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裁决的标准怎么定?
修正案规定,只有当一方在请求、答辩或相关问题上“没有可能成功的预判”时,才可以做出简易裁决。因此,其标准与法院使用的标准一样。
在诉讼程序中使用此标准时:
·被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辩护或索赔不仅仅是有理由的,尽管他们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一定会在审判中胜诉。
·如果一个案件完全没有实质内容,而且请求、答辩及相关问题与所有其它可用的文件材料明显矛盾。
·英国法院同样会考虑在随后的程序中是否还会有可能会影响请求和答辩的新的证据。
法律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标准和条件。当事人不能在”没有成功的可能“的标准上达成一致也是可能的,因为此概念植根于英国的诉讼程序而不是仲裁。还要尽早考虑他们所选择的机构规则是否有不同的标准,以免引起混乱。
然而,选择”没有成功的可能“标准有巨大优势,因为已经有大量判例对于”没有成功的可能“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适用的标准进行解释。当事人事前及在适用简易裁决时对于仲裁庭适用的标准要求披露的内容都有充分的确定性。
简易裁决是否更容易被撤销?
修正案明确仲裁庭可以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做出裁决,但同时也要求仲裁庭保证其做出的裁决经得起异议的考验。这是除裁决的执行外的另一个问题。
修正案明确规定仲裁庭必须为当事各方提供陈述的合理机会。当事方应明白仲裁庭期待双方上程序时间表上达成一致,允许双方进行书面文件交换或开庭。
如上所述,仲裁庭似乎会采取与法院类似的作法,对于需要大量证据的复杂问题不进行简易处理,以尽量减少任何不公或造成一方无法充分陈述意见的定论。另外,该法案特别将这一权力与该法第34(1)款联系起来,授权仲裁庭可对全部程序问题做出决定。如此,实践中很难对简易裁决提出异议,除非另有问题需要法院进行审理。
实际上,当事方可能会认为简易程序裁决不是什么大问题,但仲裁庭却需要保证其采取的每一步都能确保程序的公平。然而,一旦仲裁庭同意提交书面或口头答辩的公平程序,很难理解为什么简易裁决理容易被异议。。
提案是否有被用于干扰仲裁程序的风险?
简易裁决被一方干扰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是有的。如一方可能会在某些问题上寻求简易裁决以拖延事实查明的时间,在程序中提出多重请求,以搅乱仲裁程序,增加程序费用。
当事方还可能将”简易裁决“作为其请求或答辩的证据,以便在以后的事实争议中改口称他们的请求、答辩及相关问题不适用简易程序。
修正案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裁决,但当事一方必须首先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关键是且永远都是仲裁庭行使裁量权的方式应防止当事方扰乱诉讼程序,同时保留当事方向仲裁庭陈述的权利。
结论:
时间最终会告诉我们,当事人是否会选择不使用简易仲裁裁决,仲裁庭是否会签署简易裁决。如果真能被搞起来,它将是一套有利的工具帮助当事人取得积极的效果,纠正仲裁程序一个根深蒂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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