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namic申请延长确认送达时间/管辖异议
McCulloch先生承认Dynamic本应于2021年12月21提交确认送达时间(表明其有意提出管辖异议)。正如McCulloch先生所述,如果允许,Dynamic将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对管辖提出异议,尽管两种方式的实质都是英国法院不是合适的管辖地法院。
(1) 首先,Dynamic希望申请撤销HHJ Pelling法官2021年11月17号签署的许可对Dynamic上进行管辖外送达的命令。
(2) 其次,Dynamic希望根据Spiliada诉Cansulex[1987]AC 460的判决中止本案的诉讼程序。
McCulloch先生承认Dynamic必须先申请解除制裁以便延迟其送达确认。根据枢密院按照在Collins at [68] to [73]的意见判决的Texan Management Limited诉Pacific Elect[2009] UKPC 46 案,与Dynamic提出的两种方式确实一致。
然而,只要Dynamic即将提出的异议依赖于那些在其确认送达之前尚未发生的事件,如那些在2021年12月21日前Dynamic不可能知晓的或期待的事件,即便其及时确认了送达时间- Dynamic也有充分的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旨在通过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和第二项测试标准),这样应受处罚的时间也不会那么长。阿波罗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诉Surinder Singh Manchanda【2021】EWHC 3210
(通信),Teare J第[14]至[16]页。这些后来的事件用柯林斯勋爵和蒂尔法官的语言将是“情势变迁”。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Dynamic希望对管辖权提出两个独立异议。 第二个异议将取决于情势变迁,而由McCulloch提出的变迁在新加坡的诉讼程序中就发生了。
关于管辖法院,Dynamic的主张本案应在新加坡法院或者是中国大陆的法院。主要理由是未质押股份在新加坡,Dynamic在2021年所从事的相关转股行为(签订SSA)发生在新加坡,从事此转股工作的当事人Boopalan女士和Song先生在新加坡,一些证人在新加坡(Boopalan女士和Song先生)且有相关的程序也正在新加坡进行 如即GLAS新加坡诉讼和新加坡强制执行程序。
作为备选方案,Dynamic建议案件交中国法院管辖,理由是许多重要协议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尤其是2018年协议和SSA)。邱的证据表明有些要披露的证据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她说ETS的一些文件存储在山东如意的一个办公室)。邱女士以及她所提供的将作为证人的山东如意员工的数名员工在中国,GASS很多行为都是中国完成的。
尽管McCulloch先生概述了对本法院管辖权的异议,但他并不希望我对这些异议做出决定,希望在延期申请获得许可后,有关管辖的决定另行开庭后再做出指引。
对于Dynamic主张的第一种方式,McCulloch先生解释说他承认违反规则的行为大约持续了两年,毫无疑问,这属于严重违约。
Dynamic没有给出未按期确认送达的真正原因。只是表示当时负责Dynamic的人可能觉得ETS会去处理这起诉讼的,这个理由不可接受。不管情况如何,在我看来,Dynamic不想确认送达是因为参与此案可能要受到本院签署的全球冻结令的影响,显然它是不愿意这样做的。
Dynamic的违规引起了巨大混乱。如果允许延期其后果将造成更多的混乱。GLAS和ETS之间的辩诉已结束,法院已准备好对GLAS请求的简易判决程序做出决定,若不是Dynamic的申请,本应在2023年11月17号做出的。然而,法院还是推迟了开庭但正如法院处理其它案件一样,将其列入快速程序中进行。如果
Dynamic的申请获得批准,那又必须再开一次庭以决定管辖异议事宜。只是(如果Dynamic异议请求被驳回),GLAS才会最终能够寻求对其简易判决申请进行听证,估计2024年都安排不了的,除非法院同意两次附加的听证能够以快速程序进行(这又可能对其它案件造成干扰)。相比较而言,如果Dynamic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其管辖异议应早在2022年(即便是普通程序)底前就已经裁决了。
总结一下大家熟悉的三段式撤销处罚标准:
(1) 违规情节非常严重。
(2) 违规约的原因是Dynamic的故意,这与其不遵守全球冻结令相关联。
(3) 违规行为已造成巨大混乱和成本浪费。撤销处罚将导致更严重的混乱和费用。
对于Dynamic提出的第一种方法,我毫不犹豫地拒绝撤销处罚。
对于麦卡洛克先生所述的Dynamic立场的第二种方式,我注意到他将新加坡的诉讼程序称为情势变迁。但是:
(1) GLAS在新加坡诉讼于2021年11月18日开始,是在Dynamic2021年12月15日知情的情况下且对于GLAS诉请没有任何反对意见。这些全部应该是在Dynamic应当提交送达确认之前,而不是之后。因此,它不是什么情势变迁,因为2021年12月21日之后并无任何变化。然而,即使这些事情是在2021年12月21日之后才发生的,但因GLAS新加坡诉讼程序因本案进行的程序而被中止其程序对于GLAS提出和管辖异议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上的帮助。
(2) 新加坡的强制执行程序直到2023年3月13日才开始。 然而,它们与Dynamic或GLAS均没有关系。他们均非案件当事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Dynamic 和GLAS都可能获得任何关于执行程序的信息。
因此,没有什么情势变迁,Dynamic处理问题的第二种方式对我的撤销处罚的决定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决定驳回Dynamic撤销处罚的申请,同时驳回其与申请 管辖异议有关的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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