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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仓单质押成为很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导致近年来供应链金融暴雷案例频发,2019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坚持全面管控风险,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该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包括仓单质押在内的供应链金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简要介绍下仓单质押及其主要法律风险。

一、仓单质押的概念

仓单是指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一般认为仓单既具有物权属性又具有债权属性,所谓物权属性是指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的转移代表了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所谓债权属性是指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交付相应数量的仓储物。

仓单质押是指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将合法持有的仓单通过背书的方式出质给质权人,以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融资的担保方式。仓单质押需要具备下列三个条件,首先存货人在持有的仓单上背书记载质押;其次保管人签章;最后存货人将经过背书和签章的仓单交付质权人,至此仓单质押正式成立。仓单质押不需要办理登记,仅需要交付仓单即可设立,但是交付的仓单需要背书和签章,不是单纯的交付就可以。

仓单质押不同于仓储物抵押也不同于仓储物质押。仓储物抵押和仓储物质押都是将仓储物直接作为融资的担保物而不是仓单,仓储物抵押和质押属于动产抵押或者动产质押,设立条件与仓单质押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比如仓储物抵押只需要签约即可设立,而仓储物质押仅需要交付仓储物即可设立。

即便最简单的仓单质押关系也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存货人即货物所有人、仓单持有人和需要以货物融资的借款人;保管人即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仓单开具人;质权人即实际提供融资的出借人,同时也是持有背书质押仓单的人。如果再复杂一点的仓单质押关系中还可能因为他人担保以及仓单背书转让而存在实际借款人、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等多种主体。

二、仓单质押的流程

仓单质押根据融资的对象是银行还是普通金融机构而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大体上是一致的,笔者试着以银行为例将仓单质押的关键流程简述如下

(1)拟借款企业即存货人根据银行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货品送至银行指定的仓库;

(2)仓库方即保管人验货后开具仓单;

(3)存货人对仓单进行质押背书,然后由保管人签章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4)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存货人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同时与存货人、保管人三方一起签署仓储协议,同时银行回要求保管人签署协助处置仓储物的保证书。

(5)银行放款给存货人;

这样一单仓单质押就办理好了,随后随着存货人持续的还款,银行会通知保管人陆续向存货人放货,直至存货人清偿完毕全部借款;如果期间存货人未按照约定还款,银行将通知保管人协助处置货物实现质押权。

三、仓单质押中的法律风险

1、仓单货品特定化的风险

仓单货品特定化是设立仓单质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实现仓单质押权的必然要求,在银行主导的仓单质押中,保管人是银行指定的,其在保管和放货过程中都有较为严格的程序,不容易发生货品混淆的问题,但对于一些融资机构,没有指定的仓储保管人,对于保管人的要求不太严格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存在货品混淆,随意放货的问题,导致仓单货品特定化出现问题,此种情况下,质权人在与保管人签署协议的过程中,首先要在协议中明确保管人的保管职责、保管要求,精确仓储部位,同时还要实地核查货物是否单独存放、对货物或者货物的包装进行单独编号并标记于货品或者货品包装上,同时严格控制出货数量,及时编制货品清单,以达到货品特定化的目的,使货品即便在变动中依然能够达到特定化的要求。

2、仓单质押中的虚假货品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有虚假交易风险,仓单质押也存在虚假货品风险,而且虚假货品风险是仓单质押风险中的最为常见的风险,由于质权人不是货品的实际保管人,其对于仓单对应的货品的控制完全依赖于保管人,因此如果保管人与存货人恶意串通,保管人开具虚假的没有真实货品的仓单,骗取质权人融资,就会导致质权人的资金处于高度危险的境地,虽然此种情况下存货人和保管人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对于质权人而言资金风险却是实实在在的,因此质权人在设立仓单质押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虚假货品的问题,对此质权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谨慎的核查。

首先,质权人应该选择长期合作的,具有较长合作关系的值得信任的保管人。

其次,质权人应当严格审查货品的来源,包括审查购买或者加工生产的货品合同,审查资金流转记录和货品交接记录,从源头上核查货品的来源确定货品是否真实存在。

再次、审查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单单是否相符,单证是否相符。

最后,实地勘察并不定时的抽查存入保管人处的货品编号与存储时是否吻合,确保货品始终真实存在。

3、单货同押的法律风险

所谓单货同押是指在办理仓单质押的同时又将仓单对应的货品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的行为。

仓储物抵押属于动产抵押,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之日即为设立,仓储物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

仓储物质押也属于动产质押,仓储物质押签署质押合同并交付质押物之日设定,冒然一看,因为仓储物质押需要办理交付手续,似乎与仓单质押不太可能竞合,但是实际上要实现仓储物的交付实际上只需要与保管人签署一份所有权变更的协议即可,同样在保管人处保管,但是一份协议即足以达到仓储物交付的效果,这属于交付方式中的占有改定,所以仓储物质押也存在与仓单质押竞合的可能。

不管是仓单质押还是仓储物抵押亦或者是仓储物质押,都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发生竞合后还是应该按照担保的一般规定来确定受偿顺序,在所有上述三种担保方式中,没有办理登记的仓储物抵押顺位最低,其次根据根据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所谓公示的先后顺序是指以让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得知的先后顺序,公示的方式包括登记也包括交付,因此多个担保竞合的情况下按照可以为外人得知的登记或者交付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哪个时间在先顺位优先,时间在后的顺位劣后,如果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则要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所以在办理仓单质押过程中应当核查仓单对应的货品是否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或者质押。

4、关于仓单重复质押的风险

仓单重复质押是指针对同一批货物,同一保管人开具两张或者两张以上的仓单或者不同的保管人分别开具仓单,并分别办理质押的行为。仓单重复质押必然有一张仓单属于虚构货品,一般构成诈骗罪,青岛港仓单重复质押骗贷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仓单重复质押的案例,在仓单重复质押的情况下,从民商事角度来说,仍然应当按照仓单交付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四、仓单质押与保兑仓交易

仓单质押特别是银行作为质权人的仓单质押与保兑仓交易具有一定类似之处,但两者之间在交易模式上还是有较大区别,上文已经详细讲过了仓单质押的流程,那么下面简单介绍下保兑仓交易的流程。

(1)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协议;

(2)买方将签署的买卖协议向银行金融融资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全额承兑汇票;

(3)买方将承兑汇票交付卖方,卖方将货物交付给银行指定的仓储管理人;

(4)银行指示仓储管理人按照买方缴存的保证金比例向买方发放货物,并重复缴纳保证金和发放货物的行为直至交易结束。

由此可见,保兑仓交易是一种借助银行融资购买货物的交易方式,这与存货人将自己所有的货物向银行融资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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