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北京大学校办产业财会管理细则》也规定,“各企业每年发放奖金数不能超过上年实际数,年度终了按实现利润数再做调整”,“所有校办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务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按规定提10%的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四、提取公益金;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投资者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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