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西省长治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运输企业偷税案。涉案企业用自有车辆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后,通过自行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的方式偷逃税款。目前,涉案企业已受到税务机关查处,但此案反映出的“营改增”后企业违法行为的动向值得税务机关关注。
2013年12月,长治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13年1月——11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1月——7月为自己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9份,金额合计60.1万多元,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1.8万元后,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2万元。‘ 长治市襄垣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9日,2012年6月14日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主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批发经营,该企业有运输车辆66辆。2012年10月1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后,开始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8月——11月企业实现销售收入721.8万多元,销项税额79.4万元,进项税额39.8万元,缴税额10.6万元。
2014年3月28日,经长治市国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做出如下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向企业追缴增值税4.2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1.8万元后,多抵扣进项税2.4万元,少缴的增值税2.4万元定性为偷税,因此对其处以1倍罚款2.4万元。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滞纳税款4.2万元,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案目前已执行完毕,企业未提出异议。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www.sxbk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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