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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跑腿人”车祸赔偿大不同——东晟三律师常州晚报做点评

2016年3月26日,常州晚报A6版“依法治市大讲堂”刊登了本所聂荣华、金科、杨雅律师以社会“跑腿人”车祸后赔偿待遇大不相同为题所写的法律分析。

社会“跑腿人”主要包括三类人:快递“跑腿人”、外卖“跑腿人”与从网络上接业务的零散“跑腿人”。这些“跑腿人”的工作性质导致了他们几乎天天都要在外面跑,久而久之“跑腿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远远高于其他人。

东晟所聂荣华、金科、杨雅三位律师分析各类“跑腿人”的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同时也为“跑腿人”提供了其他的有效救济途径。

下附原文:

送外卖、送快递等靠“跑腿”为生的人越来越多, 因职业特殊,他们也成为交通事故高发人群,然而——
同为“跑腿”一族, 车祸受伤后“待遇”却不同 

3月17日,本报以《兼职送饭,常州注册外卖小哥逾2万人》为题,对我市2万余名外卖小哥职业现状进行报道,其中特别指出这些外卖小哥是交通事故的高发人群。

目前,骑电动车在外面靠“跑腿”为生的人群中,除了这些兼职的外卖小哥之外,还有快递小哥及临时跑腿业务员,他们几乎天天要在外面跑。而这些以跑腿为职业的人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成为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一类人群。

然而,同样是“跑腿”的职业,发生同等情况的交通事故而受伤,获得的赔偿待遇有可能完全不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我市几位律师来谈谈这方面的法律话题。

本版文字 殷益峰

与网络平台之间无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小哥车祸受伤不算工伤


今年3月4日中午,我市九洲电脑数码城附近发生了一起车祸,一名送餐员闯红灯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飞,送餐员当场死亡。据报道称,这名受伤的送餐员是兼职,与送餐网络平台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无劳动关系。

因无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聂荣华分析认为,目前的送外卖业态中,一般是由网络平台如美团、百度等与餐馆或饭店签订居间合作协议,餐馆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外卖品。而网络送餐平台向不特定的兼职人员提供的是送餐的业务机会,外卖小哥自行决定是否抢单,是否前往完成送餐。最后他们所获取的报酬是餐馆提供的,送餐网络平台只是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因此,这些送餐员跟餐馆或网络送餐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他的这次受伤不属于工伤。

有其他途径维权吗?

据记者调查,目前在我市,这些外卖小哥的跑腿工具大多为电动车。而跟机动车不同,电动车大多没有上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外卖小哥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很难得到赔偿。那么,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聂荣华律师看来,如果送餐网络平台和饭店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的话,那么从法律上,平台和饭店之间则构成承揽关系。平台承揽了送餐的活,总要有人去干。外卖小哥为平台送餐,事实上构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送餐平台作为雇主,在送餐员发生人身损害时,雇主有代为垫付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送餐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无法取得相应赔偿时,平台有责任代为垫付,之后向相关人员追偿。

当然,这对外卖小哥来讲,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一种有效救济方式。

可以考虑购买保险

在目前的业态下,外卖小哥虽然赚的钱多,但相对没有安全保障。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雅认为,可以考虑购买保险。

其实,据记者调查,目前已经有一些送餐平台为外卖小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有一家平台从每个外卖单子的运费中扣除一定的数额,为外卖小哥购买短期的人身意外险。

当然,外卖小哥个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但相比送餐平台,个人购买保险的价格相对较高。

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员送快递车祸受伤,就能认定工伤


去年5月,杭州一名快递员在送快件时同样是因为闯红灯而被一辆汽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虽然这名快递员跟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A、快递员和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科分析认为,虽然同样做跑腿工作,但快递员的身份与外卖送餐员不同。因为快递员为快递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报酬,两者之间存在稳定长期的用工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属于劳动关系。

因为,快递员实际接受快递单位的管理、指挥及监督,快递员提供的劳动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快递公司向快递员提供了电动车等基本劳动工具,快递公司向快递员支付报酬等。

B、在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快递员在送快递时闯红灯,快递员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为何也能被认定工伤?

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奇伟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

本案中快递工人的工作性质就是在外面送快递,工作地点也是在外面,这一点和固定在厂里上班的工作不同,因此快递工人在送快递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工人负主要责任,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送快递时闯红灯就相当于工人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违章操作,一个性质。”

朱奇伟律师认为,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快递员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就是在外面跑。因此,不仅仅是交通事故,只要快递员是在送快递期间,因送快递而受了伤,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相对于大多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人,这些跑腿者的工作场所比较特殊,马路成为他们的主要工作场所。

还有一种跑腿活属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

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也不能认工伤


在生活中,除了外卖小哥、快递小哥之外,还有一种相对分散的跑腿职业,如有人专门为人从事排队、买菜甚至买水果等业务。

早在10多年前,在上海一所高校内,有学生在业余时间为同学提供打饭打开水业务。相对于送外卖、送快递,这些业务开始算得上是真正的“跑腿”业务。

据记者调查,目前在我市也有此类零散的跑腿业务。在58同城网上,这些业务种类繁多,而且都明码标价。如果你有一件事情需要让他人代劳,只要通过网站或者QQ、微信等聊天软件来发布相关信息,然后就会有人为你跑腿。

这些跑腿者与外卖小哥、快递小哥最大相似的一点是,他们干活的主要内容就是骑车在外卖跑。当然,骑的较多的还是电动车。那么,他们一旦在为人跑腿时发生此类交通事故,该如何维权呢?

江苏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军认为,这些跑腿业务中,发布业务者与跑腿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这些跑腿人在为他人跑腿时,自己受到损害的(包括交通事故),应该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跑腿者在从事劳务活动时骑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跟外卖小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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