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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2011年08月17日00:04 东方法眼谢琦 刘亚君232人次浏览 评论0字号:T|T

核心提示:原告陈某1948年2月6日出生,其在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情】

  原告陈某1948年2月6日出生,其在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3月22日其在该公司检修皮带时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诊断为:1、左手环指完全离断伤;2、左手食指、中指皮肤裂伤;3、左食指末节骨折及甲床损伤。原告陈某于2010年6月15日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关材料,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该决定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本案所涉的关键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未作规定,所以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资格的年龄,用人单位雇佣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必须退出劳动岗位。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劳动活动,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在

  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应当对其作出工伤认定。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按现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没有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继续上班,就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2.《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的儿童,而未规定禁止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可见,上述规定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3. 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认定为工伤,更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有些劳动者未达退休年龄时就在一个企业工作,该企业一直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直到超过退休年龄该劳动者仍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如果此时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而要通过民事诉讼去解决其有关赔偿问题对该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7月5日作出的[2007]

  行他字第6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两个答复的精神是一致的,都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对其认定为工伤更合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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