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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控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有关政策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解析

关于税控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有关政策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解析

导读:通知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

通知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解析:

这里强调的是:

(1)时间:2011年12月1日(含)

(2)初次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

(4)抵减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可抵减金额: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设备价款抵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这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不得抵扣,故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此项增值税发票无需认证。如税务机关要求认证,在会计处理中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企业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会计处理

(1)支付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等

(2)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以上分录的金额为:设备为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维护费为发票金额。

三、该项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该项营业外收入,深圳会计培训认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纳入收入总额处理。

 

常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关于适用财税[2012]15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201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及技术维护提供商

我局目前涉及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提供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及技术维护费用标准

1、专用设备价格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1416元/套(金税卡1188元/块、IC卡79元/张、读卡器149元/台);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目前执行的价格为690元/套。

2、技术维护费用价格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370元/年;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①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②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③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六、专用设备提供商应对销售的专用设备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技术维护提供商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短信平台等有效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八、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参考:

①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②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③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常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关于适用财税[2012]15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201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及技术维护提供商

 我局目前涉及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提供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及技术维护费用标准

 1、专用设备价格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1416元/套(金税卡1188元/块、IC卡79元/张、读卡器149元/台);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目前执行的价格为690元/套。

 2、技术维护费用价格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370元/年;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①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②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③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六、专用设备提供商应对销售的专用设备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技术维护提供商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七、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参考:

 ①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②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③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为1416+370=1786元,如果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20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1786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为214元;如果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15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1500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为0元,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286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确保每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0,不能为负数。

 2、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文件规定有可抵减金额1000元,如果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为1500元,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1000元,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为500元;如果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为800元,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800元,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为0元;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2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确保每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 ≥0,不能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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