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国浩视点|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与实操路径

基小律说:

在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中,企业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为5年的条款规定。2024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在此背景下,部分企业或将对其注册资本进行调整。为给企业合规减资提供有效参考,国浩律师事务所王龙奎律师、田野律师撰写了《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与实操路径》一文。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王龙奎 田野 | 作者

目录

一、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

二、一般减资

三、简易减资

四、减资程序

五、过渡期的特殊减资

六、违法减资的后果

七、结语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调整为实缴制,将现行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调整为公司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且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实缴期限就可以加速到期。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逐步调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故减资已成为许多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出发,对公司的一般减资、简易减资、减资程序、过渡期的特殊减资以及违法减资的后果等实务要点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并指出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企业在进行减资操作时应审慎行事,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减资的合法有效性。




1

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的实施不仅要求有限公司成立后五年内股东必须完成实缴,而且使实缴期限加速到期变得容易实现。

根据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存量公司若超过新法规定的出资期限,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为期三年)内选择一天,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如果原先设置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不超过五年,不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也就是说,自2024年7月1日起,除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注1]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8年内完成实缴,股份有限公司需在3年内完成实缴。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的规定,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未按照上述规定主动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注2]还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可以剥夺其享受过渡期的权利,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

总的来看,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及未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势必导致部分公司因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或为确保股东利益不受影响等原因,着手制定减资方案。




2

一般减资
一般减资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减资方式。关于一般减资,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于一般减资的主要变动在于公司减资的公告形式以及新增了“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非等比例减资为例外”的条款。在减资的公告形式方面,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除继续允许选择在报纸上公告外,还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选项,新《公司法》的此项规定系根据目前网络信息传播速率高于报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在公司减资的公告程序方面为公司提供了便利。关于等比例减资与非等比例减资的问题将在后文中予以阐释。
(一) 已完成实缴的公司减资
对于已完成实缴的公司而言,在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且外债规模较低的情况下,公司可选择一般减资的方式,将冗余的实缴资本通过一般减资的方式退还给股东。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偿债能力会因减资而变弱,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或者外债规模较大的情况下盲目减资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
(二) 未完成实缴的公司减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质上具有财产担保属性。如果在公司股东未完成实缴的情况下,减免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此时虽然未降低公司当前的偿债能力,但是对公司未来的偿债能力有所减损,从而削弱了债权人未来实现债权的担保财产。因此,在一般减资的程序中,无论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完成实缴,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 等比例减资与非等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公司减资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按照股东持有股权等比例减少,减资后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不变。然而,在符合“法律另有规定”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即在减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应发生变化。

尽管现行《公司法》并未对非等比例减资做出规定,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公司采取非等比例减资方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按照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可能会导致大股东采取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的方式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大股东通过非等比例减资来减少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而减少小股东的分红;而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大股东则通过非等比例减资提高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增加其承担的责任。所以,在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问题上,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但基本以“需要全体股东同意”为主流。例如,在(2018)沪01民终11780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为使得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办理定向减资的决议无效。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与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基本一致,有限公司只有在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非等比例减资。




3

简易减资

简易减资的实质是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弥补公司亏损,这一过程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资金的流出,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任何影响。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规定,简易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也就不会面临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压力。

简易减资为公司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在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公司亏损,而后又使用资本公积金也无法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同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减少的注册资本,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其次,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在后续利润分配方面,由于采取简易减资的前提是已将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以弥补公司亏损,因此后续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不得分配利润。




4

减资程序

(一) 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减资方案,方案的内容应主要包含拟减少的注册资本、拟采用的减资方式、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份额、公司债务的安排、减资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等。董事会表决通过减资方案,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且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

(二) 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制定的减资方案进行决议。若采取等比例减资,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采取非等比例减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章程对非等比例减资方案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三)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该步骤的主要目的是让债权人了解公司债务和资产状况,以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

(四)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在“一般减资”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需按照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模板填写相关信息,而后公司需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否则可能无法办理减资。在“简易减资”的情况下无需通知债权人,但仍需进行公告。

对于“债权人”的范围,《公司法》并没有相关解释,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已届清偿期限的债权人、未届清偿期限的债权人、未来必然形成债权的债权人等全部已知的债权人。

(五) 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减资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包括公司减资后的实际状态及公司内部所作出的一些调整内容。

(六)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说明。

另外,减资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因此,在该行政法规正式稿实施后,公司减资的程序有望更加便捷。




5

过渡期的特殊减资
考虑到因《公司法》的修订,众多公司面临减资需求,为保障有减资需求的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顺利完成调整,《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专门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增设了一种特殊的减资程序。符合以下条件的存量公司可以适用该特殊减资程序:一是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是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适用此特殊减资程序,公司仅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在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便可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减资登记。需要强调的是,采用此种特殊减资程序不得减少股东的实缴出资。



6

违法减资的后果

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减资主要包括决议程序违法、通知债权人程序违法以及向工商部门出具的材料失实等。在最具代表性的因未通知债权人而违法的情形中,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要减资使得公司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偿债能力的减弱既包括目前偿债能力的减弱(已实缴的股东减资退还相应注册资本金)也包括未来偿债能力的减弱(免除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02民终2461号案中认为,S公司在减资的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规定公司未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减资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但该行为最终的结果是股东规避了本应承担的股东责任,并产生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结果,上述责任在本质上亦属于侵权责任范畴,李某作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定程序不当减资,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均已具备,其应在减资范围内对S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现行《公司法》中,对于违法减资的后果并无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的修订弥补了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违法减资承担责任方面的空白。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的增设使债权人在公司违法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的救济有法可依,相较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面有所加强。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违法减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违法减资是否有责任来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义务。新《公司法》吸收了这一主流的司法裁判观点。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不仅规定了违法减资后股东的责任,还明确规定了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义务。这一规定与本次《公司法》修订强化公司高管责任的精神一致,通过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督促其尽到勤勉义务,规范公司的减资程序。



7

结语

减资是公司战略调整中的一个重要手段。针对减资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新《公司法》借鉴了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与方法,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新《公司法》还创新性地引入了“弥补公司亏损的减资方式”。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显著提升了公司减资的便利性与灵活性,同时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企业进行减资操作时应审慎行事,要事先梳理公司的债权结构并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战略安排制定减资方案。减资过程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减资的合法有效性,同时避免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针对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虚假宣传、制造恐慌、教唆企业非法减资的行为,《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也作出了回应,要求中介在代办登记时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诱导、协助委托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因此,若企业有减资需求,务必首先咨询专业律师,在获取了专业法律建议之后,方可稳妥处理与此相关的各项事务。

注释及参考文献:

注释:

[1]《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前款公司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各类公司。”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参考文献:

[1] 郜俊辉:《股东平等视角下的减资规制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2] 李业亮:《公司瑕疵形式减资的民事责任》,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19期。

[3] 张俊勇:《论公司法修订中减资制度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特别声明

本微信文章仅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公司法》修订后,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三大法律责任变化
两虚、一抽
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及期限
刍议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欠债,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