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财产继承是一件很日常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继承纠纷案件并不是发生在那些所谓的有着丰厚财富的名人身上,诸如“赌王”,而是发生在普通人身上。
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普通家庭和个人财富数量增加、财富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关系复杂化,外加他们其中有些人又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这些原因会共同导致遗产的范围及数量难界定,继承人之间矛盾尖锐,难以私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只有通过诉讼析产确定遗产范围和数量后,才能进行分割。
反观那些资财雄厚的名人,他们在处理遗产问题上是非常有经验且老道的,他们会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正确的处理遗产,以避免后代在继承遗产中出现问题,导致资产出现恶意流失。
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准确了解掌握遗产继承方面的一些法律规范,还是非常重要的。
不过,根据目前的情况,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仍然是《继承法》。而按照《继承法》的规范处理遗产,若是遇到法定继承,却会存在一种被继承人的财产得不到合理继承,直接导致被继承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情况。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先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
而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内容,财产法定继承除了按照上述两种顺序以及相应的继承人进行继承之外,是没有规定第三种顺序及其他可以继承财产的人的,也就是说一旦遇到这两种继承顺序以外的情形,遗产将无人可以继承,最终只能依法收归国有了。
大家想一想,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小编的回答是,当然不合理。
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其中的不合理之处。
丁大爷85岁了,在市中心有两套价值500万的房子,某一天丁大爷因突发心脏病突然离去,也没有留下什么遗嘱。
丁大爷一生都充满坎坷,40岁丧子,65岁老伴病逝,家里也没有孙子,自己的哥哥姐姐也相继离去,唯独还有两个健在的侄子。按照目前的《继承法》丁大爷的财产将无人可以继承,只能按照《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可是老丁家是有后人的,若这样处理丁大爷的私产显然有些不合理。
所幸之处,《民法典》施行后这一情形将得到弥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此种代位继承同《继承法》第11条所言的代位继承属一个内容,在此不予讨论,关键之处在其第二款。
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一规范属于《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是继承编的一个亮点。这个第二款就是用来专门解决上述丁大爷这类继承问题的。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范,丁大爷的遗产将由其健在的两个侄子继承。
在这里,千万别以为《民法典》新增的这个内容只是白底黑字的在这摆着,看似很简单,其实背后还暗藏着深厚的辈分逻辑。我们该怎样理解呢?
其实新增的这一内容只是法定继承顺序中的一种例外情形。
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遗产继承开始后,首先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若一个人活得很悲催,这三类亲人都不在了,那就只能第二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若一个人活的不是悲催而是很悲惨,像丁大爷那样的,这三类亲人都没有了,那怎么办呢?《民法典》认为,此种情况就应该在兄弟姐妹这一脉上进行代位继承,也就是由兄弟姐妹的子女进行继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侄子、侄女。
对于侄子、侄女的范围,千万别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只有同姓的一个家族的侄子、侄女那么简单,这其中可包含着被继承人姐姐或妹妹的子女,诸如那些异姓的舅侄、姑侄(姑妈的子女)、姨侄(姨妈的子女)等等都属于这里面的。
这样一来,可以继承的范围将大大增加,这也就减少了私人财产因为得不到继承而被收为国有的可能性,这样规定是不是显得更加合理且有温度呢?
有人说,那要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没有了怎么办?大家想一想,人活一世,最后连兄弟姐妹的子女都不在了,这又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惨状。若真是这样,那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归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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