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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综合工时制 不是 “终和工时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目前,许多企业采取的也都是员工在家办公、错峰上班、轮岗轮休等以加强疫情防控为基础的工作方式。还有一些企业尝试与过去不同的用工方式,比如共享用工、综合工时等。无论何种方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秩序,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以下,本文将重点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进行解读。 

01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如受季节 、自然条件的限制)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岗位)。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综合工时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此,此种制度仍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虽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02

综合工时制与休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但是,综合工时制也是存在加班的。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总的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由于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的,不存在一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日,自然也就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问题。所以,综合工时制下只有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相对应的计算标准是150%、300%。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即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03

综合工时的利与弊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制具有比较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但疫情期间,部分地区颁布了关于疫情影响期间企业申请综合工时制的特殊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很多优点:

首先,不受固定时间的限制,日常安排工作更灵活,如疫情期间工作量不饱和时可以安排员工集中休息,以此可以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

其次,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工资核算标准由200%降低至150%,不存在 200%的执行标准。而且企业只需在一个综合工时核算周期后,才给员工计算超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用。

最后,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在某日或月的实际工作时长中,可以突破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和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要求。

同时,该制度也有一些缺点。这种工时制对于部分员工工资计算难度变大,可能造成企业额外成本。员工工作量大,休息时间不确定。如在一个周期内,企业不能安排员工在正常周末休息日休息,大量连续的工作容易造成部分员工情绪波动,出现抵触情绪、疲劳情绪。


04

企业申请时应当注意

综合工时适用范围、主体依法确定,企业不可随意安排。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申请综合工时的岗位有三类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简单的举例:快销、生产制造、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行业、文旅行业、金融行业等,在这些行业中的销售类、服务类(餐饮酒店服务员、厨师、维修人员等)、项目计件类(设计师、律师、咨询师、讲解员等)职位。

企业想适用综合工时制是需要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单纯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无效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明确,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9号)第十二条与第十五条明确,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由用人单位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管辖。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书面或实地审查。

书面审查应当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实地审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了解劳动环境、劳动强度、考勤制度和工时安排情况。同时,与劳动者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并公布举报投诉热线,接受问题反馈。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总之企业在就所需岗位申请综合工时审批时,要深入了解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政策,如地方立法文件明确规定的行业或岗位、具体的申请程序及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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