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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小颖言税
>《待分类》
2022.11.02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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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生产产品1000件,试运行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试运行产品成本5万元。请问生产的试运行产品应如何会计处理?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非小型微利企业)吗?
答:
根据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规定,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 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
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
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新法实施后已废止),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增值税上,应确认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10万元。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施行后,税会无差异。
你公司如在15号公告施行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5万元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
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
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税所得额,同时转回以前
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发生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施行后,税会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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