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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原创 李瑶|刘茹 丹柱律师

阅读指引 :

01.什么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拒执罪的自诉?

02.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的自诉需提供哪些材料?

03.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前需要注意什么?

04.刑事自诉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05.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有哪些可能结果?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1]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指经查证属实,负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两条路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条路径是公诉程序,即直接向公安、公诉机关提出控告;第二条路径是自诉程序,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司法实务中,拒执罪的程序启动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程序通常由法院执行部门提起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与否往往依赖于执行部门收集材料的多寡。而对于自诉程序,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才能立案。下文是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申请执行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的具体分析

文/李瑶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文/刘茹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01

什么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拒执罪的自诉?

申请执行人首先要向公安机关寻求刑事立案的救济,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时,需提出证明其曾经寻求过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证据以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2]明确,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种情形是,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此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02

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的自诉需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3]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走自诉程序,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交刑事自诉状、个人身份信息证明。另外,细化而言,还需尽量搜集和提供以下五大类材料:

第1类是能够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以及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申请执行人的报案材料或者超过60日不予书面答复的材料。

第2类是能够证明被执行人主体信息、身份住所的证据材料,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则包括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资料/户籍资料,如果是法人组织,则包括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第3类是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第4类材料是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例如执行法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进账情况,或名下股权、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被执行人除基本生活支出外还有其他高消费情形,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第5类材料是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及送达证明、拘留决定书及笔录等。

03

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前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识别拒执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收集证据和相关线索

拒执罪案件包括财产给付类行为给付类两大类案件。其中,在财产给付类案件中,可以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对义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判定。如果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余额、有车辆、有未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或机器设备等有价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日常流水支出高于当地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对于行为给付类案件,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判决、裁定文书中已有定论,判决和裁定书不可能将没有行为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作为义务主体。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4]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5]的规定,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经检索大量裁判文书,发现可区分为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两种类型。

其中,积极的方式主要表现为:(1)尚未履行债务,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不合理低偿转让财产;(2)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3)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恶意转让财产、妨害执行;(4)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利用公职权利阻碍执行。

消极的方式主要表现为:(5)被执行人消失,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6)签收《财产报告令》,有财产却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7)经敦促仍拒绝腾房、退出土地,或者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公章、账簿等资料;(8)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9)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另外,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有关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详细裁判规则可见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二)判断拒执行为是否可能构罪,提升追诉程序的有效性

被执行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执罪。此处对于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行为程度:如是暴力、多人、多次等,属情节严重;(2)执行标的情况:如执行标的涉及的社会意义重大、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3)实际危害后果:如造成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工具损害、裁判无法履行、权利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等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4)行为人的罪过程度:如蓄谋已久、屡教不改等,属于情节严重;(5)社会影响:如公然抗拒、当众散布谣言、歪曲法院形象,对法院权威损害较大等,属于情节严重。

刑事诉讼中,控告人的举证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标准,申请执行人进行刑事自诉时,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当然,实践中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收集证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相关的材料依然困难重重,故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来代理,从证据的收集、事实的梳理、程序的分析上,对案件形成整体构建与把握,进而达到有效的刑事控告的效果。

04

刑事自诉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一)防范隐匿,及时和法院沟通

对存在怠于到案,可能出现躲避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但未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部门采用司法拘留手段,保证刑事自诉案件庭审顺利进行。对于刻意躲避法院通知、拒不到案、经告知后仍不主动履行、可能转移财产、威胁自诉案件原告人的情形的被告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发出逮捕证,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

(二)慎用和解,撤回自诉有风险

宣告判决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申请执行人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予撤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诉人因和解撤诉的,除非因为对方当事人采用了不正当的方式完成,如欺骗、引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真实,存在违法的情况,其他自愿达成和解后的撤诉案件,申请执行人将面临丧失再次诉讼的风险。

05

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有哪些可能结果?

(一)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自诉材料,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或缺乏罪证,或被告人已死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并询问是否撤回起诉。申请执行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做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对负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控告缺乏事实依据或者相关罪证的,拒执罪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判决被执行人无罪。但经查证属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具有自首情节或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判决前,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下列三宗有罪判决所涉行为均可构成拒执罪成立的判决理由:

案例1:杨祥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要旨】经查,上诉人杨祥云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判决,在法院执行期间,上诉人杨祥云于2016年4月29日以协议离婚方式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协议给其妻江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上诉人杨祥云上述行为属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责令其申报财产,其拒不申报,在法院因其拒不申报财产于2016年11月7日对其进行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财产的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的规定,属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上诉人杨祥云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陕10刑终21号)

案例2:祝小平、任素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祝小平、任素琴负有迁出房屋、交付拆除的义务;被责令腾退时,祝小平、任素琴拒不迁出房屋、交付拆除;在被执行时,祝小平以泼松香水、言语威胁、堵塞楼梯口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涉案房屋内藏有松香水、汽油、管制刀具等物品,祝小平、任素琴归案后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认定祝小平、任素琴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祝小平、任素琴拒不迁出应交付拆除的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被执行中祝小平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刑终109号)

案例3:张志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金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仲裁调解,数额达181.1466万元,并以虚假的仲裁调解书向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4.7297万元,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张志金还出租执行标的物收取租金70.0403万元,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并隐藏、转移、挪作他用,张志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4刑终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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