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性质
上游企业被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作为收票企业,不一定是知情方。收票企业也有可能是基于真实业务下的“善意取得”。这样在会计的账务调整上,就要区别调整。非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被认定业务不存在,会计上要把该笔“虚假”业务的影响全部冲掉;而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之上。本身业务不存在问题,只是发票有问题,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而已。
会计处理原则: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该批购入货物或服务做反向分录或红字分录抵消、该笔支出影响的所得税调增。分项处理如下:
1、增值税:该笔交易对应的增值税需要全部转出,由于该笔业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不存在,所以转出对应的科目应当是该笔进项税形成时对应的科目。如:甲公司7月份接收了一张10万元发票,税额1.3万,8月份税务局认定该笔业务不存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则该笔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入该笔货物时的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②、当认定虚开时的调整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
借:其他应收款 -XX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注:关于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说明
被认定虚开的业务,一定存在资金回流,或流入某股东手中的情况。该笔资金流入到哪,就计相应个人或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如果该笔资金部分被用于虚开业务的周转费用,则该笔周转费用需要相关责任人补足。不能补足,该笔支出做营业外支出,但不能税前扣除。
2、营业成本与存货:既然是虚开,则该笔业务就不存在,如果是购入原材料或商品需要做红冲退出,如果原料已经入生产成本则需要追溯红冲。存货已做销售的会计分录,也需要追溯该笔分录。总之,除非能够证明该笔存货真实存在,不然所有与该笔存货有关的都需要调整,即使跨年也需要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
3、企业所得税:既然业务不存在,该笔业务的相关成本也就不存在。所得税必然会增加。增加的所得税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至未分配利润。
① 缴纳拖欠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② 调整以前年度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罚款及滞纳金:因使用虚开发票,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及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善意取得,是指收票企业存在真实的业务。而由于供货方资质或其他原因,委托第三方开票。收票企业不知道其发票为虚开发票,认为整个交易与委托第三方的交易。
例:2023年5月,自然人小刘向甲公司推销一批A产品。由于小刘以个人身份很难销售出此产品,故假借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货款由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剩余款项支付给小刘。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因其与甲公司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只是小刘与该企业存在交易。在税务机关检查乙公司货物流时,很大概率乙公司被查处。乙公司被判断虚开后,除面对罚款,其因此项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予退还。
小刘:属于有过错方,甲公司可以追究其责任。但实务中,小刘很难被追责。
甲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需要转出。可以要求小刘补开发票,如无法补开,需要提供《无法补开发票的证明》。对已证实虚开发票对应成本部分,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转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项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PS:该笔支出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营业外支出”是暂计,后根据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是否能够扣除该费用再进行相应分录。如果不能重新获得发票,且税额不可以税前扣除,则分录止于此。
②、获得重新开具的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负数红字)
营业外支出 (负数红字)(顶替已转出的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负数红字)
按新发票重新入账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PS:货物如果已经卖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跨年则库存商品替换成'以前年度损益'。如果新开发票与原有发票税率与价格不存在差异,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
③、无法重新获得发票但发票税额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a、以前年度的发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b、本年度发票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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