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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就借款、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等(12个)问答|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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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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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答复来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本公号持续关注国资委相关问答,并进行梳理及研读,已陆续发布《国资委就国企类别、进场交易、融资担保、融资性贸易等(16个)问答》《国资委关于担保、股权、无偿划转等(29个)问答》、《国资委就39号文、进场交易、房租减免等(10个)问答》、《国资委就产权转让、公司章程、担保及外部董事(九个)问答》。

文|赫少华 律师,君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衔接:《汇总:工业地产法律风险要素

国资问答三十条》《公司纠纷(六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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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的问题咨询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以及《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央企业不能向集团外企业借款,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地方性国有企业?如一市级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

答2023-11-20: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相关规定,严禁中央企业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原则上中央企业不得对其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地方国有企业原则上参照中央企业进行管理,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相关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更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定向增资与挂牌交易是否冲突的问题咨询

问:国有控股企业在不满足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正常进场挂牌实现定向增资?如不行需要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定向增资?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答2023-11-24: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您所提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在不满足32号令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中关于非公开协议增资有关情形的情况下,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增资,并按公开披露的投资方资格条件和遴选方式选定投资方。

更新: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问: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

2023-11-0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所述“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行为,其他债权原则上不符合该款所属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其中“债权”是指金融机构债权,一般不包括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的应付账款。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一、关于国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在一家国有控股公司中,如果非国资股东转让股份给国资股东,请问这种情形下需要进场公开交易吗?

2023-10-09: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2号令中企业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主体是转让方,即转让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其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当按照32号令相关规定进场交易。因此,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国有企业股权的行为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畴。

二、关于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国有属性的问题咨询

问:问题一:请问如果A公司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中,国资股东持股比例与外方股东持股比例相同,都为40,且同为最大股东。那么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我们该如何定义公司的国有属性?

问题二:B公司作为A公司旗下的上市公司,A公司为B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那么作为上市公司的B公司是否需要有国有企业标识?

2023-10-24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按照公司股权结构,结合投资关系、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国有股东能够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行为进行实质性支配控制和有效贯彻,且足以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即可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第三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另附(国资问答):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如何区分的咨询

(另可参阅《国资委就国企类别、进场交易、融资担保、融资性贸易等(16个)问答》)

问:国家出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该如何界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该如何界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该如何界定呢?

如果A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持有B公司30的股份且为第一大股东可以实际支配企业,请问B为何种性质的企业,是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还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此外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为何种类型的企业?

答2023-06-20: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直接出资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按照32号令第四条进行判定。

原则上,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对其实际支配控制的企业为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二、根据您提供的信息,B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全资子公司C也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更新:如何区分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股企业的问题咨询?

问:假如A公司为一家国有全资企业,持有B公司百分之四十五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中董事会人数的规定,实际控制B公司,B公司为国有实际控股企业。此时,A公司出资百分之二十,B公司出资百分之八十,成立C公司。C公司是属于国有绝对控股还是国有实际控股(穿透来看,A公司持有C公司2045*0.856的股份。)

2023-11-02: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相关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根据您提供的信息,B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B公司控股C公司,故C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三、关于国有控股企业招投标及进场交易的问题咨询

问:国有控股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某类资产的租赁和销售服务,这个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该类拟用于租赁、售卖的资产时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国有控股企业处置(包含销售)租赁物、售卖主营涉及的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需要进场交易?

2023-10-19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的行为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该种行为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畴,不需要进场交易,可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相关物业列入转让方的固定资产,该等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另附(国资问答):房地产开发类央企的商品销售界定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类央企,部分未售楼盘已转投资性房地产,自持租赁经营后,决定销售,是否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答2018-12-28:如相关资产列入企业固定资产项下,应依据32号令中有关企业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时效如何认定的问题咨询

问:1.《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07号)未对规范性文件的默认时效作出规定,而地方大多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默认为5冠以“暂行”“试行”的为2年,超出有效期自然失效。

从法律位阶上看,“国资发法规”仅为国务院国资委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令属于政府规章,效力位阶比前者要高。请问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时效应当以国务院国资委为准(即不设时效),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即存在时效)为准?

2.中央及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予以规制?

2023-09-221.《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地方国资委。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的公文。

按照有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五、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对子企业借款的问题咨询

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第三(八)条提到“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第三条提到“对闲置资金运作和理财要依法合规,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

上述管理要求中均未提及集团内子企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审慎开展对子企业的借款,并且不限定是否超股比?

2023-10-2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除外;对子企业借款要综合评估风险收益审慎开展;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其中,对子企业的借款应在充分评估借款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审慎开展,对是否可超股比提供没有限定。

六、关于央企金融企业是否允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问题咨询

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以下称《意见》规定“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我们理解上述规定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业蔓延,但是否允许金融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无金融许可证)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2023-09-18: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中央企业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定义的问题咨询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只要含国资属性的就是“国家出资企业”,那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也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畴。

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即该管理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2023-09-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包含子企业




另附(国资问答)关于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的咨询

(可参见《国资委就国企类别、进场交易、融资担保、融资性贸易等(16个)问答》)

问: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比如,地方国资委出资设立了A国有独资公司,该A公司百分之百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B,B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全资公司?以此类推,该B公司百分之百出资设立的三级子公司C,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全资公司?

答2022-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67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章程、股东权的行使、是否设董事会有特殊规定,地方国资委出资设立的A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此执行。A公司100%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B,不属于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会的设置等,应适用公司法其他一般性规定。

实践中,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要求统筹推进。




八、关于解散企业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咨询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点,企业解散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现拟对一国有企业进行清算注销,该拟清算注销企业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是否还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呢?

2023-08-11:清算报告如果显示企业账面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则企业解散时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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