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 24.6规定的条件
非常现实的是,Prevever KC女士并未真正向我说明这是一起适用简易判决的案子。而是请求法院对Dynamic和邱女士施加一定的条件,具体即向法院支付款项。
Page KC先生(虽不是McCulloch先生)对此的反应不仅依据邱女士的答辩和证据,而且还有两处技术点值得关注。
(1)对于ETS,他根据ETS2018年签订协议和SSA据GLAS所说是ETS的越权行为。然而,事实是ETS已经将未经质押的股份转让给了Dynamic. 因此,无论如何可以说ETS参与了相关案件。
(2)对于Dynamic, 他说GLAS的案子是SSA并不是代表Dynamic签的,GLAS称Boopalan 女士和宋先生的签名是伪造的。 但事实是Dynamic在BNPPSS开设了账户,接受了来自ETS未经质押的股份并指示BNPPSS 将股份转换为无记名股份后转到其在新加坡JPM的账户内。 不知是哪位自然人代表Dynamic做出这些相关的指示,张女士的证据也未提及此点。 然而,所有这些问题在Dynamic在随后的程序中做出披露后都会明确。 目前,就表面情况而言,Dynamic参与了案件的印象特别明显。
第二,Page先生说唯一的关于非法行为的指责是对破产法s.423节的违反。此点不能成立。
(1)GLAS已经提出10月9号的通知和SSA都是伪造的文件,10月9月的通知是通过欺诈手段制作的。
(2)同时也指出经理证书中含有虚假信息(对此,我认为与邱女士有关,与Mees先生无关)。
(3)总之,上述这波操作就是为了欺诈GLAS。
相应地, 这些技术点均不支持邱女士的主张,也对Dynamic没有帮助。
紧接着,他们剩下的就是我已经确定过的答案了。其理由虽足以阻止简易判决,但对案件却没有什么意义。如果考虑到邱女士和Dynamic早在2023年11月17日即我做出指令的当日起就已经知晓了则更是如此。
特别明显的是Boopalan女士和宋先生在第一时间即以新加坡就有关SSA协议据称是其所做的签名做出联合否定声明。这是差不多有两年的时间了。Dynamic和邱女士未提供任何正面的证据对上述协议上的签字是怎么来的做出说明。
Page先生认为Boopalan和宋先生也话没有注意到此证据也将使他们面临非法共谋的指控。如此,其影响是深远的。 他们似乎是专业的公司受托人,不太可能蓄意从事伪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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