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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四方案”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你就知道了!
导读:“一书四方案”是专业律师经常挂在嘴边上的词。那么“一书四方案”到底是什么?又为何常常提起它?老百姓又该通过何种途径去对其进行完整的审查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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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陈娇娇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一书四方案”究竟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此处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即“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时必须审查的文件,相当于建设用地申请的5个附件。建设用地申请能不能得到审批,征收项目能不能依法启动,这“一书四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应条件就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一书四方案”是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内容。
事实上,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尝试登录自然资源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许多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内容都是能够直接看到PDF格式文件的,当然目前尚不是全国各地的所有项目都能够直接在线查询。
然而,实践中却很少有被征收人见过完整的“一书四方案”。这少数见到的被征收人还是在律师的建议或帮助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的。
一、公开主体
2019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一书四方案”的公开主体应当是其制作保存的行政机关。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书四方案”的制作保存主体应当是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如此,公开“一书四方案”的行政机关也就应当是它们了。
二、公开内容
1.“一书”
“一书”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其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1)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四方案”
“四方案”即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各方案的具体内容为: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2)补充耕地方案应包括补充耕地责任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期限,缴纳耕地开垦资金情况等;
(3)征收土地方案应包括被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老百姓所熟悉的“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得就是它。
(4)供地方案应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

三、公开方式
1.主动公开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在2014年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点第一项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公开时间
根据该《通知》第三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征地信息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因此,“一书四方案”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公开渠道
根据上述《通知》第三点第三项规定,市、县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市、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从在明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来看,诸如“一书四方案”这样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许多被征收人却从未看见。被征收人通常是在咨询或委托律师后,经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获知到相关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公开不及时不便捷等,都是征地信息公开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这会影响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也容易激化征地中的纠纷矛盾。

在明律师提示您,尽管部分征收方在履行征地信息公开职责时出现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但知情权是被征收人应当被保障的基本权利。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行使自身的知情权,以便安排自身生活工作,也有利于在权利被损害时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基本介绍

马丽芬律师,女,汉族,北京著名拆迁律师,1979年出生于河北邯郸,河北省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1369891,于2006年师从著名拆迁律师杨在明律师,开始其拆迁维权律师职业生涯,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拆迁案件主办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马丽芬律师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中最早办理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之一,2012年与原盛廷拆迁律师团主办律师合伙成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马丽芬律师为人正直,讲究诚信,办案严谨、负责,执业以来独立或合作办理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约1000件,其中以直管或自管公房拆迁案件、私房或宅基地拆迁案件、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案件、承租房屋拆迁案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等见长,取得了系列卓越办案成果,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执业理念

诚实守信,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秉法直言,以专业的知识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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