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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当计入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申报纳税月份的当期费用。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印花税属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因此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是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这样,一个小小的印花税,仅仅因为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在会计核算中就产生了到底应当计入哪个月份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在年度中间,似乎无关紧要,但如果正好发生在12月份,就会生产费用跨年度列支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这样就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把12月份申报的印花税计入缴纳税款的来年1月份的费用中,但由于该税金是属于12月份的费用,所以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该笔税款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年度会计利润。
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在其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就“应交税费”科目进行说明时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此规定虽然在列举中没有指明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包括印花税,但并没有象《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那样,单独强调印花税不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
据此笔者建议: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尤其是依据购销金额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改变原来的做法,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加“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按月计提印花税并计入当期费用,在下月缴纳时再冲减该科目。这样核算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又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对“应交税费”科目使用的规定,同时减少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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