。自地言之,地之地为体而主宫,地之天为用而主徵也。

先天地卦【略】

后天卦

戊申午辰寅子,后天乾卦顺行而上,自子至巳,为自。自子至巳,得乾下坤上,为泰,复至乾;自午至亥,得乾上坤下,为否。

自午至亥,为自遇。至坤,退一位,用未配乾、坤,此依十二辟卦序,亦顺行而止。

此依子午对冲之数,坤退一位,而与乾分直十二月者也。子本对午,坤退一位,故用未,乃自酉而顺行六辰。天元律吕数用之,即律吕隔八相应之序,六律皆当本数,六吕皆当对冲数也。八卦纳音数同。

乾,顺行而上。下而上为顺,左行也;上而下为逆,右行也。

后天,坤数逆行而上。上而下为顺,左行也;下而上为逆,右行也。

酉亥丑卯巳未(坤卦),若以此数应律吕之用,惟丑未二爻合。此依天、日合数,坤用对冲位而应乾,以直十二月者也。子本与丑合,对冲故用未。自此逆行六辰,皆合冲数。

乾顺行、坤逆行,今世之规革月卦用之,盖甲己逆生,冠十二辰,然后顺行。析一为五,则阴数皆对冲故也。此直月二类,乾皆顺行,坤或逆或顺,天一地二也。阴阳皆顺行者,乾坤也;一顺一逆者,坎离也。

巳辰卯寅丑子,阳生于下(既济卦)。十二辰,以奇偶数分用于两卦,则成乾坤;以生成数分用于两卦,则成既济未济。若生成数分十二辟卦次序,则亦生成乾坤者,以生数为阳、成数为阴。

午未申酉戌亥,阴生于上(未济卦)。盖六爻虽阴阳纯,而六位则阴阳杂,生成之中,亦自分奇偶也。淮南王及京房六十律法,蕤宾重上生者,阴阳分而为二,与十二律数不同。十二律,专主月而言;六十律,兼主日而言。十二律,天地之大数也;六十律,时物之小数也。

汉候气法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者,十二月之律,以候月也;灵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历者,六十日之律,以候日也。月律当一下一上,依次而生;日律当用蕤宾重上生。司马迁、刘歆之法,月律也;吕不韦、淮南王、京房之法,日律也。《晋志》谓推算之术,无重上生之法,盖取司马而非淮南。梁武帝作《钟律纬》,论前代得失,其略云:“案律吕,京、马、郑、蔡,至蕤宾并上生大吕,而班固《律历志》蕤宾仍以次下生。若从班义,夹钟唯长三寸七分有奇。律若过促,则夹钟之声成一调,仲吕复去调半,是过于无调,则是京房而非班固。二者之说,皆狥一偏之见,非通论也。”

谓夹钟为一调,则仲吕无调者,盖天变止于七,自宫至变徵,不过七变,谓之七始。地从天而用九,大吕、夷则,至九而究矣。论律,则自夹钟而促;言调,则至仲吕而无。是故天不过九宫、地不过九野、黄钟之律不过九寸,皆以数究于九也。此十二月大数,律吕之正数也,司马迁、班固之所载是也。

若蕤宾重上生,则以子为阳而下生,以午为阴而上生,阴阳分两,天地匹敌,故十二宫尽用者,三百六十六日之小数,音律之变数也。

先天,用数三百六十者,十二月尽用,天之用也;体数用二百七十者,用九月而已,地之用也。月律者,法元气之左行,用实在地,故自然止于九;日律者,法太极之右行,用实在天,故全用十二也。

王冰谓蕤宾初为少阳者,以其为亥之所上生也;谓终为后天者,以其复上生大吕,为阴之祖,所谓阴生于午也。盖自子至巳为乾。自午至亥为坤,天侵地为余分,极于七,终于午,坤退一位而居未,代终以成物者,君臣父子夫妇之义也。《太玄》自一玄而起者,子之数也;自七百二十九赞而成者,午之数也,即用天七而虚地五之义也。

《太玄》赞七百二十九者,午之实数,天之七也;《焦赣易林》用四千九百十六者,申之法数,地之九也。天一也,而统乎体,故用十数之全;地二也,而分乎用,故用二六之用。用不可尽,故天十而用七,降而与地,不过乎九;地代终以成物,乃有十二之数。自十二而言,天六地六,天有余分,故天七地五,而蕤宾犹为天数。若自十而言,天五地五,六已出地,故天五地七,而变宫实为地吕。

夫天用究于九,地体成于十。自十至十二之三数,得三十有三,则地分三天之用也。然气不顿进,其来有渐,故阴已兆于变宫之六,至变徵乃重上生,天道至此而更授之于地,土遂用事矣。若俟已究于九,则阳当复妊于壬,非更新之义,故律至卯则调将无,术在午而法已变也。从刘歆之法者,三吕亦皆备用,盖知其声,而未知其理也。京房之学,本出于焦赣,故其法如此也。

生阳莫如子,西北则子美尽矣;生阴莫如午,东南则午美尽者,乾生于子而终于巳,坤生于午而终于亥,离生于卯而终于申,坎生于酉而终于寅,故阴阳之用,各止于九,阳不用酉戌亥,阴不用卯辰巳也。

律数自子而起,一上一下,以次而生,至卯则不成调。若自午而起,则酉亦不成调矣。岁首于冬至,而黄钟之律当之。

用阳之九者,声本乎阳,故宗于一天也。律至卯而将无,法至午而术先变者,地代终以成物,阴阳各用六也。总十二律,阳用至七而变,阴用至五而复。天七地五者,尊天卑地,扶阳抑阴也。

五音分配五行

五音分配五行,自日言之,甲乙为角、丙丁为徵、庚辛为商、壬癸为羽、戊己为宫;自辰言之,寅卯为角、巳午为徵、申酉为商、亥子为羽、辰戌丑未为宫,皆天五地五之本体也。自相克言之,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则从本体之阳,而各兼所克之行也。

自正音相生数言之,甲己为土,宫实得己,为从妻数;乙庚为金,商实得庚,为从夫数;丙辛为水,丁壬为木,戊癸为火,羽角徵三声,皆无本体正音。

自律调先后、宫徵商羽角言之,宫用甲己,得己为土;徵用乙庚,得二、七之火数;商用丙辛,得辛为金;羽用丁壬,得壬为水;角用戊癸,本数、本体皆无,故角无正声也。

自律数尊卑、宫商角徵羽言之,宫用甲己,得己之土;商用乙庚,得庚之金;角用丙辛,得三、八之木数,木数居中,通上下,故角居清浊之中,犯四声也;徵用丁壬,得火之丁;羽用戊癸,得水之癸。

五声,天也,故从十律;六律,地也,故从十二辰。

声本以三为主,其以辰分分属五音者,天托地、地承天也。是故宫、徵、商、羽、角、变宫、变徵七声之次本数,在地为子丑【用未冲,余皆然】寅卯辰巳午,在天为甲乙丙丁戊己庚。七声在辰,惟变徵得午之火,遂为后天之宗,乃重上生大吕之丑土,故纳音正数土一火二,而变数火一土二也。自此五变,丑为宫、申为徵、卯为商、戊为羽、巳为角,皆合六气对化之数。午实为君火,正化生此五气而退藏不用;丑本属土,在六气亦为土化,其独不变,则君主也。

先天用七。以七律言之,奇数四:子一、寅三、辰五、午七,天用奇之偶数,而得十六;偶数三:丑二、卯四、巳六,地用偶之奇数,而得十二。故经世之数,天统乎体而用十六位,地分乎用而用十二会也。

后天用五。若以五律言之,偶数三:未八、酉十、亥十二,地用偶之奇数,而得三十;奇数二:申九、戌十一,天用奇之偶数,而得二十。亦三两也,而与易数不同。

先天之七律、后天之五律,天地皆互用者,交也。然先天,天先地后,律多于吕,其数为顺;后天,地先天后,吕多于律,其数为逆。故经世用先天,即于律数同大易;太玄用后天,则变地从天也。

大衍之数五十,生数,则天得一、三、五,地得二、四,天用三三,地用二三;成数,则天得五、七、九,地得六、八,天用三七,地用二七。总之,而天用三十、地用二十也。是故乾爻用九,得三之三;坤爻用六,得三之二者,从生数之小衍也。用策每爻三十,为三而十之全;合卦每爻十九,并虚一而二十者,从生成之大衍也。皆三两也。

玄之赞得午之数、七百二十九,用先天之七者,去后天五律之数也。

五行之数,一六为水、二七为火、三八为木、四九为金、五五为土,从大衍之数五十者,以天地五十五之数,地胜天故也。皆因数之自然,以明尊君卑臣之义,立人之极,有相之道者也。

十二律,自子而起,先天也。自午而先天七数终,午为后天之宗。坤位在未,其冲在丑,重起于地之天矣。

先天,声律数,日月星辰皆用七者,天之七变也。音吕数,水音用九者,承天也,故本律至夹钟,而渐无调也。火、土音,皆用十二者,以五继七,地之全数,故律之变数,蕤宾重上生,则十二律皆用,为八十四调也。石音用五者,闭物之后,浮阳退藏,所存者五,即五行之本数也,以天七唱之,得三十五,故五音本数有三十五调,而一二三四五叠数之,亦得三十五数也。

近世徵调不行,止用二十八,则四七,为少阳用数也。角无正声,止用二十一,则三七,为少阳奇数也。是故天之体八变,地之用六变,其数正合乎少阳二卦,用、不用之策也。

甲己为土,乙庚为金,丙辛为水,丁壬为木,戊癸为火者,甲己为坤元祖土,以次为生,至火而复生土也。土称一。一变而生金,故金据二。金二变二生水,故水居三。水三变而生木,故木居四。木四变而生火,故火居五。火五变而复生土。五行相生,备足十五变,则一二三四五者,天之生数五也。自此复生,乃为地六之用矣,以为正音,其序则宫商羽角徵也。

己以阴土从甲,为宫,君道贵柔,沉潜刚克也;庚以阳全娶乙而为商,臣道贵刚,高明柔克也,皆得本体,故宫商为君臣之正。丙克辛生水而为羽,虽非本体,去本未远,故羽声虽止,犹得本音。丁壬以木而为角,戊癸以火而为徵,既非本体,去本渐远,所以角附于商,如民附于臣;徵统于羽,如事附于物。是故二音世多不传。齐景公作徵角二韶,崇宁间制徵角二谱,皆以此也。

天数五、地数五,十日出焉。自生成而言,甲为天始,己为地始;自奇偶而言,戊为天中,己为地中。天地相依,体用相附,则天始于初而终于中,地始于中而终于终,赓续之义也。是故甲为乾元,出震之首,天之太极也。天不用十、地不用一,故在地,则甲遁于地九而不显也。己为坤元祖土之宫,地之元气也。天终于五,地始于六,故在地,则己先于戊五而为主也。

己配甲,为得夫元气,从太极而能生,故甲己共为土运,居十母之首,乃生庚金。坤位在未,次即得庚,天道至此而更者,地代终而作成物也。于是随天左行,由水迄火,自北迄南,复归于中。戊与己会,返本为土,五运周流,循环不穷也。

自西出者,阴道也;由左行者,随天也。

以人道言之,己为坤元祖土,则周之姜嫄,亦百世不迁之女祖也。一变生庚金,娶乙为妻,共为金运,以夫为主,为自用己身之数。乙庚凡两变,生壬水,而丙辛当水运,为父用子数。丙辛凡三变,生甲木,而丁壬当木运,为祖用孙数。丁壬凡四变,生丙火,而戊癸当火运,为曾祖用曾孙数。戊癸凡五变,生戊土,而甲己复为土运,为高祖用玄孙数,于是己中有戊焉,是谓戊己复会于中。

一二三四五之变,太极十五之数已终。终则复始矣。故壬水谓至今不绝,递相生也。五运相生之序,其序如此。

然十干相配者,夫妇合也。自甲而始,至癸而终,一夫一妇,迭主其运。生有迟速,故革命之际,乱有长短;主有夫妇,故受命之后,运有阴阳。尧舜禹,因而革;夏商周,革而因,虽变不乱。

居阴亦阳者,尽人之道,返二归一,理顺而数不能逆也。《易》曰“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而况于鬼神乎”,此之谓也。

子孙于母,故元气本于土;妇从其夫,故五运首于甲。然乾知大始,坤作成物。天之用在地,犹君之用在臣,故经世运数七十六而已,开物也。己,始得未,从子而下生,则为先天之配己;既得丑,从午而上生,则为后天之母。

五行虽生于太极之中,俱附于土,即太始混成土五,妊养于坤。是故归藏之易,首于坤。在十干,则天门总六戊于西北,地户总六己于东南;在十二辰,则辰戌丑未,分王四维也。

人物之生,俱附于地,皆从其母。若知母不知父,乱之道也。天地亦不能久,而况于人物乎?故圣人作易,必尊乾坤,扶阳抑阴也。

天元五运之序,起于土,次以庚金自西而出,次壬水、甲木、丙火返于戊土。太玄五行之序,始于甲乙木,自东而起,次庚辛金、丙丁火、壬癸水,终于戊己土。

自西出者,从阴数也,由右而行,元气随天数左行,地承天也,所谓布气而生物也,以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为洛书母生之序,顺布者也。《天元玉策》专论地之元气,故用顺布之数。以甲为首者,承天也。

自东起者,从阳数也,由右而转【自东而西,乃由南而北】,太极随地数右转,天下地也,所谓生气以变时也,以木生金、金生火、火生水、水生土,为河图父生之序,逆生者也。《太玄》之数,以地承天,致用虽在气,生气实由日。纪气于中首者,明顺布之序;纪日于中宿者,推逆生之原。是故其言五行之数如此者,从所本也。

《天元玉策》用顺布。《太玄》本逆生,《先天卦气图》仲季孟,逆生而顺布也。

《晋志》称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详其意,盖是以克者为主。子云五行之次,三八为木、四九为金、二七为火、一六为水、五五为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自下而上,相克之序也。木居首者,木克土而生金,金反克木而生火,火反克金而生水,水反克火而生土,土反克水而生木,此河图五行,父生之序也。东方甲乙木,生南方丙丁火,火生中方戊己土,土生西方庚辛金,金生北方壬癸水,水复生木,此洛书五行,母生之序也。

父生者,天之气;母生者,地之物。

子云,以木为日甲乙、辰寅卯、声角,以金为日庚辛、辰申酉、声商,火为日丙丁、辰巳午、声徵,水为日壬癸、辰亥子、音羽,土为日戊己、辰辰戌丑未、音宫者,母生之形,论五行之成物也。其先后之次,则从逆生者,父生之气,本五行之受气也。

七律相变,以宫徵商羽角为次者,土自中宫,由巽之地户而出,历南而西,从北而东,复返于地户也。其序当自辰而起,故辰为地户,十二支谓之辰也。

《天元》五运,由己土生金水木火,而复生土者,自西南坤之己未而起,由庚而顺行,复返于坤宫也。坤者,土之母也。地户巽为长女,长女代母,配长男而用事也。

五声

《太玄》:甲乙【角】、丙丁【徵】、戊己【宫】、庚辛【商】、壬癸【羽】;

《淮南》:戊癸【宫】、乙庚【商】、丙辛【羽】、丁壬【角】、甲己【徵】;

《天元》:甲己【宫】、乙庚【商】、丙辛【羽】、丁壬【角】、戊癸【徵】;

《晋志》:甲己【角】、乙庚【商】、丙辛【徵】、丁壬【羽】、戊癸【宫】。

十二律

《太玄》: 寅【角】、巳午【徵】、申酉【商】、亥子【羽】、辰戌丑未【宫】;

《天元》:子午【徵】、丑未【宫】、寅申【徵】、卯酉【商】、辰戌【羽】、巳亥【角】。

土王:子,黄钟之管,八十一【土宫,夏季】;

火衰:未,林钟之管,五十四【火徵,应夏】;

金包:寅,太簇之管,七十二【金商,应秋】;

水浴:酉,南吕之管,四十八【水羽,应冬】;

木衰:辰,姑洗之管,六十四【木角,应春】。

凡声尊卑,取象五行,数多者浊,数少者清,大不逾宫,细不过羽。曰宫商角徵羽者,尊卑之序也。子寅辰未酉,三律二吕,三天两地也。其实,子丑寅卯辰,而吕用对冲数也。

律娶妻而吕生子,有二义。自正音十二律言之,律生吕,为娶妻,如自子生未之类是也;吕生律,为生子,如自未生寅之类是也。每变皆七,一娶一生,通本而十五,乃得二律一吕。总六律六吕,共八十四变,而仲吕复还黄钟。通本之一,则八十五也。自纳音六十律言之,同位为娶妻,架子、乙丑同为金之类是也;隔八而生子,自甲子八变得壬申,壬申娶癸酉,又同为金之类是也。每变,自夫娶妻,至生子,而九子复娶妻,则十也,得二律二吕。即以所生娶者为本,自此每变而八,得律吕各一。总阳律三十,凡一百二十变,而丙辰、丁巳复还甲子、乙丑矣。自甲午、乙未而起,至丙戌、丁亥,阴律三十,亦然。六十律,则二百四十变也。

正音娶妻,用对冲,故一娶而七变,一生亦七变,阴阳各七变,乃生一子,二律一吕,共得十五数,均分之,则一各得五也;纳音娶妻,用同位,故一娶而一变,一生而七变,阴阳共八变,乃生一子,即娶一妇,二律二吕,共得十数,均分之,则二共得五也。

正音者,天而地之数也,故七变得妻、七变得子,天数盈于七也。阴阳各用一数者,体分于两也,共得律吕三,则因体而起用,天之用三也。

纳音者,地而物之类也,故八变得子,九变得妇,地数究于人也。阴阳通用一数者,用合于一也,共得律吕四,则因用成体,地之体四也。

夫妻者,体也,得子而用始行;生子者,用也,得妇而体复立矣。天用虽三,各用五数;地体虽四,共用十数。是故一三五七九为天数二十五。天中自以奇偶分天地,则一五九为三天之十五,而三七为两地之十。尊者得数多,卑者得数少,君臣父子夫妇之义、天地阴阳自然之数之理也。

五运六气,数起大寒,则丑之中气也;《太玄》,气起冬至,则子之中气也。日起朔旦,则寅也。先天体数起冬至,则子之中气,而中、朔同起也。用数起开物在月,则寅之中在气,则二月初起之惊蛰也。《玄》始于春分,则卯之中气,帝出乎震也。《素问》六脉,初气起于冬至后,甲子当是甲己日子时,甲己还生甲也。天之三阳,起于春分,则与先天理同。

洛书数,一六为水,北也;二七为火,南也;三八为木,东也;四九为金,西也;五十为土,中也。《太玄》以五五为土者,地虚五以承天,从天数也。《天元玉册》甲己土运、乙庚金运、丙辛水运、丁壬木运、戊癸火运,则土为一六、金为二七、水为三八、木为四九、火为五十者,本于一二三四五之变数,而五气当之也【五音五运之次、变调之次,亦如先天八卦,皆以变数先后为次】。

《太玄》言“声生于日”,荀氏谓“甲己为角【木】、乙庚为商【金】、丙辛为徵【火】、丁壬为羽【水】、戊癸为宫【土】”者,以甲庚丙壬戊五阳数为主,而阴则从夫也。甲数一,以乙当己,则乙为六;庚数七,以辛当乙,则辛为二;丙数三,以丁当辛,则丁为八;壬数九,以癸当丁,则癸为四;戊数五,以己当癸,则己为十。是故《经世卦气图》以“一六为饥馑者,木数也;二七为兵戈者,金数也;三八为火旱者,火数也;四九为水潦者,水数也;五十为中兴者,土数也”,与甲己为木、乙庚为金、丙辛为火、丁壬为水、戊癸为土之数合矣。

若以洛书数配十干,则甲己为水、乙庚为火、丙辛为木、丁壬为金、戊癸为土。

淮南五律,以戊癸为宫、甲己为徵、乙庚为商、丙辛为羽、丁壬为角,每音七变【即自戊子为宫,七变,而以未为徵;又七变,而使寅为商之类,他可类推】,而十干不动【谓不从十二辰以七而变】。若自戊癸为宫,以干而变七调,从宫徵商羽角相生之次,则戊七变生乙,为徵;乙七变生壬,为商;壬七变生己,为羽;己七变生丙,为角。丙又七变生癸,配戊,为宫;癸又七变生庚,配乙,为徵;庚又七变生丁,配壬,为商;丁又七变生甲,配己,为羽;甲又七变生辛,配丙,为角。即应洛书五行之数矣。此虽名七变,通本,实八变。

若止以六变,通本,为七者,戊六变生甲,甲六变生庚,庚六变生丙,丙六变生壬,壬六变复生戊矣;癸六变生己,己六变生乙,乙六变生辛,辛六变生丁,丁六变复生癸矣。即是淮南王五音变调之次,而合乎火土金木水相生之序也。

阴阳奇偶,分两各行,不相配者,盖七,天也;八,地也。有地,然后有二,阴阳相配也。若仍以八变而从宫商角徵羽尊卑之次,则戊七变生乙为商,乙七变生壬为角,壬七变生己为徵,己七变生丙为羽,丙又七变生癸配戊为宫,癸又七变生庚配乙为商,庚又七变生丁配壬为角,丁又七变生甲配己为徵,甲又七变生辛配丙为羽,十干合为五音,即应淮南王徵数。故世言五音宫商角徵羽者,其序盖由此也。

世又言五行金木水火土,则纳音数东九、南三、中一、西七、北五之序也。

淮南王六十律,每月用五声五律,声数用十干,律数用十二支,干数以戊己庚辛壬癸甲乙丙丁,由中而起,依次而行;支数以子未寅酉辰亥午丑申卯戌巳,由初而起,隔八而行者,十二支,吕数,用对冲之位故也。若用本数,则亦依次而行矣。干属天,支属地,故不同也。

乾:子寅辰午申戌;坤:未巳卯丑亥酉。此易轨偶卦数,本取天日之合,而阳用本位、阴用对冲位者也,子与丑合、寅与亥合、辰与酉合、午与未合、申与巳合、戌与卯合,此天日之合也,六十四卦合为三十二,而用每月进一辰,六用而复初,子未再值初爻。

乾:子寅辰午申戌;坤:未酉亥丑卯巳。此天律数,为用否泰者也。十二律隔八相生之数,子未、寅酉、辰亥、午丑、申卯、戌巳相偶者,阴阳,进退各一位,故阳得本位、阴得冲也。具细数于下。

天元十二律吕分支定卦爻之数

黄钟,子之气【十一月建子,少阴对化司天,黄钟数得三十九,应地雷复卦初九爻,乾阴】;

大吕,丑之气【十二月建丑,太阳对化司天,大吕数得四十二,应风地观卦六四爻,坤音】;

太簇,寅之气【正月建寅,少阳正化司天,太簇数得四十五,应地泽临卦九二爻,乾音】;

夹钟,卯之气【二月建卯,阳明对化司天,夹钟数得四十八,应山地剥卦六五爻,坤音】;

姑洗,辰之气【三月建辰,太阳对化司天,姑洗数得五十一,应地天泰卦九二爻,乾之音】;

仲吕,巳之气【四月建巳,厥阴对化司天,仲吕数得五十四,应坤卦上六爻,坤音,此六吕之音也】;

蕤宾,午之气【五月建午,少阴正化司天,蕤宾数得五十一,应雷天大壮卦九四爻,乾之爻】;

林钟,未之气【六月建未,太阴正化司天,林钟数得四十八,应天风姤卦初六爻,坤之音】;

夷则,申之气【七月建申,少阳对化司天,夷则数得四十五,应泽天夬卦九五爻,乾音】;

南吕,酉之气【八月建酉,阳明正化司天,南吕数得四十二,应天山遁卦六二幺,坤之音】;

无射,戌之气【九月建戌,太阳正化司天,无射数得三十九,应乾上九爻,乾音,此六律之音也】;

应钟,亥之气【十月建亥,厥阴正化司天,应钟数得三十六,应天地否卦六三爻,坤之音】。

元包用策,自坤之六阴,得三十六,以三而进,至五阳成夬,得五十一;自乾之六阳,得五十四,以三而退,至五阴成剥卦,得三十九,其大数与天元同。所不同者,元包以乾坤分生、成,二卦各行,乾皆用进数、坤皆用退数;天元以乾坤分奇偶,二爻间行,乾亦有退数,坤亦有进数。元包乾坤,自下而上,各用本爻;天元,乾用本爻,坤用应爻。元包主卦,天元主律,卦用乾坤,律用否泰,所以不同。

乾,自子而生,则坤当配以午,阴退一位,故自未至巳,六位得冲数也。自子至巳,得乾下坤上,成泰;自午至亥,得坤下乾上,成否。

天元五运相生图

荀氏云:“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者,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也。”盖天元五运,自甲己为坤元祖土之宫,五变至戊癸当丙,为火运,而五气足。第六变,自戊克癸生甲,至壬克丁生戊,即此五声之序也。天元五运顺布,子云五声逆行。顺布者,以己为母;逆行者,以甲为父。

淮南王以十干配五声,比天元,惟土火相易,余皆同。太玄纳音数,大数则土居一、火居二,小数则火居一、土居二,盖论乐之体,则生于宫;论乐之用,则出于虚也。土与水同生,与火同用,故在纳音一五之数,则土与水相易也。

太玄纳音数【五运六气,天之五行也;五音六律,地之五行也;纳音,人之五行也】,甲己为土、乙庚为金、丙辛为水、丁壬为木、戊癸为火者,天之五行也。十干者,天之阴阳也。阴阳配合,冲气始生,甲首偶己土,乃居一,自此相生,以至戊癸为火,而复生土焉,周流转运,如环无端,故其序如此也。

亥子为水、寅卯为木、巳午为火、申酉为金、辰戌丑未为土者,地之五行也。十二支者,地之刚柔也。五气既合,大物已生,四方奠位,五气行焉。北方寒,寒生水,亥子在北,故为水;东方风,风生木,寅卯在东,故为木;南方热,热生火,巳午在南,故为火;西方燥,燥生金,申酉在西,故为金;中方湿,湿生土,中无定所,寄在四维,故辰戌丑未为土。

夫十干圆布者,天之二五之用也;十二支方列者,地之二六之用也。以其方列,故四行各占一方,惟土制中,分寓四旁;以其圆布,故甲对己、乙对庚、丙对辛、丁对壬、戊对癸,通贯上下,主五运于两间也。

若乃天无体,托地以为体;地无用,承天以为用,六气从五运,则亦圆布;十干从十二支,则亦方列。是故壬癸与亥子同在北方为水,甲乙与寅卯同在东而为木,丙丁与巳午同在南而为火,庚辛与申酉同在西而为金,戊己在中,与辰戌丑未同为土,天地合而生万物,此造化之用也。故干始于甲,支始于子,而甲乙寄干,位起寅卯,不在子丑者,主地上之用而言,随地之方也。支干相配,为六十,则人之五行也。推本天地配合之原,而纳音生焉,与天地大数不同者,人物之细数也。

太玄曰:“一六为水,以其在北也;二七为火,以其在南也;三八为木,以其在东也;四九为金,以其在西也;五五为土,以其在中也。”此五行本数也,判于四方者也。又曰:“子午之数九、丑未之数八、寅申之数七、卯酉之数六、辰戌之数五、巳亥之数四,甲己之数九、乙庚八、丙辛七、丁壬六、戊癸五。”此纳音之数也,因其所得于天地合数,而判于四方者也。混元肇分,天甲、地子始相遇于北方,支干上下,相附而行,五六相乘,乃周六十,在天则六十日,在地则六十律也。同位为娶妻,隔八而生子,自甲子相生,至丁巳,凡三十,为阳;自甲午相生,至丁亥,凡三十,为阴。阴阳之分,不相袭,而得数则同。自甲子娶乙丑,隔八生壬申;壬申娶癸酉,隔八生庚辰,以至于戊申娶己酉,隔八生丙辰,丙辰娶丁巳,则复生甲子矣。自甲午以至于丁亥,凡三十,亦然。故阴阳相生,子午不相袭也。每三十位之中,子午各三变而复,均为五数,各得六位。

一生一娶,两两相从,三位而已。类聚三位之数,五以去之【五行之生,本于天五冲气】,视其不尽之阳,忖之以法,则知纳音之原矣【阳娶妻,阴生子。子得父数,阴则从天。故九位之中,以一三五七九为不尽之余数,即见五行所得之数也】。初三位,得八十二,去七十五,所余者七;次三位,得八十三位,去八五,所余者三;又次三位,得七十九位,去七五,所余者九;又次三位,得八十,去七十五,所余者五;末三位,得八十一位,去八五,所余者一。夫九九老阳之气中者,物生之本。八十一之数,得一极九,而又当五数之中。故为土数居中得一,以为四行之主,其气数,自东而出,随天左行,至九而极。三在南为火数,五在北为水数,七在西为金数,九在东为木数。其法,先以土之甲子十二,分布以四方,居一而为主也。四物待土而行,群数皆附土类聚,其纳音之数,从干顺数,遇支与土同,则止,即是共数也。五物既成,气以顺布,土始与四行均为五用。两两相合,所得之数,仍以五去支,火得一,起于甲乙;土得二,起于丙丁;木得三,起于戊己;金得四,起于庚辛;水得五,起于壬癸。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声音律吕之数,是为万物之数。圣人用之,定律吕以作乐,故能调和元气,燮理阴阳,而遂万物之宜也。各具图于后。

十二律娶妻生子图【律生吕,为娶妻;吕生律,为生子】

黄钟【子,乾初九,水】、太簇【寅,乾九二,木】、姑洗【辰,乾九三,土】、蕤宾【午,乾九四,火】、夷则【申,乾九五,金】、无射【戌,乾上九,土】、林钟【未,坤初六,土】、南吕【酉,坤六二,金】、应钟【亥,坤六三,水】、大吕【丑,坤六四,土】、夹钟【卯,坤六五,木】、仲吕【巳,坤上六,火】。

在十二律,五音则自子至巳,巳复还子;在六十律,纳音则子午各生,两不相袭,此玄所谓“同本离末,天地之经,故天一地二也”。

六十律纳音同位娶妻隔八生子图

甲子乙丑【金】、壬申癸酉、庚辰辛巳【八十二】,戊子己丑【火】、丙申丁酉、甲辰乙巳【八十三】,壬子癸丑【木】、庚申辛酉、戊辰己巳【七十九】,丙子丁丑【水】、甲申乙酉、壬辰癸巳【八十】,庚子辛丑【土】、戊申己酉、丙辰丁巳【八十一,此大数也,甲午之数同。大数用一三五七九之奇数,小数用一二三四五之生数也】。

已上,系甲子所生,至丁巳,则反生甲子【申酉,在子丑辰巳之中,与寅卯相易,所谓虎舍水居离】。

甲午乙未【金,三十四】、壬寅癸卯【四十二】、庚戌辛亥【起庚辛,二十四】,戊午己未【火,三十一】、丙寅丁卯【二十六】、甲戌乙亥【起甲乙,二十六】,壬午癸未【木,二十八】、庚寅辛卯【二十八】、戊戌己亥【起戊己,二十三】,丙午丁未【水,三十一】、甲寅乙卯【三十】、壬戌癸亥【起壬癸,三十】,庚午辛未【土,三十二】、戊寅己卯【七十二】、丙戌丁亥【起丙丁,皆逆生而顺布,此水数也,甲子之数同】。

已上,系甲午所生,至丁亥,则复生甲午【寅卯在午未戌亥之中,与申酉相易,所谓龙舍火居坎,此龙虎交法也】。

十干者,天气也;十二支者,地气也。天地奠位,分阴分阳。天,则或以自甲至戊为阳,自己至癸为阴;或以甲丙戊庚壬为阳,乙丁己辛癸为阴者,皆二五也。地,则或以自子至巳为阳,自午至亥为阴;或以子寅辰午申戌为阳,丑卯巳未酉亥为阴者,皆二六也。阴阳通气,迭用柔刚。天则或以甲与己、乙与庚、丙与辛、丁与壬、戊与癸,或以甲与乙、丙与丁、戊与己、庚与辛、壬与癸相从者,皆五二也;地则或以子与丑、寅与亥、卯与戌、辰与酉、巳与申、午与未,或以子与丑、寅与卯、辰与巳、午与未、申与酉、戌与亥相从者,皆六二也。

若夫支干五六二中,又相配偶,天中有地,地中有天,阴阳各三十者,十五而三十也,七八九六之合也。通之为六十者,三十而六十也,七八九六合而又偶之者也。故自甲子至丁巳,为三十阳;至甲午至丁亥,为三十阴。自十与十二者言之,则一阴一阳,因袭不离;自三十与六十者言之,则二阳二阴,相间而行。子午各生,不相沿袭。干以十而复初,支以十二为复初。甲子以六十而复初,阴阳五行,变化顺逆之情,可得而考矣。

易有六爻,则用十二支,而析阴阳为二者也;玄有九赞,则用十干,而并戊己为一者也。天之用在地,地之承在天,故易为天数、玄为地数。至于甲子为万物之数,先天之运世声音、太玄之律历,皆用之。天地之用,本以生物故也。


纳音图

【图略】,以土为一,由东左行,阴数不用,至九而极。三居南,故为火数;五居北,故为水数;七居西,故为金数;九居东,故为木数。五位已定,先以土之甲子十二,分布四方,居一而为主也。四物待土而行,故取数之法,从干顺数,遇支与土同,则止,即应其数也【如甲至庚,遇子而得七;乙至辛,遇丑而得七,故甲子乙丑为金化,皆效此】。再思之而得其义,盖五行之用数也。

土为主,故不本乾坤之数;用为主,故不从本数;人为主,故不取阴数。何以言之?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天三生木,地八成之;地四生金,天九成之;天五生土,地十成之,天地合而生五行也。《洛书》以相生为序者,母生也;《河图》以相克为序者,父生也。二者不同,要之,皆本乎天地也。

若乃十干之气,配乎八卦,壬甲为乾、乙癸为坤、庚为震、辛为巽、丙为艮、丁为兑、戊为坎、己为离。

土之纳音,自子至午,自午至子,独用六子,戊己居中得位,而不取壬甲、乙癸者,有土之后,坎离用事,则乾坤退藏。是故言道者,其始无首、其卒无尾,而以中为极也。

本生者,先推乎天;原用者,必由乎上。是故六十甲子,谓之支干者,取木之义;十二支谓之辰者,主土而言。气至寅而始见,木非土而不生。

是图,自土而起,从东而行,火得其三、水得其五、金得其七、木得其九,纳音之数,若合符节,故曰“土为主,不本乾坤之数”也。

气兆于未形之初,声出于有体之后。气者,生之本;生者,物用之先。以水居一者,主生而言,故子为元实,以壬癸为精,其气最微;以土居一者,主用而言,故子为黄钟,以戊己为宫,其声最巨。

造物之初,生为大,故五行作咸作甘之序,水居一而土居五也;生物之后,用为大,故五音为君为物之序,土居一而水居五也。

此图,以土为一、以水为五,是谓纳音之数,五行取纳音数者。支干者,阴阳之气也,合而遇土,得所栽培,则壮而致用;声色臭味者,万物之用,而声为之最。

然五行之性,有以克为用者,有以生为用者。金逢火而成器,木值金而成材,金、木以克为用,故人之血气当制之,使适中而不可纵也;火,遇水则灭,遇木则传,火以生为用,故人之神当养之,使有余而不可伤也。若夫水、土者,一体而生,相资而成,故水、土同包,中、北同方,一即五、五即一,在人,则元胃通气,实必相益,虚必相损,而王者得一用中,本非二道也。

夫木得金而用,金之用见于木,则以九居木位,而木用九数也;火得木而用,木之用见以火,则以三居火位,而火用三数也;金得火而用,火之用见于金,则以火居金位,而金用七数也。水土相须而用,则以互居其位,而交用其数也。故曰“用为主,不从本数”也。

《皇极经世》,阴阳柔刚变化之数,各一万七千二十四。天地相唱和,日辰合者,各八千五百七十六;不合者,各八千四百八十八。其不合者,八分之,天地各得二百五十六位,合乎律吕图之位数,位得三十三。三十三者,十六与十六偶,而有一焉。在天者,为阳阴自交;在地者,为柔刚自交,邵雍所谓“阳交于阴而生蹄角之类,阴交于阳而生羽翼之类,刚交于柔而生根荄之类,柔交于刚而生枝余之类”是也。合者,止可七分,天地各得一百二十八位,合乎卦气图之位数,位得六十七。六十七者,三十三与三十三偶,而有一焉。在天者,为阴阳交于刚柔;在地者,为刚柔交于阴阳,康节所谓“阳与刚交而生心肺,阴与柔交而生肝胆,柔与阴交而生肾膀胱,刚与阳交而生脾胃”是也。盖物得天地之偏,人得天地之全。为人得天地日月交之用,他类则不能。

王冰曰:“人不与万类同,五虫之中,惟人应其纳音,余皆不应,故纳音主人民。”盖纳音由日辰相配而生。是故天有八象、地有八象、人有十六象者,天地合而生人,犹父母合而生子也。

纳音单用奇数者,阴阳支干皆合,统之有宗,地从天、妇从夫之理也。若奇偶并用,则有合、不合者矣。经世律吕图与太一遁甲数,皆是也。故曰:“人为主,不用阴数也。”

《易》天一地二至天九地十之数,自少而至多;《玄》甲己子午九至己亥四、戊癸五之数,自多而至少者,体用不同也。体自下生,积少成多,长数也;用自生布,分多为少,分数也。

正音起于甲、纳音起于庚,从土也。天道始于甲,至庚而更矣。纳音用甲己子午数者,火起甲乙,得一乐出虚,由天作也;土起丙丁,得二宫为君也;水起壬癸,得五羽,声最微也。木起戊己,得三;金起庚辛,得四,三、四在二、五之中,金木当东西致用之位,各从本数也。

《易》,天地五十五数者,本数也;大衍五十数者,用数也。《玄》,五行五十数者,体数也;纳音二十五者,用数也。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羽为物,皆实体也。徵,火也,火本虚,故为事,事亦虚位,无足体也。

纳音起于四方

甲子乙丑【金、西】、壬申癸酉、庚辰辛巳;戊子己丑【火、南】、丙申丁酉、甲辰乙巳;壬子癸丑【木、东】、庚申辛酉、戊辰己巳;丙子丁丑【水、北】、甲申乙酉、壬辰癸酉;庚子辛丑【土、中】、戊申己酉、丙辰丁巳【自甲子至丁巳,复还甲子,得百二十甲子】。

甲午乙未【金、一】、壬寅癸卯、庚戌辛亥;戊午己未【火】、丙寅丁卯、甲戌乙亥;壬午癸未【木】、庚寅辛卯、戊戌己亥;丙午丁未【水】、甲寅乙卯、壬戌癸亥;庚午辛未【土】、戊寅己卯、丙戌丁亥【自甲午至丁亥,复还甲午,得百二十甲子】。

十二辰数,共七十八,以五干乘之,得三百九十;十日数,共七十,以六支乘之,得四百二十。总六十甲子,得八百一十。甲子、甲午各三十,则四百有五也。四十五者,一节而三气九候也;三百六十者,四十五之八;而四百五者,四十五之九也。

纳音,大数,土一、火三、水五、金七、木九,共得奇数二十五,合之,则五十,余七百六十者,四象归奇七十六,而析一为十,则物数也;细数,火一、土二、木三、金四、水五,共得生数十五,合之,则三十,余七百八十者,律吕数七十八,而析一为十,则生物数也。

大衍之数五十者,天得三而三十,地得二而二十,皆天之天地也。七百六十之物数,加两地之二十,则七百八十,为律数也,地之生物之气也。纳音数,尽加三天两地之五十,得八百一十,为人民者,以其得天五冲气之数也。

《太玄》五行本数五十,纳音一三五七九而子、午各用,亦为五十。或去十而重用午,或去偶而重用奇,皆去地从天也。

《天元》六十甲子,纳音数共八百一十,总一岁,四千二百八十三时,得甲子,旬用七十三,又盈三时,计得数五万九千一百七十有半。以七十二策为日法,一岁得二万六千二百九十八。

五行数,每首四十五,通八十首,计三千六百,加养音四十五,水火二赞三,共四十八,总三千六百四十八【每九首,得五行数四百五,则纳音三十甲子之数。总八十一首,得二百七十甲子之数,为体数之用。加水火二赞,为真数三,以当三甲子,则一以生九十,共二百七十三也。后天卦气图,冬、夏二至,各得卦数二百七十三。《玄》准卦气六十卦,而纳音得其半者,天地合而生人,父母合而生子。子既生则从父,人既生则从天,故《玄》为地承天之数,宗于天一也。六十四卦,得数五百四十六,卦气图云“日卦之数三十,用五百四十六”。《玄》纳音数二百七十三,则不准四卦,可知矣】。

每首四日半,计五十四时,得日策三百二十四,得甲子纳音数七百二十九,计一千五十三。又加五行数四十五,计一千九十八,得一百八十三之六。

河图数,天自一起,以三而变,四变复返于一;地自二起,以两而变,四变复返于二,得衍数一百八十三,在体为一,在用为六。《太玄》策用之六,为天之六用也。总八十一首,用河图天一地二之变数、四百八十六周,则二百四十三表之合也。

每首日策三百二十四者,三十六之九也;纳音数七百二十九者,八十一之九也;五行数四十五者,五之九也。每赞,得老阴极数三十六,以为运行数;得老阳极数八十一,以为生物数;得五行数五,则天之冲气也。

《太玄》,辰数七十八,正得自一至十二之积数;日数七十,比自一至十之积数、五十五,为盈十五者,加其一二三四五之十五,为三元之冲气也。

天用生数十五,地用成数四十,合天地以生人,而属乎天,则人亦用生数十五,故人禀天冲气而灵贵于物也。

《皇极经世》以百三十三为日数,应一卦声音之用数,则十日之数、五十五,而十二辰之数七十八也。《玄》数加十五者,经世日数兼言人物,玄之纳音专主人民故也。

每赞六十,得甲子纳音数八十一。若以三十六为运行日策数,余四十五,得一首五行之数。总八十一首,得五行数九倍,当二千四百三十甲子,通五行数为十,则二千七百甲子纳音数也。玄八十一首,在运行得三百六十四日半,在纳音得体数之用二百七十,而折一为十也。

纳音子午分两数

申酉【土、二】辰巳【金、四】,辰巳【木、二】子丑【土、二】,子丑【火、一】申酉【木、三】,戊己、庚辛。

辰巳,自甲乙至壬癸;申酉,自丙丁至甲乙;子丑,自戊己至丙丁,皆为火一、土二、木三、金四、水五之次,每二辰,历十干,得六十甲子。六辰,则百八十甲子者,十二支为主也。

土二、水五、火一、木三、水五、金四。

辰巳子丑申酉丙丁,壬癸子丑辰巳申酉。

甲乙、辰巳【火一】、申酉【水五】、子丑【金四】

自甲辰至己丑,为火一;自丙辰至辛丑,为土二;自戊辰至癸丑,为木三;自庚辰至乙丑,为金四;自壬辰至丁丑,为水五。每三位,自初起,至复本,各得一百二十甲子,总六百甲子者,以五行为主也。

人中甲子,起于甲,得甲子、甲申、甲辰。

甲子、甲午各主三十,及阴阳相须而用,则隔一间行,所谓分阴分阳,迭用柔刚也。

纳音之数,本由逆生,及顺布,则火一、土二、木三、金四、水五,故地下甲子,自甲戌乙亥之火,左行,至丙午丁未之水而终;人中甲子,自甲辰乙巳之火,左行,至丙子丁丑之水而终。逆生,故隔八相生;以子午为主,则土居中,而金火木水之序右行,自西南入东北也。

逆生者,总得二百四十甲子,则坎离之用,天从地而右行也,故起甲子、甲午,午为天中、子为地中也;顺布者,总得三百六十甲子,则乾坤之用,地从天而左行也,故起甲戌、甲辰,戌亥天门、辰巳地户也。故二百四十者,地之二也;三百六十者,天之三也;一千二百者,人之十也。

寅卯【土二】戌亥【金四】,戌亥【木三】午未【土二】,午未【火一】寅卯【木三】,戊己、庚辛。

戌亥,自甲乙至壬癸;寅卯,自丙丁至甲乙;午未,自戊己至丙丁,皆为火一、土二、木三、金四、水五之序,每二辰,共历十干,得六十甲子。六辰,共百八十甲子者。总十二辰,得三百六十甲子矣。

土二、水五、火一、木三、水五、金四。

戌亥午未寅卯丙丁,壬癸午未戌亥寅卯。

甲乙、戌亥【火一】、寅卯【木三】、午未【金四】。

自甲戌至己未,为火一;自丙戌至辛未,为土二;自戊戌至癸未,为木三;自庚戌至乙未,为金四;自壬戌至丁未,为水五。五行各三位,自初起,至复本,各百二十甲子,总六百甲子。总三十位,则二百甲子矣。

地下甲子,起于甲戌,得甲戌、甲午、甲寅。

南北为经,阴阳正,故午则日在午,子则日在子;东西为纬,阴阳交,故卯则日在酉,酉则日在卯。

龙含火而居坎,坎位在西方;虎含水而居离,离位在东方。先天,阳,性动则速;阴,性静则迟。离中有阴,为情也,故日行舒迟;坎中有阳,以阳为性也,故月行疾,皆离。

《参同契》曰:“刚柔迭兴,更历分布。龙东虎西,经纬卯酉。刑德并会,相见欢喜。刑主杀伏,德主生起。二月榆死,天魁临卯。八月麦生,天刚据酉。子南午北,互为纲纪。”朱敬一曰:“言阴阳交结也。南北为经,东西为纬。举东合西,魂魄相扶。刑中有德,德中有刑。如'二月榆死,天魁临卯。八月麦生,天刚据酉’,二月少阳,草木生发而榆落者,以金胎于卯木,则生气中含杀气也;八月少阴,草木黄落而麦生者,以木胎于酉金,则杀气中含生气也。五月太阳之中,而一阴生,以子之水胎于午也;十一月太阴之中,而一阳生,以午之火胎于子也。午南子北,未济也;子南午北,则交而既济也。龙东虎西,则交而随矣。南北,气交而刑不交,故为经;东西,气、刑俱交,故为纬也。

二五散,而为十干;二六散,而为十二支。十干合,而成五音;十二支合,而成六律。支干配合,纳音生焉,在天,则六十日;在地,则六十律也。

十与十二,历数,天数也,天之阴阳、地之柔刚,各未合,天之一也。五与六,律数,地数也,天之阴阳、地之柔刚,各自合,地之二也。五六交,而成六十甲子,纳音数,人民数也,天之阴阳、地之柔刚,两相合,人之三也。

康节之书,元会运世,用十二与三十各行者,历数也;声音律吕,用四十与四十八,始则自交者,本数,地数也,终则相交者,用数,物数也。十二者,六而两之;三十者,十而三之;四十者,十而四之;四十八者,十二而四之。十者,五也;十二者,六也。五六,天地之中,故其书立五而名曰“皇极”;其曰“经世”者,三十年为一世,以日之变三十为主,天之运行数也;曰“观物”者,三十加二闰,得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以地之位十六而三十二为主,地之生物数也。

乾坤之策三百六十,当期之日,又三十之,则一万八百,故运行之数,以一万八百为一会,则三十偶卦之策数,而三十年之日数也。若三十二之,则一万一千五百二十,故生物之数,以一万一千五百二十当一会,则三十二偶卦之策数,而三十二年之日数也。

元会运世,一运分十六位,得十六卦,以阴数合之,则三十二位,而三十二卦也。是故康节经世数,则易乾坤之策数,而自相乘;观物数,则易三篇之策数而六倍之也。

观物有二数,有生物之数,又有动植数也,则易五百十二卦,挂一之蓍,十析而四之之数。其用数,见于律声,则易归奇合卦之策,七与为日之用数者,天包地,故日兼辰也。经世动、植用数,各一万七千二十四,各以均与卦气图一百二十八位,每位得一百三十三者,理正在乎次也。

《太玄》于日数,上去一二三四,下去十,取其中自五至九之五数,偶而用之,甲己九、乙庚八、丙辛七、丁壬六、戊癸五,共七十,在本数,则一三五七九,阳日得二十五者,五五也;二四六八十,阴日得三十者,五六也。其数,地多于天,阴胜于阳。偶而用之,各得七五三十五,则五六皆从天之七用,天地之数始均矣。

于辰数,上去一二三,下去十与十一十二,取其中自四至九之六数,偶而用之,子午九、丑未八、寅申七、卯酉六、辰戌五、巳亥四,共七十八,在本数,则一三五七九与十一,律数三十六者,六六也;二四六八十与十二,吕数十九数也。

其三数,皆以支干为用,则用归与人物与《太玄》之意合,故物数二百六十四者,《太玄》全蓍一首八揲之数也;地数二百五十六者,《太玄》除挂一一首八揲之数也。

三十者,三五而合之,七八九六也;三十二者,十六而合之,八卦四象也;七者,天之赢数;十九者,天地之终合也。

观物,地之二位,共得天之十四律以为基;天之二位,共得地之十九吕以为基。合四位,三十三,则《太玄》之蓍也。

太玄为纳音数与观物数合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者,十日之数也,得五十五。加十一与十二者,十二辰之数也,得七十八。总二数,而一百三十三。是故先天乾坤十六位,得数一百四十四,去乾之二、泰之九,各用七位,共一百三十三。

四十二者,六七也。其数为吕多于律,阴胜于阳。偶而用之,律数四十二、吕数三十六,则天地互用,律吕之数始正矣。

辰数,惟律吕互用,于本数初无加损;日数,于本数之外,自然加一十有五。辰数均之,则一阴一阳共用一十者,五六之合,天地匹用;加十有五,则日各用七,独从天之用矣。是故玄之日辰数,比先天日数多其十有五也。

玄以日辰相偶,五配六者,得三百九十;而六配五者,得四百二十,通八百一十,为六十甲子之数,则九九而十折之者也。纳音自此出焉,民人之生无逃于此焉。是故一龠之黍千有二百,而一龠之分八百一十者,阳数四百二十为实,阴数七百八十为虚实各半,阳一阴二之理也。

《太玄》以一六、二七、三八、四九、五五为五行数,共得五十,通日辰数一百四十八,为一百九十八,则蓍策三十三而六之,为三玄各用其二,每玄得六十六,与观物八十八,去一用三之数合矣。

邵康节先生曰:“天以独运,故以用数自相乘,而以用数之用,为生物之时也;偶而生,故以体数之用,阳乘阴,为生物之数。”二百五十六者,地之位也;二百七十者,体数之用也;阳乘阴者,以二百七十乘二百五十六,得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当六会物数,则卦气图生物全数,而半之也。又半之,得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则三会物数。在地者,用其半;在物者,用四之一也。

于二百七十之中,去四者,存地之体也。余二百六十六,则月数之用、百三十三,而偶之也。以乘二百五十六,得六万八千九十六。半之,则三万四千四十八者,三会物数而一阴一阳各存地之四位、二百五十六者也。

以均分于卦气图,一阴一阳各用二百五十六位,每四位,通得二百六十六甲子,共一百三十三之中,甲子合者六十七,则人数也;不合者六十六,则物数也。甲子合者,为纳音数,故生民人也。

观物动植用数,起于实。用数二百六十四者,六十六之四,均为物数也。以分于百二十八位,每位得百三十三者,六十六偶之而加一焉,乃分民人于物数矣。

夫六十六者,三十三而偶之也。三十三者,十六偶之而加一焉。十六者,地之全体也。十六相偶无一者,地得一者为物也。三十三相偶无一者,为物得一者为人也。盖无地一则不成物,无天一则不为人也。

一者,太极也。合之则一,散之则五,故一二三四五者,天之生数,太极本体也。自一至五,总其大数,则为五;积其细数,则为三五者,三才各具冲气也。十五之数,老阴老阳以九六分之,为天之阴阳者,用之变也;少阴少阳以七八分之,为地之柔刚者,体之常也。合之,为三十,故一月之日三十,阴阳各之,朔望各半也。本数止有十五者,体本乎天,阴则分阳而已。

《太玄》日数独加十五者,夫岂子云之私意哉?盖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日辰本数得一百三十三,去其始,本以五六中数,偶而用之,自然盈其二五。是故人在天地间,独灵贵于万物也。

观物以地为主,通用人物数,数二百六十六。数之中,人得一百三十四,物得一百三十二,人比于物,独一阴一阳之真。《太玄》以纳音为主,专用人民数,故一百四十八数之中,去其百三十二,多十有六数,则太极之真一,与三才之冲气,人实备之矣。是故乾得一一,坤得八八,多寡不同,其归一也。

论礼乐生于律历

礼乐生于律历,律历生于数,数祖于易,易以八为卦、以六为爻。八者,体也,四之偶也,方者围四径一,四者,地之方也;六者,用也,三之偶也,圆者围三径一,三者,天之圆也。天无体,托地以为体,故卦始于四象,而成于人也;地无用,承天以为用,故爻始于三画,而重于六也。

历以正三辰五星之时于天,所以求天数也。起于四者,天托地以为体,故以方体圆也。然体无用不行,以方数立体,必以圆数致用者,从体起用,圆者终圆也。

律以通三统五行之气于地,所以求地数也。起于三者,地承天以为用,故以地用方也。然用无体不立,虽以圆数致用,必以方数数五体也,摄用归体,方者终方也。

盖历者,象也,其体本方,一年之历分四时者,方数也,以天统乎体者,圆者先立其体故也;律者,声也,其用本圆,黄钟之律分三分者,圆数也,以地分乎用者,方者先致其用故也。是故圣人之制历也,先方后圆;而制律也,先圆后方。盖圆者之用,不以方体之则,其象参差而不齐,方矣不济以圆,则忽微之数,将伏匿而难尽;方者之体,不以圆用之则,其声窒遏而不扬,圆矣不济以方,则条畅之音,或散荡而无检。是故历象分于四时者,方也;四时定于闰月者,圆也。律孔径乎三分者,圆也;音正于鬴之六十四者,方也。

自历言之,日欲方而月欲圆;自律言之,声欲圆而音欲方。方圆相济,天地相资,此律历之大本也。

历以知天地之时,定三元五德,正朔服色、名数制度,由此而立,礼之所以生也。礼者,履也。先致其尊者,从地之方也。礼胜则离,必文之使中,乃不离矣,体起用之意也。

律以调天地之气,播五声八音,均调歌舞、钟鼓笙磬,由此而备,乐之所以成也。乐者,乐也。先致其亲者,从天之圆也。乐胜则流,必节之使和,乃不流矣,用归体之意也。

经曰:“礼乐合天地之化,致百物之产,天地百物皆有数焉。知其数以制中礼,则检刑有节,不伤百物之生,而可以养天地之气;知其数以作和乐,则检情有度,不伤天地之气,而可以养百物之生。”

夫礼出乎历四,以地制者,其为本于象,从地之方也,其为用也,以节百物于明,而赞天地之化于幽,则自阳而达于阴也;乐生乎律日,由天作者,为其本于生,从天之圆也,其为用也,通天地于幽,而遂百物之产于明,则自阴而达于阳也。

天托乎地,地承乎天,天地相函,阴阳赓续,一息不离,惟深者能通其情,惟精者能穷其文,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岂曰小补之哉?

玄冲

易经六十四卦者,天之体地也。八八之卦,其刑当方,其数则偶之二。然序卦上下二经,相袭而行者,一也,天地合为一用也。

玄以八十一首准《易纬卦气图》六十卦者,地之承天也。九九之首,其刑当圆,其数则奇之一。然冲以冬夏二至,相对而用者,二也,阴阳分于二气也。

玄错,牝牡群正以摛吉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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