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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涉税安排的思路是这样的!

一、分包差额计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总承包515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分包方(一般纳税人)分包款206万元,不讨论预缴增值税事项:

不管分包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总承包缴纳增值税:(515-206)÷(1+3%)×3%=9万元;

分包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206÷(1+3%)×3%=6万元

分包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206÷(1+9%)×9%-进项税额(结果有可能大于6万元,也有可能小于6万元)

二、实务结论

1.不管分包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总承包缴纳增值税都一样,还有可能因为分包一般计税方法,通过加价转移分包的增值税税负;

2.结论:除非分包采用一般计税比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少等极少情形,一般情况下,总承包简易计税,分包也采用简易计税更合适。

【提醒】如果总包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结论可能不一样。

三、涉税安排

没有任何政策文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总包简易计税分包就一定能简易:

1.总包属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包肯定也是“清包工方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总包属于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分包也按照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对应分包来说,总包是甲方哦!

通俗的说,分包施工过程中,有些材料让总包购买,分包工程就是甲供工程,不是让业主购买哦!

3. .总包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一个施工许可证,也就是分包施工和总包施工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也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起见,把分包“安排”为甲供工程,参考第2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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