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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及对比分析(上)


【背景】

新收入会计准则中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

在政策层面,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更偏向“归纳化”,因此需要结合会计准则及官方案例综合分析,更加依赖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实操中的经验。

本文整理了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并尽可能全面的对比不同政策依据下不同业务场景的收入确认时点,由于会计准则的博大精深,且各行业的情形也不尽相同,各位读友们也可以一起在评论区对本文进行修改完善。

【目录】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对比

二、新收入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政策依据

四、税会时间差异的处理

【正文】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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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

(一)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具体对收入确认和计量采用五步法,规定在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并分两种情况:一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二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3、对于收入的确认,更多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进行职业判断。



END

--未完待续--

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政策依据

四、税会时间差异的处理

详见下一篇《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及对比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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