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
、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Article 781 The principle may ask the undertaker to repair, reproduce, reduce payment or compensate if the working achievements do not meet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选择如下做法:
能够修理的, 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能够修理包括在时间上能等,在费用上合理;不能修理的, 可以要求承揽人重做。 重做也包括时间上能等。
减少报酬和赔偿损失可以和修理、重做进行合并选择。即如果承揽人虽然修理或重做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如果因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 定作人在提出修理、重做要求的同时,可以要求承揽人赔偿。
本法条没有规定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因在于承揽人已经完成承揽工作,解除合同已经不可能。但如果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达到了必须“重做”的地步, 定作人当然可以拒绝重做,要求“退还定作物”,并要求承揽人归还所支付的费用。
律师提示:
1. 承揽合同多属于非标,因此,常没有确定的国家或部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标准或者难以确定质量标准时,定作人一定要标明定作物的用途和要求使用期限。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定作物能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效用就会用作定作物的质量标准。
2. 合同应明确由于定作人的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质量问题由定作人自己负责。
3. 合同应明确如果定作物质量有问题,是修理还是重做应由定作人选择。法律虽有此倾向性规定,合同再予以明确更好。
4. 合同应明确, 如果承揽人以定作物不宜修理或修理费用太高为理由拒绝修理的,可以由定作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费用由承揽人负担。
合同应明确计算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的标准和方法,或者确定具体的数额。
瑞士民法典
Art. 372
1 The customer must pay for the work on completion or delivery.
2 Where the work is delivered in stages and payment in installments has been agreed, the amount due for each stage of the work is payable on delivery thereof.
注:delivery thereof= delivery of there, there is “the work delivered in s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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