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朋友私聊涛哥,问我总分公司的账怎么做,税怎么报,我认为这应该是个很热门的话题,之前说不定发过文章了,于是我赶紧翻看了一下自己之前发表过的文章,确实没有涉及,那涛哥就应朋友们的需求,将这个话题中的难点配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整明白,让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再困惑和迷茫!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账是需要分开做的,也就是分公司像总公司一样,单独建立账套做账;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如果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账可以直接合并到总公司去做,总分公司只建立一个账套,总公司在账务处理的时候可以将分公司作为一个部门,将分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都归入分公司中,比如分公司的收入会计科目可以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分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这些科目可以设置部门辅助核算,这样在录入记账凭证的时候会弹出辅助核算部门选择框,选择对应的分公司即可;通常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计算盈亏,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 特别说明: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求,并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税收申报上,分公司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一般是独立的进行税收申报,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分情况。 分公司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需要独立进行申报的主营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要复杂一些,需要分情况: 如果不是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无论季度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分公司无需进行申报。 如果是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无论季度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先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然后再将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公司,分公司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只不过分公司填写的所得税申报表数据很简单,不像总公司那样要填写很多表。 对于这种跨地区经营的总分公司,我们需要知道下面的这个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如果不办理,同时也没有向税务局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那当地税务局会将分公司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这种跨地区经营的分公司,存在下面几种情况是不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新设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当年撤销的分公司,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分公司之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 特别强调: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另说。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案例展示: 案例:涛哥说税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其名下有南京和郑州两个分公司,2022年1月-3月的收入、成本、利润如下表: 由于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因此根据该表格可以算出深圳总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980*25%=245万元。 由于涛哥说税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以245万元的所得税需要在深圳总公司、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之间进行分摊,50%由深圳总公司缴纳,50%由南京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缴纳,同时由深圳总公司缴纳的50%的税额需要其中的50%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所以总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额=245万*50%=122.5万元,就地缴纳的所得税=122.5*50%=61.25万元,缴入中央国库的所得税=122.5*50%=61.25万元。 两个分公司合计应分摊的所得税额=245万*50%=122.5万元。 所以深圳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到这里深圳总公司的报表还没有填完,因为还要填写一个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填写这个表之前,我们要先计算一下南京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各自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比例,然后才能计算出各自应承担的所得税税额,这个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我在前面已经给大家写出来了,忘记的朋友可以翻到前面看一下。要计算出这个分配比例,先看下两个分公司2021年的相关数据,如下表: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南京分公司的分配比例:
3200/5600*0.35+2000/3500*0.35+10000/18000*0.3=0.57
郑州分公司的分配比例:
2400/5600*0.35+1500/3500*0.35+8000/18000*0.3=0.43
南京分公司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45*50%*0.57=69.825万元
郑州分公司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45*50%*0.43=52.675万元
总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分配表》如下:
南京和郑州分公司每季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那两个分公司还需要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吗?当然是需要的,深圳总公司季度所得税申报完成后,需要将上面的《分配表》分别发给南京和郑州分公司,两个分公司分别进入电子税务局进行所得税的申报,那分公司如何填写申报表呢?我就填写南京分公司作为示例,郑州分公司的填写和南京分公司是一样的,就不重复填写了,大家有空自己可以练习一下。
南京分公司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注意:分公司只填写A200000这个主表的分支机构部分,其他的都不用填写。
特别提醒: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到此,关于总分公司的账务处理和税收申报我就基本说完了,中间只是挑出了我认为大家会比较觉得无从下手的地方以案例的形式给朋友们讲了一下,如果朋友们觉得对于总分公司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给涛哥留言,我会在留言中解答朋友们的疑惑,和你们共同交流、探讨、学习,当然我也非常欢迎大家有想咨询的实操问题或者其他问题,都可以给我留言,涛哥会及时为大家安排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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