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哪些犯罪应该做无罪辩护据不完全统计,刑事案件法院阶段的无罪判决(全案无罪、彻底无罪)不足千分之一,但得以判决无罪和改判往往是律师有效辩护、当事人不懈追求、法院公正处理三方面合成的结果。前不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接受罗xx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本案一审由xx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认定被告人罗望明构成贩卖毒品罪,认定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判决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xx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详细阅卷、会见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开庭时的质证与发问、多次研究辩护策略,辩护意见几易其稿。经过我们的努力工作,获得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最终法院作出了改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分析,有三类案件应当坚持做无罪辩护第一类:法定无罪的案件。例如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第二类:被告人本身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说该种行为不应当被认定犯罪的,例如在许多被指控为诈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本身并没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或者是被指控为套路贷的案件中,被告人与接待人之间只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或者高利贷关系,是不构成犯罪的第三类: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确定的,要求事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此对于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是应当坚持做无罪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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