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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一文通

   

一、资本的定义和功能

二、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三、资本分类的构成

四、监管资本的构成

(一)核心一级资本的构成

(二)其他一级资本的构成

(三)二级资本的构成

(四)资本扣除项

五、资本充足率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和管理策略

1、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素

2、资本充足率的管理策略

(三)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1、储备资本要求

2、逆周期的资本要求

(四)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五)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六)杠杆率

1、杠杆率要求的提出

2、杠杆率指标的计算

3、杠杆率指标的优点

4、系统性重要银行杠杆率缓冲要求

一、资本的定义和功能

商业银行资本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可以用来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缓冲意外损失,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等。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自有资本(股东注资等)和借入资本(吸收存款等)。

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增强银行体系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是吸收损失,一是在银行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其功能是为高级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保护;二是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体现为随时用来弥补银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商业银行资本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为银行提供融资;吸收和消化损失;限制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维持市场信心。

二、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巴赛尔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的巴赛尔协议,正式确定了银行资本监管的统一原则,强调了资本在保护债权人免遭风险损失的缓冲器的作用,即资本可以用于吸收银行的非预期损失,这样使得银行资本与风险建立直接而明确的联系。资本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而也是风险管理最根本的动力来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类风险计量模型的使用极大提高了银行衡量风险损失的经确定,并通过银行风险损失映射银行资本承担,使得整个资本管理流程都与风险管理紧密衔接,不断推着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整体统一,从而确立了资本管理在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地位,建立起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资本分类的构成

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和本质特征,商业银行的资本主要有账面资本、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三个概念。

账面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即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主要把控普通股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资重估储备、一般风险准备等。即资产负债表上银行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剩余部分。账面资本时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反映了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

经济资本又称风险资本,是在一定的置信度和期限下,为了覆盖和抵御银行超出预期的经济损失(即非预期损失)所需要持有的资本数额,是银行抵御风险所要求拥有的资本,并不必然等同于银行所持有的账面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计量,可以将银行不同的风险进行定量评估并转化为统一的衡量尺度,以便于银行分析风险,考核收益、配置资本和经营决策。

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总量风险水平向匹配的资本,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是能长期支配使用的资金,以被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所以它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监管资本主要用于反映银行风险和合规情况,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限制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除资本充足率外,监管资本还多用来计算信用风险集中度、市场风险高低等指标。

四、监管资本的构成

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一般是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能长期支配使用的资金,以备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所以它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强调其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监管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一)核心一级资本的构成

核心一级资本时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具有永久性、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资工具之后的特征。

核心以及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核心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为:一是直接发行且实缴的;二是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三是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时期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是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没不应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五是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六是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七是收益分配应当来自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八是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九是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十是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十一是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的批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的构成

其他一级资本是非累积性的,永久性的,不带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赎回条款,本金和收益都应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参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为:一是发行且实缴的;二是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必须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能力;三是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四是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是没有到期日,并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六是自发行之日起,至少五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事先批准;七是发行银行赎回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八是本金的偿付必须得到银保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保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九是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和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发行银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费用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法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发行银行的其他限制;十是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十一是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十二是不得包含妨碍发行银行补充资本的条款;十三是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十四是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三)二级资本的构成

二级资本是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以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带赎回机制,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

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是发行且实缴的;二是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三是不得由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是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五是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银保监会的事先批准;六是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七是必须还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转为普通股,触发事件是以下两者之中的较高者,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该银行将无法生存;银保监会认定若不畸形公布公布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八是除非商业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投资者无权要求价款偿付未来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九是分红或派息必须凯子可分配项目,且分配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十是发行银行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十一是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四)资本扣除项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下列项目:

商誉:反映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金融机构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扣除其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反映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金融机构出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五行资产扣除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经递延税后资产。反映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税资产扣减对应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确定收益类的养老资金资产净额。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淘气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五、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比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限制银行过渡承担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持有的复合规定的资本(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总资本进行适当扣除,并保证所有表内资产项目和表外资产项目都包含在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范围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二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找《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各级资本的扣除项,并按照如下公司计算各级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针对上述公式分子部分,巴赛尔委员会对巴赛尔协议二中的监管资本定义进行了修订,目的是提高全行银行体系的资本质量。修订主要包括进一步细化资本结构,制定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性标准,同意资本扣除和调整项目等。统一资本扣除和调整项目等。

分母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银行需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要求计提的资本转化为风险加权资产计入分母之中。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上,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也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银监会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四个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一个层次是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8%,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我国监管要求高于巴赛尔协议三的监管标准(4.5%);第二个层次是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军事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第三个层次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为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赛尔委员会统一规定。第四个层次是针对特殊资产组合的特殊资本要求和针对单价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的风险。

20131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后,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赛尔协议三确定的资本监管要求,与资本监管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和管理策略

1、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素

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是否能够充分覆盖风险,取决于两个方面:持有资本的数量(资本充足率计算分式的分子)与面临的实际风险水平(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在分子方面,一般情况下,若银行的财务状况优良,盈利能力强,可以通过利润留存增加资本数量,进而能够提高改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当然,如果银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直接发行资本工具补充资本数量,对改善资本充足状况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银行的拨备机体政策对银行资本充足情况的影响较为复杂:一方面,拨备能够直接计入二级资本、增加资本数量,但计入的数量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拨备机体会直接影响利润,进而减少利润留存的数量,对一级资本数量增加带来负面影响。

在分母方面,银行面临的实际风险水平(风险加权资本的总量)与银行的额规模资产的质量和结构密切相关。如果银行热衷于简单规模扩张的方式,短期来看可能会带来利润的增加,但在长期内,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势必会加快资本的消耗,导致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在资产质量方面,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差,大量不良资产的处置将消耗较多的财务资源,进而会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同时,如果资产结构不合理,主要资产集中于评级低、风险高的资本消耗型业务,也会影响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2、资本充足率的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资本;二是降低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前者称为分子对策,后者称为分母对策。

1)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一级资本的来源最常用的方式时发行普通股和提高留存利润。普通股时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主要内容,但发行普通股成本通常较高,且银行不能经常采用。留存利润则是银行增加一级资本最便捷的方式,相对于发行股票而言,其成本相对要低得多,一般情况,银行均会规定一定比例的净利润用于补充资本,不过,留存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市场环境、银行的盈利能力、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除上述方式外,银行还可以采取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但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的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二级资本主要来源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计提拨备方式增加二级资本,但只有超过监管规定最低要求的部分才能计入二级资本,而且拨备计提过多会影响银行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利润流程,如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补充二级资本,则必须满足监管规定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标准。

2)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总体的思路是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量,包括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要缩小整体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是采用两种措施:一是降低规模,二是调整结构。

就第一种方法而言,就是需要银行缩小总体的资产规模,这种方法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银行都需要保持适当的规模增长来保持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因此很少采取直接减少信贷投放,或处置资产等降低规模的方法,但是,对资本补充能力不足、资本财务压力较大、陷入危机的银行来说,出于持续经营、维护市场信息的需要,就必须采取处置资产瘦身的措施。

因此,降低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主要是调整资产结构,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对于银行不同的风险暴露,其风险权重差异较大,对住房按揭、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平均的风险权重较低,资本节约幅度大,因此银行可以多发放零售贷款;对公司类贷款,应主动减少评级低、风险高等资本消耗型资产的投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客户尽量提供合格的抵质押品,且要保证抵质押品足值等。

(三)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1、储备资本要求

监管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的储备资本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期建立了超额资本用于发生损失时吸收损失,可以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保证危机时期银行资本充足率仍能达到最低标准,储备自办建立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应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比例为2.5%

正常情况下,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该目标,若银行资本充足率落入最低资本要求与该目标水平之间,监管当局应当限制银行利润分配,股票回购和奖金发放,通过扩大内部资本留存恢复储备资本。当银行资本水平达到该目标比例时,银行受到的限制最小,储备资产有助于银行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产边际,从而时期有更大的余地来应付经济衰退期的困难。

2、逆周期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应该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逆周期资本旨在确保银行业资本要求考虑银行运营所面临的的宏观金融环境。

在经济上行期,商业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抑制信贷高速扩张,这是因为信贷急剧增长为银行稳健经营带来隐患,并且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为保护银行在经济下滑时免受大规模的违约损失,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度高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资本。在经济下行期,商业银行可以利用逆周期资本吸收损失,维护经济周期内信贷供给的平衡。逆周期资本必须由普通股以及资本或其他具有完全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来满足。

(四)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最低资本要求, 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计提附加资本,我国国内系统中啊哟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使用的附加资本按巴赛尔委员会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及其附加资本要求》规定为1%-3.5%

(五)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是监管机构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各类特定资本要求的总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第二支柱下资本监管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为审慎的特定资本要求,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资本要求,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价银行提出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覆盖集中度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实质性风险,监管当局将根据风险评估与判断对单价银行提出差异化的资本要求,也可以认可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随着大型银行资本规划能力的不断加强,内部资本评估程序逐步完善,监管当局将更多的使用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的信息计提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推动银行改善风险治理框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对于中小银行,监管当局将通过合规性评估,横向比较和趋势分析等多种方法,以监管评估为主导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银保监会有权根据单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提高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银保监会有权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的资本要求,针对贷款行业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根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购买非自住用房的风险状况,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本要求。

从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来看,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通过提升银行的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管理能力,建立内部良性资本约束,构建银行稳健经营之本。

(六)杠杆率

1、杠杆率要求的提出

20094月,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提出,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引入一个更为简单的指标,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衡量金融体系杠杆的积累,201012月,巴赛尔委员会在巴赛尔协议三种,对杠杆率的目标、定义、基本构成、计量方法和过渡期安排做出了规定。

巴赛尔协议三发布后,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的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的理解,影响全球事实的一致性,杠杆率指标一度存在争议,为更好的度量金融机构杠杆水平,巴赛尔委员会于20141月发布了《巴赛尔三:杠杆率修订框架及披露要求》

20116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要求,该办法全面采用了巴赛尔协议三规定的杠杆率计量方法,并对杠杆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比巴赛尔委员会的要求高出1个百分点,由国务院银监会对银行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该办法进一步突出了杠杆率的宏观审慎功能,强调了对银行业整体杠杆率程度的监测和控制。20141月,鉴于巴赛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杠杆率框架,银监会20152月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在维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杠杆率分母)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积极吸收了杠杆率框架的最新要求。

2、杠杆率指标的计算

根据巴赛尔协议三的相关内容,国务院银监会制定了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一级资本-以及资本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其中,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扣减项的统计口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计算资本充足率采用的以及资本及其扣减项保持一致,一级资本扣减项包括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和其他一级资本扣减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减项包括商誉、除徒弟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自持股票、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收益;其他一级资本的扣减项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协议互持的其他一级资本、对未并表金融机构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等。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总额包括:调整后的表内资产总额和调整后的表外资产总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扣减针对相关资产计提的准备或会计估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表外项目余额包括: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得出的余额;其他表外项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得出的余额。

通过对比杠杆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可以发现,杠杆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子相同,均是一级资本净额,分母方面,杠杆率为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为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是了重要的资本监管工具,在监测商业银行资本方面相辅相成,基于风险加权资产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能防范银行背离审慎经营的原则,过度积累高风险资产,弥补了杠杆率忽视资产风险水平的缺点,但无法限制山歌与银行进行规模扩张并加大杠杆水平,机遇表内外资产总额的杠杆率可以反映总资产规模带来的风险,避免了粗放式经营下规模过度扩张,较好的补充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可能存在的顺周期和监管套利问题。两个指标相互配合,促使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方面寻求平衡,既要避免无节制的扩张业务,又要防止为追求利润过度发展高风险业务。

3、杠杆率指标的优点

作为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监管工具,杠杆率兼具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功效,在宏观审慎方面,杠杆率能够起到逆周期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约束商业银行规模的过度扩张,降低杠杆积累和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能对资本充足率形成补充,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保佑相对充足的资本水平。

首先,杠杆率具有逆周期调节作用,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巴赛尔协议二框架下,商业银行机遇风险参数计算得出资本要求,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与实体经济状况具备一定的正相关性。在经济上行期,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一般较低,相应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也较低;在经济下行期,违约概率、违约报酬率等指标相对较高,相应资本要求也有所提高。资本要求和经济周期同向变动对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均造成负面影响,经济上行期银行资本要求较低,加速信贷扩张,助推实体经济过快增长,加速经济泡沫,也增加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经济下行期,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成本相对较高,可能收缩信贷规模压降资产,造成实体经济资金支持不足,加剧经济萎缩。而杠杆率指标具有逆周期的特点,在经济上行期,资产价格上升,银行会扩大资产规模,杠杆率指标会相应下降;相反在经济下行期,银行资产规模相对平稳或缩减,杠杆率指标上升。杠杆率指标引导商业银行针对实体经济状况和资产价格变化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动态管理,既有利于防止金融体系在繁荣时期过度扩张资产规模,又有利于规模下行周期被动去杠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杠杆率避免了资本套利和监管套利,巴赛尔协议二允许银行基于内部模型法计算资本要求,提供了资本套利的可能。银行为降低资本要求,可能通过调整模型参数、挑选样本数据等方式人为改变模型结果,造成参数估计不够审慎,相应资本要求较低。此外,由于可能存在的违约样本数据不足,未经历完整经济周期、模型方法选择不当、模型应用偏差等情况,造成非人为因素模型风险,两者都有可能造成资本计提不足以覆盖真实风险水平,从而直接影响风险抵御能力,而杠杆率不涉及风险模型参数设计,能够有效避免模型套利和模型风险问题。

最后,杠杆率是中性的,巴赛尔协议二框架下风险计量和资本计量方法较为复杂,增加银行业理解难度,也对监管机构提出较高要求,杠杆率指标计算相对简单,仅利用规定的一级资本和风险限额,不需要复杂的计算模型,对银行和监管者专业要求较低,降低实施成本。

4、系统性重要银行杠杆率缓冲要求

巴赛尔三最终方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比一般银行更高的杠杆缓冲要求,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50%×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目前巴赛尔委员会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个组别,资本附加要求分别为1%1.5%2%2.5%3.5%,一般银行的杠杆率国际标准最低为3%,因此要求的最高杠杆率为4.7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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