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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实操手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详解
目 录
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界定
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运作思路
(一)资产筛选
(二)引入各类机构
(三)确定交易结构
(四)信托计划运行
三、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风险管控
(一)准入环节的风险管控
(二)存续期管理的风险管控
(三)退出环节的风险管控
四、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运作
(一)基本业务逻辑
(二)重整企业服务信托
1、清偿型重整企业服务信托
2、补偿型重整企业服务信托
(三)纾困服务信托模式
五、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运作
(一)基本业务逻辑
(二)资产管理型服务信托
1、资产隔离模式
2、补充增信模式
(三)债权转换型服务信托
附、重点法律法规条文
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界定
2022年,原中国银保监会提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概念,在信托业转型过程中,通过开辟新业务方向,为信托公司参与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提供政策空间。根据《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是否募资
受益类型
自益或他益
业务品种
1、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2、行政管理服务信托: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资管产品服务信托;担保品服务信托;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3、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4、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5、新型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是否募资
私募
受益类型
自益
业务品种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混合类信托计划
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是否募资
可能涉及到募资
受益类型
公益
业务品种
公益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其他公益信托
其中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四类。其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旨在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其中主要以债务重组为业务方向的信托业务是“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如果是为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的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则是“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
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运作思路
(一)资产筛选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为不良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物权及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为确保受益人权益的实现,考虑主体企业(通常为债务人)自身是否为“有救企业”,同时还要统筹进入资产池的资产质量是否能够产生符合标准的现金流,因此需要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
一是在主体企业方面,应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债务人的真实经营情况进行有效还原。通过会计师、律师及资产评估师对主体企业的基本运作情况、行业壁垒,资产规模与资产分布、权属类型与瑕疵,债权债务分布情况,核心资产状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梳理;此外,还要通过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分析主体企业在行业中的所属地位及其自身的资源禀赋价值。着重分析通过资金引入或资源导入后,公司后续规划的可行性、各环节操作的关键性,为后续管控、监督及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结合底层资产的性质,设置差异化的准入标准和缓释措施。如底层资产为权益性资产,应对原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认缴出资已足额缴足,该股权上是否存在被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负担,权益性资产项下的企业是否还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或重组价值。此外还要结合当前法律法规要求,分析该权益性资产被击穿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形,当出现击穿情形时,对进行信托的权益性资产,可能会因为托管的控制举措,而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底层资产为债权性资产,既要关注债权的到期日、逾期期限、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抵销等情形;又要关注该债权项下抵质押物情况,分析该抵质押查封情况,是首封还是轮候查封。若底层资产为以物抵债资产,则应分析该资产登记是否存在瑕疵,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可以进行产权转移以及是否存在高额税费;若底层资产为无形资产,则统筹考虑该类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主要针对软件/作品著作权、商标等),并充分评估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如在知识产权的评估中,针对专利,应区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价值判断。若底层资产价值过低无法形成现金流,或存在权属瑕疵不宜作为信托财产的,则应剔除;若底层资产存在权利瑕疵或负担的,则应在装入资产池之前进行瑕疵的剔除,恢复权利的完整状态。
(二)引入各类机构
一是引入信托机构。信托公司应共同参与准入阶段资产的识别与筛选,只有在满足底层资产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再由信托机构匹配相应产品设计和咨询服务,通过后续方案的制定和落地,并结合底层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类型,定制化提出更加系统、灵活且有针对性的信托计划产品,在充分发挥信托计划SPV风险隔离作用的同时,提高产品运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是引入资金方。在不良资产信托的资金方,从风险容忍度和价值识别判断能力上分析,最优应为产业投资者,其次为财务投资者,再次为不良资产行业的机构投资者,最后民间一般投资者。资金方可由债务人推荐,也可发挥信托公司的同业优势,进行协助导流甚至资金募集。
三是引入专业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专业性壁垒较高,为消在程序上和运作上的风险,必须要有较为完善且坚实的法律、财务和评估服务进行支撑。通过专业机构的导入,不仅可以尽最大幅度的提升判断的精准性和可靠性,还能借助业内的专业基础和数据信息,提升产品的公信力和合规性。
(三)确定交易结构
结合底层资产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底层资产处置周期、司法环境、市场走势及风险化解进程等),定制化设计专项服务信托计划,并在多方协商下确定委托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受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自益型下为委托人,他益型下可以是其他人)、信托财产(应明确底层资产类型与规模,结构化产品中不同资产所对应的受益人及其份额)、信托期限、参与主体、信托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不良资产的各类经营及清收内容,如保管、处置财产、维护诉讼时效及担保权利、在管理中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披露、按照信托合同进行清算分配实现委托人收益)等。
在确定交易结构后,通过律师和信托公司的专业信息梳理和整合,形成信托合同,并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基石投资者等多方机构的共同磋商与沟通,尽最大可能达成共识,当签约人数和金额达到足以确保信托计划顺利执行的程度,信托计划生效,并进入到执行的阶段。
(四)信托计划运行
结合炜衡律师事务所王兆同、李忠锴两位律师《以“仿重整信托计划”助力困境房企的庭外重组》的专业报告,可以梳理出信托计划的大致运行轨迹:
受益人大会职责
1、受益人大会作为信托计划中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对信托计划中诸如信托文件修改、信托结构变更、管理委员会设置、信托计划的终止等问题进行表决。
2、在具体表决事项上,可结合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区分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和一般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在具体事项的表决上,可根据受影响份额的程度不同,或结构化分层中不同权益人的影响大小不同,对表决权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
受托人职责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信托财产的名义权利人,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执行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二是根据托管职责,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及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
三是对属于信托受益人大会决策的重要事项,向受益人大会提交议案;
四是结合底层资产处置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是是底层资产涉及的各类印章、证照、账户等关键文件或资料进行保管,或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与他人进行共管;
五是其它信托合同约定,应当由信托公司履行的职责。
管理机构职责
1、因不良资产行业的高壁垒性,可参照FA模式引入专业管理团队,对底层资产进行运营和管理,该团队可由原权利人(如作为债务人的主体企业)直接进行管理,也可由外部投资者(如产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等)进行投资,还可由市场招募的专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2、为限制原权利人(主要针对债务人)管理权的滥用,可对其管理权限进行相应的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底层资产对应的表决权、决策权的限制等,尤其是滥用权利时,将会触发管理人的更换机制。
信托收益分配
1、信托产品层面产生的税费;
2、信托产品层面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底层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评估、审计、确权、尽调、拍卖等各类费用);
3、核心资产处置所产生的回流现金,分配给所对应的信托产品优先份额持有人,直至其在合同中确定的债权本金及门槛收益全部实现。优先级份额在本质上为债权清偿利益的转化,当受益人获得信托收益分配之后,相应的受益权份额则应当注销;
4、核心资产处置的剩余回款及其他非核心资产处置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次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持有人;
5、在上述分配完成后,委托人可以选择继续信托计划,产生的剩余回款分配给委托人,或选择终止信托计划,对底层资产进行原状返还。
三、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风险管控
(一)准入环节的风险管控
一是完成资产转移所应履行的程序。如底层资产为权益性资产的,在股权转移时,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为债权性资产,其转移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避免在交付过程中出现资产脱保、权利转让瑕疵或法律纠纷。
二是做好过渡期间的资产保护。进入到经营困境的企业,其各类资产上的权利负担大都较为重叠且负担较重,但进行资产转移时,将会涉及到对部分权利解除后,再重新办理抵质押手续或变更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将会存在部分时差,出现权利保护的真空期,尤其是在信托合同出现不能及时设立或无法设立的情形时,再恢复权利负担的难度较大,很可能导致原始权利人的权益受损。此外,在权利真空期间,也不能排除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情形,导致受益人丧失对资产的控制。为缩短真空期,应与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尽可能缩短时间差,争取在当天完成权利负担的解除和财产的转移。
(二)存续期管理的风险管控
一是厘清权利义务边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底层资产为不良资产,价值波动性较大且有较大可能出现贬值;当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负责管理及处置资产时,将会面临较多的各类纠纷。为防范这一风险,必须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及权利义务边界,并做好充分的风险揭示。受托人应注意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受托责任、义务范围,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的内容和程序履行受托人义务。对债权人而言,信托财产的管理权限、处置条件等关系到债权是否能顺利清偿,因而应格外关注并综合各种因素予以确定。
二是完善存续期监管措施。不良资产处置周期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信托期限较长,应结合注入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类别进行差异化的存续期监管方案,如设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现金回款不会被移做他用;或与相关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共同参与章证照共管、后续运营监督等。
(三)退出环节的风险管控
根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任国兵、王蕊律师的“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五: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解读”等专业报告分析,信托财产偿债后可能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因而信托文件通常会做原状分配的安排,股权、债权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分配涉及转让协议的签署、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务,需要交易对手配合,如因剩余信托财产价值不高等原因导致交易对手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信托财产难以完成分配。为避免信托利益因交易对手原因迟迟难以完成,需在信托文件中约定自受托人向相应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且向相关当事人履行了适当通知义务即视为信托财产全部转移至相应受益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均由相应受益人承担,同时约定受托人对转让协议的签署、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务仅有配合义务。
四、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运作思路
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一)基本业务逻辑
信托公司为提高企业风险处置效率,针对面临债务危机的困境企业,在其市场化重组和司法重整过程中提供的资产流转、资金支持、资金结算、财产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具体业务要素如下表所示:
适用场景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含预重整)的企业。
信托目的
以托管人的中立身份,平衡债权人、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各方主体利益。
参与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重整主体(委托人)、债权人(已获得确认但未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和信托公司(受托人)等。
信托财产
结合具体的破产重整项目,锁定相应的底层资产。
信托受益权
1、按照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否为同一人,可分为自益型信托和他益型信托。
2、按照受益权分级模式,可分为平层设计和结构化设计(将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信托份额、普通信托份额以及劣后信托份额。其中,优先信托份额是对应易变现资产的处置变现所得,劣后信托份额作为兜底)。
信托计划管理机制
1、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最高权力机构是受益人大会,但因为重整主体往往涉及债权人数量众多,存在突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上限的可能,因此只能对最为重要的事项进行集中表决(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受托人、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议案等)。
2、设置管理委员会,承接受益人大会下放的相关权力,承担日常管理职责。具体成员多由主要债权人委派,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策及授权开展工作。
3、受益人大会由所有获得分配信托份额的债权人组成,是信托计划运行的最高权力及监 督机构,有权决定信托的一切重大事宜,如延长信托期限、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变更受托人等。
不良资产信托都是基于管理特殊资产而设立,信托公司正常情况下不会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因此在实操层面,信托合同中一般会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其作为财产权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除此外,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则是根据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令加以运作。
(二)重整企业服务信托
1、清偿型重整企业服务信托
重整企业作为委托人,将重整企业中的优质资产注入到信托计划之中,并将自己作为信托受益人(自益型),收到信托份额分配收益后,直接过手给债权人抵偿其债务;或者直接将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他益型),通过分配信托受益权抵偿其债务,实现即期清偿。具体业务模式如下图:
在上述交易结构中,为符合《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业务设计应统筹考虑如下问题:
资产价值可确定
委托人应当对交付的信托财产有合法处分权,且该部分资产经评估应具有可确定的价值。
内部决策流程手续完备
1、重整企业(包括合并重整的其他关联企业)作为委托人,必须完成相应的内部决策流程。
2、如果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批准,该裁定可视为委托人已履行完毕相应的内部决策流程。
新增债权人预留份额
在破产重整流程中,债权人无法完全确定,因此有必要参照管理人预留偿债资金的做法,由重整企业保留一部分信托受益权,待未来出现新的债权人时,再由重整企业以预留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抵债。
事先商定抵债的债权金额
拟通过信托受益权抵债的方式获得清偿的债权人以及拟被抵减的债权金额应当事先确定。
税务处理
债务人需要因债务重组行为确认所得,如果债务人通过信托受益权抵债的方式减免债务,就需要考虑由此可能产生的税负问题。
2、补偿型重整企业服务信托
重整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成立自益型信托或他益型信托,将非核心资产注入信托计划。重整公司自身在获得信托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转手给债权人,或债权人直接作为信托计划份额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各债权人根据债权比例切分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收益偿付债权人,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并不视为债权清偿。具体业务模式如下图:
在该业务模式下,债权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并不会导致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减少,只是作为一种未来或有权益,是其破产重整的补充补偿手段。因为底层资产质量较差,能否顺利变现实现退出具有不确定性,若重整主体经营不善,服务信托无法有效运行,信托期限就无法准确界定,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设置信托终止条件。
(三)纾困服务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以重整投资人(一般是财务投资人)的分身,参与到破产重整活动当中,通过阶段性股权投资或共益债投资等多种方式,推动重整计划方案的执行,充分平衡债权人、股东、委托人、受益人等各方利益,通过综合运用现金清偿、债转股、留债等不同方式的安排,实现债权人债权清偿最大化,优化破产企业资产负债表,并以资金注入、资源共享、管理经验输出、产业资源整合等方式,提升重整企业的盈利能力。
五、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
根据信托分类新规,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一)基本业务逻辑
债权人服务信托是债权人作为委托人,以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使债权资产能够尽可能少的发生价值贬损,尽可能使债权人获得足额清偿的信托业务模式。其基本业务逻辑如下图:
(二)资产管理型服务信托
债权人将其足额未获清偿的债权交付给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服务信托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集合管理的业务模式。该模式既可适用于债权人数量众多,受托人将分散债权集中受托管理的情形,也可适用于破产重整中留债债权的处理。该类业务的核心在于发挥信托公司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功能,借助其在客户信息采集、受益账户管理、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等基础运营服务方面的优势,为债权人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在具体实操层面,也可以结合债务重组的具体方案,对特定资产进行隔离操作。
1、资产隔离模式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物权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借助财产权信托的风险隔离作用,避免债务人资产被其他人抢先冻结和查封,保证企业核心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经营的稳定性。而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可将收取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抵消债权人及关联人之间在其他投融资等交易中的应收款项,从而实现债务清偿或重组。
基于信托的属性,委托人向信托交付信托资产时,通常以零对价的方式将资产注入SPV,极大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转让价格不公允,尤其是在不良资产信托中,债务人通常已经存在较为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在这种背景下将核心资产装入SPV,只能确保部分债权人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清偿,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构成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对外处置资产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32和33条的影响,存在被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破产撤销权的风险。
若装入到SPV的是股权类资产,因为信托财产交付登记和公示制度目前尚不完善,当前只能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实现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资产托管人将会成为名义上是公司股东,但若底层资产存在出资瑕疵的时候,信托公司将会面临被要求补缴出资,或对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如在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京民终601号)中,原股东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因此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外部债权人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主要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最终判决信托公司以自身固有财产(而非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外部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补充增信模式
债权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自益型财产权信托,并由信托公司代表财产权信托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这一业务模式主要运用于产业链的上下游之间,当债务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出现还款不力的情况,债权人拟为其债权补充具有实际价值的不动产抵押担保,来保证其债权有效回收,就会采取这一信托模式。作为一种较有前瞻性的债务重组手段,这一模式的出现主要是针对抵押登记办理不能的情形。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限制或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且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已经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明确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但在实操层面,部分国土登记管理部门在受理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抵押登记申请时仍然非常谨慎,而这一不良资产信托模式,通过信托公司的增信,无疑为实操层面提供了一些便利。
(三)债权转换型服务信托
债权人将其足额未获清偿的债权交付给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服务信托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管理,并在信托层面将债权转换成其他形式的资产业态(包括但不限于债转股、以物抵债等)、该类信托业务可以满足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定制化需求。
附、重点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经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单位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六条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
1、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
2、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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