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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就是不辜负自己

自由,古今几多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罗兰夫人


在这个星球上生活了一万多年,我们早已衣食无忧。但我们还是轻松不下来,因为有一些比生存更重要的话题依然在困扰着我们,比如自由。

它让我们绞尽了脑汁,费劲了心血。为了它,有多少人曾经抛家舍业、揭竿而起;又有多少史书隐瞒了数不清的明争暗斗、斧声烛影。我们甚至可以说,它引发了一整个腥风血雨、可兴可怨的文明史。

我们每个人都在追求自由,我们向职业要财务自由、向上司要工作自由、向家庭要人身自由、向政府要政治自由。

自由的形式看似很多,但其实只是两种:思想自由与意志自由。

思想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这已经成为世人共识,而且真正的思想自由也是任何力量都无法彻底干涉的——思想藏在脑子里,爱恨埋在内心中,每个人心里的那杆秤始终在秘密地、自由地衡量所有事物。

但意志自由(即行动自由)却让人类为之付出了太多的代价。我们今天就聊一些关于意志自由的东西。

意志自由这个概念至少含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具有开放的可能性

什么是自由?简单理解就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所以自由最大的特征应该是具有可能性。已经发生的行为不具备自由,因为它失去了可能性——它已经完成了——被完成意味着它选择了众多可能性中的一种,也意味着它失去了其他的可能性和机会。所以自由总隐藏在将要发生但尚未发生的那些瞬间。在那个瞬间,我们可以选择先迈左脚或者先迈右脚,可以选择往东或者往西,这些就是自由;但是等到那一步终于走出了,这件事已经发生过了,我们没法再为它选择其它的可能性了,这就是不自由。

自由不仅意味着可能性,而且这些可能性还必须是开放的,待创造的,而不是现成摆在那里、待选择的。总统选举是自由,但却是受到一定局限的自由,因为总统候选人是有限的那几位,大家只能从那几个现成的选项中选,所以这并不是完全的自由。总之,真正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不是一个选择题,而应该是一个填空题或者问答题,或者根本就不是一道题。

解释了所谓“开放的可能性”,可能有人已经等不及要反驳了:自由怎么能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呢?它还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道德的监督和良知的质问呀,否则社会岂不乱套了?这个问题我会有妥善的解决,不过不是现在。

我想先强调一点:自由必须先于所有规则,包括法律与道德,因为这是自由的题中之义,更是道德的可贵之处。

想象一个很高尚的人,他很乐于助人,但之后出台了一部法律,规定处罚见死不救的人和行为,这样一来会怎么样呢?于是世界上所有人都成了那个高尚的人,但是同时,我们再也不会歌颂“乐于助人”这个品德了,因为我们无法确知在这些层出不穷的高尚行为中,哪些是自由地抉择,哪些是被迫地发生——在法律的强制和恫吓下产生的行为既然不是出自自由,那么也就没有高尚可言了,所以我说自由先于规则恰恰是道德的可贵之处。我们当然要遵守规则,但是必须是自由地遵守规则,而不是要规则下的自由。“规则下的自由”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短语。

二、自主性或独立性。

自由的定义要求我们的行为必须是自己做出的选择,而不能受到外界的干扰。

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所有行为的第一负责人,甚至是唯一负责人。我们在做每一项抉择的时候很难完全排除外界利害关系的干扰。这些外界的影响中有威逼也有利诱,它们转化成我们的私心和贪念。我们可以将它们描述为“迫不得已”、“顾全大局”、“眼光长远”,但这些借口却改变不了我们不自由的事实。我们的行为不论是出于威逼胁迫还是出于利益衡量,我们一样是处于不自由的状态。

那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自由的呢?当我们的行为不是出于某个外在的原因,而是为了自我成全,这个时候我们才是真正自由的。那么,自我成全的行为又是什么呢?不是那些以追求外在财富、荣誉、地位、享受为目的的行为,而是以完善自我、充实自我为目的的行为。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意思。

当我们在独立自主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发动行为的时候,虽然表面上还是没有免俗——我们依然在柴米油盐、察言观色。但这些已经成为我自己的行为,而不是为他的行为。

三、实践性或发动性。

自由最本质地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这一点上来说,意志自由比思想自由更深刻、更实在,因为它是直接指向行为的。这个世界多多少少会让我们感到无奈,思想自由说到底只是帮我们更好地看待和适应这个有心无力的世界,而最终帮我们实现自己、超脱世界的还是意志自由(即行动自由)。

其实,就算是思想自由,最终也会要求在行为上得到体现,至少会对行为产生客观影响——一个真正实现了思想自由的人很难再重新作回犬儒。

真正的自由,或者说自由的最终完成一定是其在行为上的实现,不论这种实现是以悲壮的方式惨淡收场,还是以妥协的方式仁至义尽。没有在行为上得到实践和实现的自由只是一个半吊子工程,不是自由的完全体。只知道沉浸在思想自由中的人也只是一个新时代的阿Q,而不能成为自己的圣雄。

四、道德性或伦理性

我刚才说到自由最简单的定义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注意,我并没有说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严格来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是不自由的,因为这样完全是把行动的决定权交给了欲望和贪念,这些没有经过理性反思的感官欲望应该是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所以在兽欲支配下产生的行为恰恰是不自由的。从这一点来看,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自由确实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但是这正向我前文所说,只是对自由最简单、最表面化的理解,对于自由来讲,真正重要的并不是“争取无限的活动空间,毫无顾忌地满足所有欲望”,而是为自己的每个行动标的一个自主的方向和准则,而且这个方向和准则必须是经过理性反思、深思熟虑的结果。

那么我们应该从哪开始这场深思熟虑呢?

康德早已告诉我们,我们行动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我们在采取每一个行动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而检视自己行为正当与否、自由与否的标准就是:你的行动如果被其他人模仿,那么会不会引发反噬作用,进而伤害自己甚至毁灭社会?

当我们欺骗别人的时候,我们并不相信自己说出去的话,但恰恰最希望别人相信我们,如果别人也像我们一样,不相信我们刚才说的话,那么我们的撒谎行为就失去意义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反噬。如果这个世界充斥着谎言,那么所有的语言都将因为违背了同一律而失效,社会就会陷入无法沟通的窘境,所以“欺骗”不能成为社会的普遍准则,所以我们不能撒谎。

我们会发现现存社会中的种种秩序——法律与道德——就是建立在康德提出的这一基本准则之上的。它们构成了我们自由活动的底线,而这些底线勾勒出了我们的自由空间。我们要做的不是盲目地遵循这些社会秩序,这样只会加重我们的不自由;我们需要通过理性反思重新获得它们,甚至批判它们。把我们的行动从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的遵守。因为只有加入了实践理性的自由,才是真自由。

我们天生热爱自由,就像我们天生热爱解放。我们不喜欢各种束缚,不管束缚是来自因果链条还是社会制度。所以我们一直在努力超越这些东西,以追求各种形式的自由。但我们同时负有对自己的责任,它要求我们活出人的尊严,要求我们认真地过这一生,要求我们成为这个星球上一个合格的物种。总之,它要求我们不要辜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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