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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划分是如何确定的?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货物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划分是如何确定的?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604. The risk of the subject matter being damaged or los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before delivery and by the purchaser after,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agreement.  

货物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交割的分界线是“交付”,本条说的非常明白,交付前风险由买方负担,交付后由卖方负担。但交付中的风险应哪一方负担呢?正常情况下,“交付中”意味着交付尚未完成,交付未完成的,风险当然应当由卖方承担。在货物的风险负担及转移上,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应该说是最权威、影响最大和最被广泛接受的规则了。其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就规定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对于交付中的货物只要“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了交付。即国际商会认为一批货物的交付可分开看待,部分交付的,交付货物的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未交付部分继续由卖方承担。

关于交付时间,如本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中,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认定出卖人即完成了交付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如何确定交付的时间呢?合同签订后,交付即完成是一说,但是对于不动产,则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动产可能尚在建设中,认定合同签订时即完成交付就不妥当了。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形式交付,实际上产品并没有实际交付,货物损毁和灭失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在交付前还是在交付后的判断和证明将会成为纠纷的难点。

对于特殊产品的交付如电子产品的交付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交付的方式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货物因受外力、灾害等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包括因货物质量或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风险。如在氧气贸易中,因出卖方使用的包装瓶质量问题造成氧气遗漏灭失,出卖方不得引用本法条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604. The risk of the subject matter being damaged or los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before delivery and by the purchaser after,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agreement.  

货物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交割的分界线是“交付”,本条说的非常明白,交付前风险由买方负担,交付后由卖方负担。但交付中的风险应哪一方负担呢?正常情况下,“交付中”意味着交付尚未完成,交付未完成的,风险当然应当由卖方承担。在货物的风险负担及转移上,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应该说是最权威、影响最大和最被广泛接受的规则了。其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就规定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对于交付中的货物只要“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了交付。即国际商会认为一批货物的交付可分开看待,部分交付的,交付货物的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未交付部分继续由卖方承担。

关于交付时间,如本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中,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认定出卖人即完成了交付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如何确定交付的时间呢?合同签订后,交付即完成是一说,但是对于不动产,则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动产可能尚在建设中,认定合同签订时即完成交付就不妥当了。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形式交付,实际上产品并没有实际交付,货物损毁和灭失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在交付前还是在交付后的判断和证明将会成为纠纷的难点。

对于特殊产品的交付如电子产品的交付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交付的方式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货物因受外力、灾害等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包括因货物质量或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风险。如在氧气贸易中,因出卖方使用的包装瓶质量问题造成氧气遗漏灭失,出卖方不得引用本法条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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