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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社倉历史学论文
對於農村中的糧食問題,宋代原有的倉儲制度雖然未能完善解决,但是農村中向來有一些宅心仁厚的富家,能在米貴時减價出糶,借貸常蠲除本利,遇災荒則發廪賑濟,使農家在艱困時得到接濟。[14]然而這種救濟究竟是臨時性的,及至朱熹創設社倉之後,才使農村中救濟貧窮的措施由臨時性進而成為制度性,不僅如此,社倉更具有協助農民儲蓄以改善其本身生活的積極作用,而非只是消極的接受别人救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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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注[1]。
 
社倉之制,一般認為創自朱熹,實際在朱熹創設社倉稍前,魏掞之已有類似做法,在建寧府建陽縣長灘鋪設倉,以穀貸民,但是遇歉收始發廪,不收息。魏掞之嘗師事胡憲,與朱熹為同門。《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載此事:
建陽之南,里曰招賢者三,地接順昌、甌寧之境,其陋多阻,而俗尤勁悍,往歲兵亂之餘,稂莠不盡去,小遇饑饉,輒復相挺,群起肆暴,率不數歲一發,雖尋即夷滅無噍類,然願民良族,晷刻之間,已不勝其驚擾矣。紹興某年,歲適大祲,奸民處處群聚,飲博嘯呼,若將以踵前事者,里中大怖。里之名士魏君元履,為言於常平使者袁侯復一,得米若干斛以貸,於是物情人安,奸計自折。及秋將斂,元履又為請,得築倉長灘厩置之旁以便輸者,且為後日凶荒之備,毋數煩有司,自是歲小不登即以告而發之,如是數年,三里之人始得飽食安居,以免於震擾夷滅之禍,而公私遠近無不陰受其賜。
按元履,魏掞之字。設倉事在紹興二十年(1150)。[15]可知魏掞之設置社倉的動機,也和朱熹相同,是由農村糧食問題所造成的社會不安所引起,而農民既得社倉所貸糧穀,社會也恢復穩定。此後朱熹於乾道五年在建寧府崇安縣設社倉,“其規模大略仿元履,獨歲貸收息為小異”,二人既為同門好友,於是時相討論,“元履常病予不當祖荆舒聚斂之餘謀,而予亦每憂元履之粟久儲速腐,惠既狹而將不久也。講論餘日,杯酒從容,時以相訾謷而訖不能以相訑”(同上)。所以《宋史》稱:“諸鄉社倉自掞之始。”(《宋史》卷四七五《魏掞之傳》)但魏掞之卒於乾道九年(1173),其所創設的社倉形態在生前既未能推廣,卒後繼之管理者又不得其人,以致於喪失原有的功效,[16]而其聲名也遠不及朱熹廣;因此後世的社倉,實多本於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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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一紹興二十年九月丙申條:“自建炎初,劇盗范汝為竊發於建之甌寧縣,朝廷命大軍討平之,然其民悍而習為暴,小遇饑歲,即群起剽掠,去歲因旱,凶民杜八子者乘時嘯眾,遂破建陽,是夏民張大一、李大二復於回源洞中作亂,安撫使仍歲調兵擊之。布衣魏换之謂民之易動,蓋因艱食,及秋,乃請於本路提舉常平公事袁侯復一,得米千六百斛以貸民,至冬而取,遂置倉於長灘鋪。”
    [16]  魏掞之卒年見《朱文公文集》卷九一《國绿魏公墓誌銘》。又同書卷七九《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其後元履既没,官吏之職其事者不能勤勞恭恪,如元履之為,於是粟腐於倉而民饑於室。或將發之,則上下請赇,為費已不貲矣。官吏來往,又不以時,而出内之際,陰欺顯奪,無弊不有。大抵人之所得,枇糠居半,而償以精鑿,計其候伺亡失諸費,往往有過倍者,是以贷者病焉,而良民凜凜於凶嵗,猶前日也。”
 
    乾道五年(1169),朱熹創設社倉於建寧府崇安縣開糴鄉五夫里。創設的緣起,導因於乾道四年建寧府發生災荒,而浦城縣又起盗亂,崇安縣開糴鄉人情為之震動,朱熹正鄉居於此,於是與鄉人左朝奉郎劉如愚共同請求府中撥常平米六百石,賑濟鄉民,鄉里因此而恢復安寧(詳第二節)。遣年冬天,鄉民歸還穀米,官府准予留置鄉中,以備凶荒之需。自次年起,每年夏天即貸放,收息二分,穀米原本分儲於民家,至乾道七年(1171),才依古社倉法,建倉儲存。《朱文公文集》卷七七《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
及秋,徐公奉祠以去,而直敷文閣東陽王公淮繼之。是冬有年,民願以粟償官,貯里中民家,將輦載以歸有司,而王公曰:“歲有凶穰,不可前料,後或艱食,得無復前日之勞,其留里中而上其籍於府。”劉侯與予既奉教,及明年夏,又請于府曰,山谷細民,無蓋藏之積,新陳未接,雖樂歲不免出倍稱之息,貸食豪右,而官粟積於無用之地,後將紅腐不復可食,願自今以來,歲一斂散,既以紆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願貸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僥幸,廣儲蓄,即不欲者勿强,歲或不幸小饑,則弛半息,大祲則盡蠲之,於以惠活鰥寡,塞禍亂源,甚大惠也,請著為例。王公報皆施行如章。既而王公又去,直龍圖閣儀真沈公度繼之,劉侯與予又請曰,粟分貯民家,於守視出納不便,請放古法為杜倉以儲之,不過出捐一歲之息,宜可辦。沈公從之,且命以錢六萬助其役。於是得籍坂黄氏廢地而鳩工度材焉,經始於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
可知社倉的貸本,即出於乾道四年(1168)官府撥下的常平米,而朱熹不依官府原意,用之於歉收時賑濟,改為常年貸放收息,其用意即在抑制農村中的高利貸,使農民在平時也能够改善生活。南宋農村中的利率,苛刻者固然取倍稱之息,即令一般認為合理的利率,也在三分至五分之間,[17]因此二分之息已經很低。社倉雖然建造於乾道七年,但是自乾道五年以後,已有貸放之實。此後歷年貸放,至淳熙八年(1181),經營十分成功,所收息米,除用於建倉之外,並將原來撥自府中的六百石米歸還,十餘年間,已累積息米三千一百石,因此朱熹便將貸放的方式加以改變。《朱文公文集》卷一三《辛丑延和奏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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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參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三章第二節。
 
至今十有四年,其支息米,造成倉厥三間收貯,已將元米六百石納還本府,其見管三千一百石,並是累年人户納到息米,已申本府照會,將來依前斂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
可知由於息米已經累積達到相當數量,此後貸放便不再收二分之息,每一石米只收耗米三升,耗米約原米的三十三分之一,對農民來說,負擔很輕。朱熹所以作這樣的改變,據其自述,是受到當年與魏换之相互討論的影響,“不忘吾友之遺教也”(《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建寧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這一個轉變,顯示社倉的貸本雖然最初由政府資助,但是當息米累積到相當數量之後,就以息米作貸本,而將原來的貸本歸還政府。這些息米,原為借貸的農民所纳,可以視為農民自己的儲蓄,也就是透過社倉來協助農民儲蓄,以解决農民本身的困難。自社倉創設之後,“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朱文公文集》卷一三《辛丑延和奏剳四》),而“米價不至騰踴,富家無所牟利,故無閉糴之家,小民不至乏食,故無劫禾之患,二十餘年,里閭安帖,無復他變,蓋所以陰消而潛弭之者,皆社倉之力也”(《勉齋集》卷一八《建寧社倉利病》)。顯然確實收到穩定農村社會的功效。
    社倉由崇安一地而推廣至南宋全國,也得力於朱熹本人的推動。崇安社倉創設之後,十餘年間,各地的倉儲制度仍然没有改善。常平倉、義倉依舊設於城邑,其惠澤甚難遍及於鄉里農家。乾道末年趙汝愚便曾指出:“州縣之間,每遇水旱,合行赈濟賑糶去處,往往施惠止及城郭,不及鄉村。”(黄淮、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二四七《趟汝愚乞置社倉濟鄉民疏》)淳熙年間李椿也曾上言:“一遇歲歉,則勞宸慮,數下詔旨,勸諭賑糶,存拊之意備至,而州縣之間,不過於州縣城郭,出糶官米,略能薄濟市井之人,而農田之家不預。”(同上《李椿奏常平義倉疏》)趙汝愚、李椿因此而請將義倉之米移置於鄉村,卻都没有得到採納。當時士大夫即令知有社倉,也以類似青苗法譏之;[18]朱熹好友張拭,雖然認為社倉和青苗法義利有别,卻向朱熹提出告誡:“行社倉於一鄉,為目前之便,而遂以介甫之事為有可取,無乃與介甫執鄞縣所為,而遽欲施之於天下者相類乎。”(《南軒先生文集》卷二○《答朱元晦秘書》)言外之意,社倉可行於一地,而不可以普遍推行。僅吕祖謙在淳熙二年(1175)自婺州來崇安探訪朱熹,參觀社倉發斂之政,頗為贊賞,有意仿行,但表示:“然子之穀取之有司,而諸公之賢不易遭也。吾將歸而屬諸鄉人士友,相與糾合而經營之,使閭里有賑蓄之儲,而公家無龠合之費。”(《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婺州金華縣社倉記》)。然而吕祖謙返鄉之後,即登朝為官,随後因病還家,以至逝世,未能有機會實行其意願。因此至淳熙八年為止,社倉之設,未出建寧府境外。淳熙八年,適逢浙束發生大饑荒,宰相王淮即當年的建寧知府,推薦朱熹為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負責救災,[19]朱熹人京上奏,詳述崇安社倉行之有效的經驗,請求推廣於各地,作為防備災荒的久遠之計。《朱文公文集》卷一三《辛丑延和奏劄四》:
竊謂其法可以推廣,行之他處,而法令無文,人情難强,妄意欲乞聖慈,特依義役體例,行下諸路州軍,曉諭人户,有願依此置立社倉者,州縣量支常平米斛,責與本鄉出等人户主執斂散,每石收息二斗,仍差本鄉土居或寄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本縣官同共出納,收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數,即送元米還官,卻將息米斂散,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息米及數,亦當撥還。如有鄉土風俗不同者,更許隨宜立約,申官遵守,實為久速之利。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則亦不至搔擾。此在今日言之,雖無所濟於目前之急,然實公私儲蓄預備久遠之計,及今歉歲施行,人必願從者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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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南軒先生文集》卷二○《答朱元晦秘書》:“聞兄在鄉里,因歲之歉,請於官,得米而儲之,春散秋償,所取之息不過以備耗失而已,一鄉之人賴焉,此固未害也,然或者妄有散青苗之譏。”
    [19]  參見懋竑《朱子年譜》卷二下淳熙八年八月條。
 
所謂“依義役體例”,指義役最初也是起於鄉里士人的自動結合,其後才由地方官呈請朝廷頒行於全國。據朱熹所奏,可知雖以崇安社倉的經驗為本,但也考慮到各地鄉土風俗的不同,而許随宜立約,同時並非强制全國施行,而是聽由各地自願組織,政府固然提供穀米支持,卻也希望富家出米作本。所以有這些彈性的規定,很可能是朱熹受到張拭和吕祖謙的影響,兼採他們的意見。朱熹的上奏,在朝廷上引起争論,“議者以為每石收息二斗,乃青苗法,紛然攻詆”(施宿《嘉泰會稽志》卷一二《社倉條》),但朝廷終於接受户部的意見,按照朱熹的建議,詔行社倉於各郡,只是詔令中强調“任從民便”,“州縣並不須干預抑勒”(《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社倉事目附敕命》)。於是社倉的設置不再限於建寧一地,開始向全國推行。
朝廷詔書頒下之後,各地雖然有人響應,但是並不熱烈,社倉的普遍推廣,似已在朱熹身後。各地對於朝廷推行社倉的反應,不僅“諸路既不能皆如詔”(《嘉泰會稽志》卷一三《社倉條》),即使當時屬於災區的紹興府,也是“府外之六縣亦止報府,言一面措置,竞不以已立社倉為言,惟會稽、山陰二縣至今為小民之利”(同上)。江西常平司有意推動,但“移文郡縣,揭示衢要,累月無應之者”(陸九淵《象山先生全集》卷八《與陳教授》)。朱熹卒於宋寧宗慶元五年,而當慶元元年作《建昌軍南城縣社倉記》時,仍不免感歎“至今幾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猶有不與知者,其能慕而從者僅可以一二數也”(《朱文公文集》卷八○)。初期的推行雖不順利,然而日久社倉的功效終於為人所知,如崇安縣社倉後來由於主持非人而停止貸放,於是鄉里中又再出現富家哄抬糧價而農民聚眾劫糧的現象,社倉正常運營時期社會安寧的景象不復可見;潭州十二縣中,僅長沙一縣於慶元年間設置社倉二十八所,其他各縣都没有社倉,嘉定八年(1215)潭州發生災荒,各縣農民生計窘迫,唯獨長沙縣農民因為得到社倉貸穀而粗有所恃;而其他置倉之地,雖遇凶年,也都能人無菜色,里無囂聲。[20]再加以朱熹門人和理學同道於各地致力推行,在客觀的事實證明和主觀的積極推動相互配合下,社倉的設置日漸普遍。兹表列有關南宋各地社倉资料如下,以見社倉推廣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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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見同注[1]。
 

 

 

 

 

 
    表中所列社倉,廣佈於福建、兩浙、江西、江東、湖南、湖北、四川、廣南、淮南各地,可說是幾乎遍佈南宋各區。而各社倉的倡辦人,如諸葛千能、張洽、李燔、趟師夏為朱熹門人,真德秀、趙景緯為朱熹再傳弟子,萬鎮為三傳弟子,魏了翁、李道傳、李大有則為私淑朱熹之學者;其他如陸九韶為陸九淵的家兄,和朱熹是時相論學的好友,豐有俊為陸九淵門人,劉宰為張拭再傳弟子,潘景憲為吕祖謙門人,也都是理學同道。[21]可知社倉的推廣,朱熹門人和理學同道出力甚多。朱熹生前,亦即慶元五年以前,一次設立社倉的所數,以慶元初長沙知縣饒幹所設的二十八所為最多;貸本出於官者以慶元二年提舉浙東常平李大性於會稽縣所提供的三千二百七十五石為最多,出於民者則以宋光宗紹熙五年吳伸兄弟所提供的四千石為最多。而慶元五年以後,真德秀以知潭州的身份,於宋寧宗嘉定十七年在潭州一次設立社倉多達百所,所提供的貸本高達九萬五千石;趙景緯以知台州的身份,於宋理宗景定年間在台州一次設置社倉也多達六十六所;知太平州麋弁於南宋晚期勸誘民間設立社倉,民眾所提供的貸本更高達二十萬石。早年江西常平司推行社倉,累月無人響應,而李道傳於嘉定八年提舉江東常平茶鹽公事,“攝宣州守,行朱熹社倉法,上饒、新安、南康諸郡翕然應命”(《宋史》卷四三六《李道傳傳》),情况已是大不相同。這種情形,說明社倉的推廣逐漸得到地方政府和民間的支持,有更多人樂於投入更多的貸本,設置更多的社倉。《漫塘集》卷二二載劉宰《南康胡氏社倉記》:
今社倉落落布天下,皆本於文公。
《後村先生大全集》卷八八載劉克莊《興化軍創平糴倉》:
艮齋之倉先廢,而文公之倉,不獨建人守之,往往達於天下郡邑。
按魏挾之,人稱艮齋先生。劉宰和劉克莊二人之文,均撰於宋理宗紹定年間以後,可知朱熹上疏朝廷請求推廣社倉之後五十年,社倉已遍行於南宋全國,成為倉儲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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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見《宋元學案》卷四八《晦庵學案》表,卷五七《梭山復齋學案》,卷六三《勉齋學案》表,卷六九《滄州諸儒學案》表,卷七一《嶽麓諸儒學案》表,卷七三《麗澤諸儒學案》表,卷七七《槐堂諸儒學案》表。
四、發展與演變
 
    朱熹以崇安社倉的經驗而推廣社倉於全國,於是以後社倉的設立,常以崇安社倉為藍本,以米穀作貸本,由鄉居士人主持管理,採取歲貸收息的方式,透過社倉協助農民儲蓄。但是也有許多社倉,由於配合社會的需要、適應特殊的環境或解决現實的難題,不完全本於崇安社倉的規模,而發展出各種不同的經營形態,在組織上也有所改變,使得南宋的社倉具有多樣性,能從各種不同的方向來發揮功效,正符合朱熹奏疏中“更許随宜立約”之意。發展和演變的方向,可以分從四方面來說明。
    第一,以田產作社倉的貸本,藉田租的收入取代利息。自北宋以來,許多公益事業都用田產來維持,如學校的學田、家族的義莊、義役的義役田等,由於田產每年定時有田租的收入,使得這些公益事業能够有固定的經費來源,比較容易持久。其中的家族義莊,和社倉的作用相似,同樣用以救濟貧窮,只不過限於族内而已。[22]在社會既有的這些成例影響下,社倉發展出以田產作貸本的經營方式,是很自然的事。社倉開始推廣之後不久,即有採用這種方式的情形。孫逢吉在袁州萍鄉縣所設的社倉,經營一段時間之後,便計劃逐步購置田產作资本而免除納息。《永樂大典》卷七五一○《社倉條》引《宜春志》:
縣西倉又以在倉積米出糶得錢二千缗足,買民田一百餘畝,竢買及五千把,即盡蠲息米,如有欠折,即以田分米補凑,庶幾悠久不致隳廢。
按禾二十把約當一畝,五千把約當二百五十畝。[23]嘉定元年(1208)温州平陽縣築海堤捍阻潮水後,利用堤旁塗地作貸本,設立社倉。《慈湖遺書》卷二《永嘉平陽陰隄記》:
又經理其旁之塗地,以為社倉,仿晦翁待制,奏請赈貸平陽十鄉細民,不計息,遏饑歲并蠲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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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五章第三節。
    [23]  札隆阿《道光宜黄縣志》卷三一之五《藝文志》載明譚綸與《江西巡撫止高安縣分派書》:“荆國作相時,欲行均田之政,時有令宜黄者,以山田難丈,以禾把準畮,每田一畝,準禾二十把。”
 
所以能够“不計息,遇饑歲並蠲其本”,即由於有塗地租入的緣故。以穀米和田產相比較,“粟之藏易弊,而田之入無窮”(《竹溪膚齋十一藁續集》卷一三《跋浙西提舉司社倉規》),因此用田產作社倉貸本的經營方式逐漸得到採納,如許奕欲行古社倉法,“捐錢五百萬,命契買善田試之一鄉”(《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六九《許奕神道碑》);平江府的田產類别中,“曰社倉田,官買民田,歲儲以備凶荒”(《洪武蘇州府志》卷一○《税賦志》)。而由社倉納息所引起的嚴重問題,也使得一些社倉不得不改變經營方式,停止徵收息米,以田產來維持貸放。自崇安社倉以來,為了防止農民不償本息而逃亡,以致失陷貸本,大概都有結保借貸,共同負責的規定。[24]然而“小民借貸,貸時則易,還時則難,貸時雖以為恩,索時或以為怨”(《黄氏日抄》卷八七《撫州金谿縣社倉記》),賴转自http://www.ZhaZhi.com債逃亡,仍然在所不免,因而將本息轉移給同保之人負擔。不僅同保之人不堪負荷,甚至有時連管理人也由於賠償虧欠而破家,改革之議因此而起。《永樂大典》卷七五一○《社倉條》引《瑞陽志》載知瑞州陳報所設社倉演變的情形:
鄉官里師主之,司户提督,其法秋斂春貸,每户貸穀五斗。……歲久弊生,或散而不可收,或積而不敢散,虧折損壞者,皆責償於里師,非破家不已也,太守方逢辰欲救其弊,委官發穀買田以為經久之計,名曰社莊,貯穀備荒。
所以“積而不敢散”,其原因正在畏懼“散而不可收”,為了解决“散而不可收”的問題,方逢辰才購置田產作為貸本。康知軍所設的廣德軍社倉,在南宋末年也發生了農民逃亡而拖累同保人的問題,[25]宋度宗時黄震進行改革,同樣建議“將各鄉元得康知軍穀本五百擔陸續出糶,随鄉置田,常年積租,荒年賑濟,則自不必取息求多矣”(《黄氏日抄》卷七四《更革社倉公移》)。這一種經營方式,既使社倉的功效比較容易持久,同時也免除了農民的利息負擔,自然更有助於農民改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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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社倉事目》:“每十人結為一保,遞相保委,如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備取保。”俞森《荒政叢書》卷一○上《社倉考》上載《金華社倉規約》:“甲内逃亡,甲頭同甲内均填,甲頭倍之。”
    [25]  《黄氏日抄》卷七四《更革社倉事宜申省狀》:“如貸首抱催足,則有旌孝一都沈子亨等稱,逃亡五十三户積欠穀五千八百四十斤,盡抑令代納之訴;葛下三都潘四五等稱,祖父充貸首,子孫不得脱免,甚至孤寡亦不得免焉之訴,此弊之不可不革者也。如同甲抱逃亡,則有永岳十八都倪四五等稱,逃亡並要甲内填還,鄉民枉被逼勒之訴;桐油一都曾千七等稱,逃户貸穀,穀不出倉,只就倉展息,息上又生息,展轉抑陪之訴,此弊之不可不革者也。”
 
    第二,平糶式社倉的發展。朱熹創設的社倉,採用貸放的方式,以低利貸米給農民,從抑制富家高利貸人手,而同時解消富家的操縱糧價,前述若干社倉以田產租入取代利息,雖與崇安社倉的經營方式已有差異,但仍未脱離貸放式的形態。平糶式社倉則取法於常平倉的經營方式,和崇安社倉的形態截然不同。首先提議設立平糶式社倉的,是陸九淵。陸九淵以其家兄陸九韶在鄉里經營社倉的經驗,指出貸放式社倉經營所受的限制,從而提出改進的意見。《象山先生全集》卷八《與陳教授》:
敝里社倉,目今固為農之利,而愚見素有所未安,蓋年常豐,田常熟,則其利可久,苟非常熟之田,一遇歉歲,則有散而無斂,來歲缺種糧時,乃無以赈之。莫若兼置平糴一倉,豐時糴之,使無價賤傷農之患,缺時糶之,以摧富民閉廪腾價之計。析所糴為二,每存其一,以備歉歲,代社倉之匱,實為長積。
陸九淵認為,貸放式社倉必須在豐年常熟的環境中才能維持長久,否則如遇歉歲,不免有散無斂,因而妨礙正常的貸放,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應該兼置平糴一倉,在豐收時糴米入倉,而將所糴米穀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在常年缺糧季節糴予農民,另一部分則留待歉歲之用,也就是以平糶的方式,直接打擊富家的操縱糧價。陸九淵所以會主張將原來行之於城市的常平倉經營方式移用於農村,實由於南宋時期農家生活已和市場經濟發生密切的關係。[26]而富家的高利貸和哄抬糧價,兩者相互關聯,米價既平,利率自必降低,因此平糶式社倉和貸放式社倉經營方式雖然有所不同,而所收效果實相一致。此後各地社倉,不乏採用平糶的經營方式,如張訢所設的邵武軍光澤縣社倉,“夏則損價而糶以平市估,冬則增價而糴以備來歲”(《朱文公文集》卷八○《邵武軍光澤縣社倉記》);如合州巴川縣景元一等人所立的社倉,“登熟則以價糴之,……期月穀價暴貴,細民不易,則收二分之息而糶之,以濟貧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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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參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三章。
 
以平市價”(《宋代蜀文輯存》卷一○○度正《巴川社倉記》)。類似的例子尚有不少,但這些社倉,都是僅採取平糶式,而非如陸九淵所建議,以平糶式和貸放式相配合。嘉定十七年(1224),真德秀在潭州救荒,設立社倉,則是兼採貸放和平糶兩種方式,而各有不同的濟助對象。《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勸立義廪文》:
在諸縣則廣置社倉,貸穀止及末等有田之人,而細民無田者不得預也。復請于常平司,以今歲義米附納社倉,為赈糶之備。然義米有限,貧民至多,豈能均及,於是又以居鄉之日所為義廪規約,以勸有力之家。……義廪云者,非捐所有以與之,特出所有以雜之而已。
可知真德秀在潭州鄉村所設的社倉,對於末等有田的農民貸放,對於無田的細民則賑糶,而勸導富家所設的義廪,實際就是平糶式的社倉。真德秀這種做法,以後也有人仿效,如隆興府武寧縣田倫兄弟子姪一家,“斂穀六百石為貸本,號希賢社倉者,希晦庵也;率楮六萬缗為糴本,號希賢義廪者,希西山也”(《雪坡集》卷三六《武寧田氏希賢莊記》),便同時設置社倉和義廪。至南宋晚期,社倉的經營已明顯地發展出兩大類型:“或糶而不貸,或貸而不糶。”(《漫塘集》卷二二《南康胡氏社倉記》)而貸放式社倉無法收回穀本的問題,也導致許多社倉向平糶式的方向轉變。《魯齋集》卷七《社倉利病書》:   
後之繼者,慮既貸而民不盡償,則社倉之惠窮,而追呼之害起,故朱先生之法一轉而為魏公之法,但儲於鄉以備歲之不登,乃其歲之小歉也,又不以貸而以糶,則魏公之法又轉而為廣惠之法矣。……昔人既有廣惠之法,穀貴則損價以出之,穀賤則高價以入之,一出一入,低昂適平,其法至簡,其事易行,無社倉前者之弊,法亦良矣。自朱先生之法三轉而下,同於廣惠者,此所謂不泥古而善繼前人之志者矣。
所謂“魏公之法”,指早年魏挾之的社倉經營方式;而所謂“廣惠之法”,則指常平廣惠倉的經營方式。據此,平糶式社倉似反有後來居上的趨勢。
    第三,社倉和舉子倉、義役兩種社會互助組織相結合。南宋農民常有因為家境困窮,無力負擔丁税,而致生子不舉,福建“建、劍、汀、邵四州為尤甚”(鄭興裔《鄭忠肅奏議遺集》卷上《請禁民不舉子狀》)。南宋政府為了防止這種慘絕人倫的行為發生,自乾道年間以來,在福建路對生子的貧乏之家,都給予常平錢一千、米一斛的補助;至淳熙年間,福建安撫使趙汝愚又建議設舉子倉以充一路養子之費。[27]而社倉也在同時推廣,兩者同有以糧穀濟助農家生活的作用,於是相互結合。紹熙(1190~1194)年間,張訢於邵武軍光澤縣設置社倉,便已如此,除以米一千二百斛充社倉貸本外,又“買民田若干畝,籍僧田、民田當没入者若干畝,歲收米合三百斛,並入於倉,以助民之舉子者”(《朱文公文集》卷八○《邵武軍光澤縣社倉記》),而兩者之間的關係,據協助張訢創設社倉的李吕所言,是“儲米以備賑貸之用,斂息以資舉子之給”(李吕《澹軒集》卷五《代縣宰社倉砧基簿序》),也就是舉子倉依存於社倉,以社倉所收的息米,供作補助民户舉子之費,使有散無斂的舉子倉能够長期維持。《會要·食貨六二·義倉篇》嘉定七年(1214)三月九日臣僚言:
福建地狭人稠,歲一不登,民便艱食,貧家得子,多棄不舉,法令有不能禁。曩時宿儒倡議,初由鄉里創立社倉,借糴本諸司,為米鉅萬,夏貸而冬斂之。雖中產亦得接濟,其利甚博。以社倉之息米二分與不濟僧寺之租米,歲入舉子倉,以濟貧乏生子之人,使有所仰給,遂不忍棄,此良法也。行於劍、建上四軍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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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一七載趙汝愚申請舉子倉事:“臣等照得淳熙三年(1176)六月二十四日,準行在尚書户部符,準都省批下吏部尚書韓元吉剳子,自乾道五年(1169)以福建路有不舉子之風,貧乏之家生子皆賜以常平錢一千、米一斛,又因守臣之請,除其所纳身丁錢。臣比為郡閩中,詢之父老,小民利於官給錢米,不敢溺子,全活甚眾。然猶恐積日累月,州縣怠於驗實,又謂常平所破錢米多吝於支與,為不可繼者。今常平錢物雖有定額,獨所謂户絕田產,州縣不常有,而止於出賣。福建八州,内四州溺子為甚,民貧土薄,所絕田產至為微細,間有寺觀絕業,取八州所得,積而用之,亦可助上件支遣也。欲望聖慈更賜睿旨,應福建民户寺觀绝產,自今並不許出賣,專一拘檢,令常平司置籍,歲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養子之費,其不足處,月支常平錢米。”
 
按上四軍州指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四郡,即生子不舉風氣最盛的地區。可知社倉和舉子倉的結合,不限於邵武軍光澤縣一地,而是普遍行於福建上四州,至嘉定年間仍然如此。而兩者也因為相互結合而有連稱為“舉子社倉”的情形(《永樂大典》卷七五一三《舉子倉條》引《延平志》)。義役同樣是南宋農村中一種協調貧富的组織,起源於紹興十九年(1149)婺州東陽縣長仙鄉的民眾組織,乾道四年(1168)范成大推行於處州,次年上疏請求推廣於全國。其法由鄉民依貧富出資買田,以田租補助執役户,减輕中下户的差役負擔。[28]南宋晚期,由於社倉用田產作貸本的情形逐漸普遍,於是出現義役和社倉以田產為基礎而結合的現象。宋理宗寶慶(1225~1227)、紹定(1228~1233)年間,鎮江府金壇縣二十三都鄉民聚集田產為義莊,作義役的經費,便有如此的計劃。《漫塘集》卷二三《二十三都義莊記》:
歲取其贏以買公田,公田有赢則欲盡歸田之出於私家者,更有餘則將用近世朱文公之制,别之為社倉,春散秋斂,以惠其都之人。其斂之也,稍加息焉,庶變通不窮而用不得無藝,一舉而成大利二。始也上户自為計,终也小民均其利;始也赖義役之贏而社倉以基,終也資社倉之息而義役以固。
可知是以義役田產的收入提供作社倉的貸本,而社倉貸本雖然來自田租,卻仍然收息,以社倉的息米來使義役的結合更加鞏固,兩者互相支援。台州黄巖縣趟處温、趟亥兄弟在宋理宗時代也有類似的做法。《光緒黄巖縣志》卷六《版籍志·徭役篇》引趙亥《義莊田跋》:
以舊日入役之租,歲積月累,買田置莊,與泉共之,至二十餘年而義莊成,又十年而社倉成,社倉之储,亦取於義莊之羡,役户之衆無與焉。
同樣是將社倉建立在義役田產多餘的收入上。社倉和其他社會互助組織相結合,使得同一經濟來源能够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在穩定農村社會方面發揮更廣泛的作用。
第四,政府在社倉組織中所任角色增强。社倉以一種民間組織的姿態出現於南宋,彌補官方倉儲制度的缺陷,然而自朱熹創設崇安社倉以來,便没有完全擺脱和政府的關係,例如運用保甲組織編排保簿、轉達貸放交纳時間、察覺偽冒,而保甲組織則由縣尉控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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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五章第一節。
    [29]  《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社倉事目》:“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諸部社首保正副,將舊保簿重行編排。”“一、申府差官訖,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曉示人户,各依日限,具狀結保,正身赴倉請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隊長、大保長,並各赴倉,識認面目,照對保簿,如無偽冒重疊,即與簽押保明。”“一、申府差官訖,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納,仰社首、隊長告報保頭,保頭告報人户,遞相糾率,造一色乾硬糙米,具狀赴倉交納。”“一、社倉支貸交收米斛,合係社首、保正副告報隊長、保長,隊長、保長告報人户。如闕隊長,許人户就社倉陳說,告報社首,依公差補,如闕社首,即申尉司定差。”按保正副、隊長、保長都是南宋保甲組織中的職稱,社首當即是南宋保甲組織中的隅總或總首。尉司即指縣尉。
 
又如貸斂和財務都請縣府派官員監察,[30]而貸本也出自常平米。雖然如此,發動和主持之權仍然操在鄉里士人的手中。而朱熹在推廣社倉的奏疏中,請求政府以常平米支援社倉的貸本,同時申明“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朝廷詔書中也强調“任從民便”(詳第三節)。可見南宋政府最初的意願,是由民間自行組織,政府僅在貸本來源上給予支持。可是自從詔書頒佈之後,許多地方社倉的設立,並非由鄉里士人主動請求政府提供貸本,而是由地方政府積極地負起責任,或支借米穀,或節縮經費,致力於社倉貸本的建立,然後再敦請鄉里士人出來主持管理,而地方官有行政權,又有籌集經費的能力,往往能以一人之力而創設許多社倉,為鄉里士人的能力所不及。[31]因此地方政府雖然不參預社倉的主持管理,可是對設置社倉所提供的力量卻已遠較當初的構想為大。此後由於民間經營社倉發生種種弊端,於是導致地方政府進一步插手社倉的管理。民間經營社倉的弊端,往往出於主持人循私,貸予個人的親戚、幹僕或佃户,形勢大家也因缘詭名借貸,鄉民反而不蒙其利,循私的結果,又造成貸而不輸,虧損倉本。[32]因此真德秀在潭州以官米設置社倉,便針對這一弊端加以改革。《真文忠公文集》卷一○《申尚書省乞撥和糴米及回糴馬穀狀》:
諸處社倉敗壞之由,蓋缘其始,多是勸諭士民出本,因令管幹,往往視為已物,官司亦一切付之,不加考察,且無更替之期,安得不滋弊聿。某今來所置諸縣社倉百餘所,一切從官司出本,選擇佐官,分任出納,鄉士之主執者不得獨專其權,兼令二年一替。
可知此後潭州地方政府對於社倉的出纳不僅限於監督的地位,而是分派官員和鄉里士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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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社倉事目》:“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陳未接之際,預於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給貸,仍乞選差本縣清强官一員、人吏一名、斟子一名前來,與鄉官同共支貸。”“一、人户所貸官米,至冬納還,乞於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將帶吏斟前來,公共受納。”“一、簿書鎖鑰,鄉官公共分掌,其大項收支,須監官簽押。”
    [31]  參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五章第二節。
    [32]  《勉齋集》卷一八《建寧社倉利病》:“鄉里大家,詭立名字,貸而不輸,有至敷千百石者。”《會要·食貸六二·義倉篇》嘉定七年三月九日臣僚言:“所貸者非其親戚,即其佃火,與附近形勢豪民之家,冬則不盡輸。”《永樂大典》卷七五一○《社倉條》引《南康志》載南康軍社倉:“為倉官者私其幹僕而不及鄉民,或因循侵耗以虚數交承,虧損元頟。”
 
管理,並且以政府命令規定士人主管社倉有一定的任期,社倉因而具有部分官營的性質。地方政府干預社倉的管理,雖然可以避免貸放循私之弊,卻難免會有抑配的情形發生,[33]宋理宗淳祐三年(1243)八月朝廷下詔“申嚴郡國社倉科配之禁”(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三一《市糴考》),可知地方政府干預社倉管理的現象已很普遍。南宋末年,王柏論社倉利害,也指出當時社倉“領以縣官,主以案吏”(《魯齋集》卷七《社倉利害書》),與當初朝廷推廣社倉的原意大相徑庭。雖然如此,地方政府所能干預的,只限於貸本出自政府的社倉,至於由民眾自集資本的社倉,仍然維持民間組織的性質;而許多社倉雖然由於貸本來源的關係,在主持管理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但是並未完全排除地方人士於外,仍然具有部分民間組織的性質,前述真德秀在潭州所設的社倉,便是一例。並且地方政府干預社倉的管理,也發生種種弊端,顯示出社倉有保存民間組織性質的必要,黄震改革廣德軍社倉的管理,也發生種種弊端,顯示出社倉有保存民間組織性質的必要,黄震改革廣德軍社倉,便因此而建議“廣德軍社倉創於官,故其弊不一,請照本法,一切歸於民”(《黄氏日抄》卷八七《撫州金谿縣李氏社倉記》),政府干預的程度,自必受到限制。
五、結    語
 
南宋社倉在發展演變的過程中,吸收其他制度的長處,和其他組織相結合,而没有完全喪失本身民間組織的性質,即使政府對社倉的控制加强,卻始終没有因此而取代民間組織。南宋社倉所以能繼續發展,保持其扶助農民的功用,這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否則如果完全成為政府組織,則不免會由於行政上的方便和財政上的融通,而使倉儲移置於郡邑,不復用之於農民。而社倉的民間組織性質之所以能够維持不墜,就其本身組成而論,實繫於負責主持管理的鄉居士人。這些士人,以家鄉為根基,出則仕宦,退則居鄉,由於生活在鄉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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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黄氏日抄》卷七四《更革社倉事宜申省狀》:“康知軍以小壘荒歲,一時之力,而欲廣為千里無窮之惠,故志在日久增多,必使盡敷均貸,且令計息未足,縣官不許批書,於是奉行者不待其願貸,類追迫而使之貸矣。”《魯齋集》卷七《社倉利害書》:“昔之法也,先給以米,貸以米,斂亦以米,今也不然,斂以錢,科以糴,若能薄增厥值,亦何患民之不樂翰哉。價既不平,穀不時至,勢不至於敷擾以抑勒,人情之所不堪,小民未受其利,中產先被其害。”
 
中。復加以受儒學的薰陶,自必關心其間的一切,於是以他們的學識能力,在家鄉主持各項事業,造福鄉里。具體的代表,如在鎮江府金壇縣設立社倉的劉宰,劉宰於舉進士之後,人仕十餘年,以不樂仕進,歸隱鄉里,買田百畝以自给,在家鄉中聯結鄉人,設社倉,倡義役,修橋補路,普及醫藥常識,遇災荒則設粥局賑濟災民。[34]由於民間有這一類士人存在,所以社倉才不必完全依賴政府的管理。儒家思想便是在這種社會結構中,轉化成為社倉此一制度,而發揮其穩定社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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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參見劉子健《劉宰與賑饑》,收入劉子健《兩宋史研究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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