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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icle 784 The undertaker shall take care of the materials provided by the principle and the achievement completed in a reasonable way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or losses due to its negligence.

民法典对保管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并开辟了专门一章,但承揽合同并非保管合同。本条规定的保管责任可以看作是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的附带义务。与保管合同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

本条规定显然是针对于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情形。定作人提供了承揽材料,但材料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材料交给承揽人后,承揽人自然应当承揽保管的责任。承揽人的保管责任还扩张于承揽人到定作人指定场所的部分情形,如在包工不包料的房屋装修中,承揽人进入定作人的住宅,材料是堆放在定作人的房屋中的,但由于装修期间由承揽人控制装修环境, 装修人有义务对所用材料履行保管义务。

如果定作人同时提供了工具或辅助器具如模具等,承揽人对于材料的保管义务也适用于定作人提供的工具和辅助器具。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仅限于“妥善”的程度。承揽人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但由于其它因素如洪水、地震等造成材料灭失的,承揽人不承揽责任。

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的保管责任是不应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列而言的。 工作成果不同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特别是在所有权方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所有权属于定作人,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属于定作人所有可能会有不同情况。如果定作人提供了一块玉原料,要求承揽人将其雕刻成一件艺术品,则可以认为工作成果从开始,到完工,其所有权一直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物化在其加工的艺术品上了。承揽人自然有保管的义务。但如果一个生产五金件的老板要求一个木材厂生产包装箱,但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五金件,则不能认定包装箱在未交付之前就属于定作人所有。如果包装箱属于承揽人所有,也不存在为定作人妥善保管的问题。如果承揽人不能按时完成合同,则是承揽合同违约的问题,而不是保管的问题了。

实践中,定作人主张材料损毁、灭失的有一定的困难,毕竟材料是在承揽人手中。简单的处理方法是要求承揽人退还剩余的材料。因为,定作人提供了多少材料,工作成果耗费多少材料是容易举证的。

承揽人常常会捣鬼的地方是在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声称材料毁损、灭失或者虚增毁损、灭失的数量谋利。定作人应对相应证据进行认真核查。

法律英语

瑞士民法典

Art. 375

1 Where an estimate agreed with the contractor is exceeded by a disproportionate amount through no fault of the customer, he has the right to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before or after completion.

2 In the case of construction work carried out on his land or property, the work is not yet complete, to call a halt to the work and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against equitable compensation for work already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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