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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轻松看懂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我们先看《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的一段话

    1.1The overarching purpose of a VAT is to impose a broad-based tax on consumption, which is understood to mean final consumption by households. In principle only private individuals, as distinguished from businesses, engage in the consumption at which a VAT is targeted. In practice, however, many VAT systems impose VAT burden not only on consumption by private individuals, but also on various entities that are involved in non-business activities.

    翻译过来是:

    增值税的总体目标是对最终消费的广泛征税,这里的最终消费原则是指个人消费,以此区别于企业的生产消费。然而,在实践中,不少增值税制度不仅让私人消费负担增值税,而且增加了非商业活动的各种实体的增值税负担。

    一、增值税的中间环节的原理

    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6万元,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6万元的专用发票(其中含增值税16万元),B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 

    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中间链条权利义务关系》示意图

    内圈的箭头代表权利,箭头指向对应的义务人(付款人);

    外圈的箭头代表义务,箭头指向对应的权利人(收款人);

    国家和A公司之间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A公司代国家收取B公司的16万元增值税税款,国家委托A公司代其收取16万元的增值税税款(B预先垫付的增值税税款),A公司代收的税款应足额交还给国家

    A公司和B公司之间是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关系,A公司在享有收取B公司100万元货款权利时,也享有代国家向B公司收取16万元增值税税款的权利(这种代收相对于B公司是权利,同时也是对国家应当履行的义务),A公司行使了该权利就视为国家行使了该权利

    B公司在承担对A公司的支付100万元货款义务时,也同时负有向A公司交付16万元增值税税款的义务,对A公司履行了该义务就视为对国家履行了该义务。

    当B公司的购进用于生产经营时:国家负有退还16万元增值税税款的义务,B公司享有要求国家退还16万元增值税税款的权利我国退还的主要方式为从B公司代收的国家税款中,在交还国家时予以扣除(抵扣)。

    从,可以清晰看出:A公司作为该笔交易的一般纳税人,实际充当了代收代缴的角色,而B公司是代垫付角色。即A公司代国家收取税款,B公司代最终消费者预先垫付税款。

    需要注意,在该环节中,由于产品尚未进入最终消费环节,国家并未实质征收到税款,因为国家对收取A公司16万元的税款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对B公司退还16万元税款的义务。

    二、增值税终端环节的原理

    承接上图,阶段完成后,A公司、B公司、国家均没有实际收取一分钱款项,一直按照这样的循环往下延伸,直到该货物到了最终的购买者(即退出增值税流通领域时)为进一步说明,假定C公司将货物以34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李四(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李四将该批货物用于消费,国家开始真正享受收取增值税税款权利:

    (1)李四将48万元增值税税款交给C公司,C公司将48万元增值税税款交给国家。

    (2)该批货物C公司购进时已支付32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终端环节权利义务关系》示意图

    在这张图中,C公司收取48万元增值税款后,将税款全额上缴国家(并同时向国家索要自己预先垫付的32万元增值税税款),而国家此时不必将这48万元增值税税款退还给李四,因为货物在增值税领域的流通到此为止。国家享受的增值税税款正好等于不含税购买价和税率的乘积,即348万元/(1+16%)*16=48万元。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原理

    从前面的示意图来看销售产品时,购买方均被假定为最终消费者,需要预先垫付增值税税款,如果所购买的产品并非用于最终消费国家就退还该笔税款。可是,国家不可能在购买方每次购买产品时,都直接征税于是,就让销售方代自己征收,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集中缴纳给国家。增值税规定上,通常将代为征收税款并集中缴纳给国家的销售方,作为纳税人。故而,增值税纳税人的本质就是代国家收取增值税税款的代理人。我们重新看看这两张图:

    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中间链条权利义务关系》示意图

   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的终端环节权利义务关系》示意图

   

    图示清晰表明,国家委托销售方代收代缴税款,故而,一般而言,增值税纳税人本身是国家选择的代理人。也许读者朋友已经想到了,如果图示中A、C公司很不靠谱怎么办呢?比如,A、C是境外公司向国内销售货物呢?或者A、C属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但是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无可非议的是,国家选择代理人代为征收税款,应对代理人可控方便管理。如果代理人难以管控,则难以保障代为收取的税款进入国库,此时,国家就要么委托可信任的机构代为征收税款,此时购买方自己向国家委托的该机构缴纳税款,购买方成为了名义上的纳税人要么购买方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税款,此时,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最为典型的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缴纳。因为,进口时,销售方在境外,不可能委托境外的销售方(或出口方)代国家征税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销售方代征税款,销售方代收税款后多半不会上交,故而国家委托海关代为征收税款,此时进口方就自己缴纳增值税税款,进口方是纳税人。

    另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为设立经营机构而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国家委托其境内代理人代为征收增值税税款,是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而该类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购买者自己把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此时购买者被称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时,代理人实际担当代为征收税款角色;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购买人实际扮演自行缴纳税款给税务机关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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